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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贸代理制仅仅视为行纪或间接代理 (除行纪外 )或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都是不妥当的。目前 ,对外贸代理制应以合同法为依据 ,作扩张性理解 ,它包括行纪、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等多种形式。外贸公司及相关企业必须了解各种外贸代理的特点。外贸代理制产生的初始原因虽已不重要或将不存在 ,但外贸代理制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