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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风险证券化是金融和保险在风险管理领域融合的根本课题。从风险管理供给看,它是保险公司方法和金融市场方法融合进而扩展彼此功能的结果;从风险管理需求看,其根源是公司风险管理变化,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 我国试行保险风险证券化,应该整合保险公司的金融功能,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关键词:保险风险证券化
我国保险业承保风险主要依靠自身偿付能力和向再保险公司分保来承担,风险在保险业集中,因而抗巨灾能力较弱。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我国保险业由于竞争主体迅速增加、国家监管力度加强以及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目前发展速度已经趋缓。我国保险业要实现作大作强,面对入世后国际保险公司的竞争,要积极试点“保险风险证券化”,从而实现承保风险向资本市场有效转移,并可相应促进保险资金和资本市场的融合。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or在1973年发表的一篇关于保险衍生产品的论文《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他们率先探讨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希望通过风险证券化或保险衍生产品,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但在当时却没有得到响应。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保险风险证券化才进入实践操作阶段。是保险和资本的融合与发展促成了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际出现。
上世纪末全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灾损失。1992年、1999年的保险损失额分别高达354亿美元和333亿美元。国际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全球保险资本急剧减少,连带巨灾再保险市场为之低迷,由于巨灾风险难以分散,利用资本市场分散保险风险的建议再度提出,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
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中间机构(SPRVs)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以资本市场为再保险公司的补充,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这里的资产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产品介绍
保险风险证券化源于巨灾风险,产品形态涵盖期货、期权、债券、风险组合互换等,并逐渐出现了人寿、年金风险证券化等崭新形式。
(一)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产品
1.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在签署巨灾债券合同时,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好恶程度选择适当的风险标准。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指定的巨灾,且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投资者可能损失其本金或利息的部分或全部。而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赔付超过限额的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或者巨灾损失没有超过该限额,投资者就可以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收回本金及利息,作为承担指定巨灾风险的补偿。
2.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以指定巨灾损失率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对巨灾发生预期的判断买入看涨或看跌期权,对预期损失用获得的收益进行对冲,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受重大影响。
3.巨灾期货
巨灾期货是定价基础与某种巨灾的损失指数相连结的期货,有利于稳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的同时购买与保额相等的期货合同,当灾害损失大于预期时,保险公司就售出期货合同以弥补赔款增大的损失;如灾害损失低于预期,则承保赢利可以弥补期货损失,保障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对于投资者,如果保险损失没有超过预期则获得高于固定收益产品(如国债等)的利润。
(二)人寿风险的证券化
寿险产品的定价建立在精算的基础上,精算假设最关键的一项就是死亡率。死亡率的变化对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途径解决。寿命变动风险证券化是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保险公司将核保过程中一些寿命变动预期不确定的业务打包,以转付证券的形式由专门中间机构(SPRVs)转移给投资者,并在债券合同中规定如死亡率发生限额以外的变动时,对保险人发生的损失投资者要进行支付;如死亡率发生在正常的限额之内,投资者相应的要得到收益。出于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利用,出现了保单质押贷款的证券化;另外,还出现了对保费收入和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的产品形式。
三、风险证券化对我国保险业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作为朝阳行业飞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保险资产年平均增速超过30%,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的速度,并于2005年中期突破一万亿。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公司资本实力薄弱、偿付能力不足、投资收益较低等弱点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积极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保险监管已经转向偿付能力,增强企业的偿付能力无论是增加资本金还是增加分出业务,对保险公司都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风险证券化,承保风险由资本市场和保险业共同承担,有效分散了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增加资本金。风险分散之后,保险公司还可以将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进一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我国是个灾害多发国家,统计资料表明,中国每年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600亿元之间,平均下来,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个多亿,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目前我国人均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还比较低,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限,这些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进行补偿,大部分生命和财产损失老百姓自己来承担。
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以有效承担巨灾风险,降低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提高保险业的可承保范围和保险种类,使保险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安全保障作用进一步深化。
我国金融业即将面临对外全面开放,如何提升金融业水平,赢得金融竞争,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利用证券业的优势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并通过保险证券化有效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对提高我国保险核心竞争力大有裨益。
四、我国实行风险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近20年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际上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和长足的发展,但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发展风险证券化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透明度较差
风险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存在保险公司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如何科学客观地厘定损失率,制定对双方都公平的证券合同还有待研究。另外,在损失的确认、条款的解释、理赔的公正等方面存在道德风险。
对保险公司和中间机构(SPRVs)的资信评级对保险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使这类金融产品更好的为人所了解,促进其规模发展。
保险风险证券化要想获得应有的效益,其操作透明度必需达到再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业务熟练程度。传统再保险已成为一种规范的、广为接受的风险转移方式,而在现有的市场和监管环境下发展风险证券化,透明度令人担忧。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成本较高
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对中国保险业还是新生事物,在逐步标准化和透明化的过程中,宣传、发行、运作的成本比较高。再保险尤其是巨灾再保险价格的提升,将推动风险证券化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再保险供给不足、费率上升刺激了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需求,并成为再保险的有益补充。相对于风险证券化的良好潜力而言,越早开设发行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越有利于减少未来的成本。
(三)流动性难以保障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股票和债券的回报是不相关的,投资于风险证券化产品可以有效分散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但由于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定价、评估及分析分析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对于投资者而言过于专业,大部分人还持观望态度。而目前的初级、二级市场还没有适合风险证券化产品流通的渠道。
五、对在我国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保险证券化通过对保险人负债风险的转移,实现保险人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使偿付能力缺失的风险最小化。保险证券化在直接将负债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同时,为保险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分散风险的空间,更巨大的承保资本来源,对于突破当前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
风险证券化机制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保险、证券、财务、税收等各个领域,如果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持,很难实现健康、规范的发展,亦不利于金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美国在1999年通过Cramm-Leach-Bliey法案,撤销了Glass-Steagall法案有关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在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置于单一的、基于巴塞尔2号协议(Basel II)的风险敏感制度下;欧盟也借鉴了Basel I?鄄I,采用了“三支柱”监管方法(最少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制定了Solvency保险监管计划;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并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全球性框架》草案。这些法律法规都大大促进了所在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加大保险风险证券化基础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方兴未艾,风险评估、费率厘定、定损理赔等许多方面还有待探讨。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虽然有关专业技术在实务上已可以运用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但许多相关假设仍有待研究人员做进一步的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涉及的专业机构和人才,除包括巨灾风险等保险费率厘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在证券化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亦需要证券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法律人员、会计人员等多方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大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的力度。
(三)加深保险和证券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都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了解十分有限。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过信用评级机构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保险、证券行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保险风险证券化必须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运作流程,无论是靠保险业还是证券业关起门来闭门造车,都必将在实际运作中失败。保险业和证券业必须加强沟通,共同探讨,走中国自己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之路。
[参考文献]
[1]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M] .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2]罗伯特·希勒.金融新秩序:管理二十一世纪的经济风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Chookaszian,Jeff and Tom Ward,《Risk Securitization Products On The Rise》,National Underwriter,Chicago,May 18 1998.
关键词:保险风险证券化
我国保险业承保风险主要依靠自身偿付能力和向再保险公司分保来承担,风险在保险业集中,因而抗巨灾能力较弱。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我国保险业由于竞争主体迅速增加、国家监管力度加强以及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目前发展速度已经趋缓。我国保险业要实现作大作强,面对入世后国际保险公司的竞争,要积极试点“保险风险证券化”,从而实现承保风险向资本市场有效转移,并可相应促进保险资金和资本市场的融合。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or在1973年发表的一篇关于保险衍生产品的论文《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他们率先探讨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希望通过风险证券化或保险衍生产品,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但在当时却没有得到响应。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保险风险证券化才进入实践操作阶段。是保险和资本的融合与发展促成了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际出现。
上世纪末全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灾损失。1992年、1999年的保险损失额分别高达354亿美元和333亿美元。国际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全球保险资本急剧减少,连带巨灾再保险市场为之低迷,由于巨灾风险难以分散,利用资本市场分散保险风险的建议再度提出,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
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中间机构(SPRVs)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以资本市场为再保险公司的补充,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这里的资产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产品介绍
保险风险证券化源于巨灾风险,产品形态涵盖期货、期权、债券、风险组合互换等,并逐渐出现了人寿、年金风险证券化等崭新形式。
(一)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产品
1.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在签署巨灾债券合同时,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好恶程度选择适当的风险标准。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指定的巨灾,且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投资者可能损失其本金或利息的部分或全部。而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赔付超过限额的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或者巨灾损失没有超过该限额,投资者就可以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收回本金及利息,作为承担指定巨灾风险的补偿。
2.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以指定巨灾损失率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对巨灾发生预期的判断买入看涨或看跌期权,对预期损失用获得的收益进行对冲,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受重大影响。
3.巨灾期货
巨灾期货是定价基础与某种巨灾的损失指数相连结的期货,有利于稳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的同时购买与保额相等的期货合同,当灾害损失大于预期时,保险公司就售出期货合同以弥补赔款增大的损失;如灾害损失低于预期,则承保赢利可以弥补期货损失,保障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对于投资者,如果保险损失没有超过预期则获得高于固定收益产品(如国债等)的利润。
(二)人寿风险的证券化
寿险产品的定价建立在精算的基础上,精算假设最关键的一项就是死亡率。死亡率的变化对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途径解决。寿命变动风险证券化是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保险公司将核保过程中一些寿命变动预期不确定的业务打包,以转付证券的形式由专门中间机构(SPRVs)转移给投资者,并在债券合同中规定如死亡率发生限额以外的变动时,对保险人发生的损失投资者要进行支付;如死亡率发生在正常的限额之内,投资者相应的要得到收益。出于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利用,出现了保单质押贷款的证券化;另外,还出现了对保费收入和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的产品形式。
三、风险证券化对我国保险业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作为朝阳行业飞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保险资产年平均增速超过30%,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的速度,并于2005年中期突破一万亿。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公司资本实力薄弱、偿付能力不足、投资收益较低等弱点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积极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保险监管已经转向偿付能力,增强企业的偿付能力无论是增加资本金还是增加分出业务,对保险公司都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风险证券化,承保风险由资本市场和保险业共同承担,有效分散了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增加资本金。风险分散之后,保险公司还可以将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进一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我国是个灾害多发国家,统计资料表明,中国每年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600亿元之间,平均下来,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个多亿,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目前我国人均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还比较低,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限,这些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进行补偿,大部分生命和财产损失老百姓自己来承担。
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以有效承担巨灾风险,降低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提高保险业的可承保范围和保险种类,使保险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安全保障作用进一步深化。
我国金融业即将面临对外全面开放,如何提升金融业水平,赢得金融竞争,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利用证券业的优势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并通过保险证券化有效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对提高我国保险核心竞争力大有裨益。
四、我国实行风险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近20年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际上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和长足的发展,但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发展风险证券化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透明度较差
风险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存在保险公司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如何科学客观地厘定损失率,制定对双方都公平的证券合同还有待研究。另外,在损失的确认、条款的解释、理赔的公正等方面存在道德风险。
对保险公司和中间机构(SPRVs)的资信评级对保险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使这类金融产品更好的为人所了解,促进其规模发展。
保险风险证券化要想获得应有的效益,其操作透明度必需达到再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业务熟练程度。传统再保险已成为一种规范的、广为接受的风险转移方式,而在现有的市场和监管环境下发展风险证券化,透明度令人担忧。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成本较高
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对中国保险业还是新生事物,在逐步标准化和透明化的过程中,宣传、发行、运作的成本比较高。再保险尤其是巨灾再保险价格的提升,将推动风险证券化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再保险供给不足、费率上升刺激了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需求,并成为再保险的有益补充。相对于风险证券化的良好潜力而言,越早开设发行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越有利于减少未来的成本。
(三)流动性难以保障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股票和债券的回报是不相关的,投资于风险证券化产品可以有效分散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但由于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定价、评估及分析分析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对于投资者而言过于专业,大部分人还持观望态度。而目前的初级、二级市场还没有适合风险证券化产品流通的渠道。
五、对在我国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保险证券化通过对保险人负债风险的转移,实现保险人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使偿付能力缺失的风险最小化。保险证券化在直接将负债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同时,为保险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分散风险的空间,更巨大的承保资本来源,对于突破当前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
风险证券化机制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保险、证券、财务、税收等各个领域,如果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持,很难实现健康、规范的发展,亦不利于金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美国在1999年通过Cramm-Leach-Bliey法案,撤销了Glass-Steagall法案有关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在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置于单一的、基于巴塞尔2号协议(Basel II)的风险敏感制度下;欧盟也借鉴了Basel I?鄄I,采用了“三支柱”监管方法(最少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制定了Solvency保险监管计划;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并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全球性框架》草案。这些法律法规都大大促进了所在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加大保险风险证券化基础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方兴未艾,风险评估、费率厘定、定损理赔等许多方面还有待探讨。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虽然有关专业技术在实务上已可以运用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但许多相关假设仍有待研究人员做进一步的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涉及的专业机构和人才,除包括巨灾风险等保险费率厘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在证券化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亦需要证券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法律人员、会计人员等多方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大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的力度。
(三)加深保险和证券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都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了解十分有限。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过信用评级机构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保险、证券行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保险风险证券化必须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运作流程,无论是靠保险业还是证券业关起门来闭门造车,都必将在实际运作中失败。保险业和证券业必须加强沟通,共同探讨,走中国自己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之路。
[参考文献]
[1]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M] .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2]罗伯特·希勒.金融新秩序:管理二十一世纪的经济风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Chookaszian,Jeff and Tom Ward,《Risk Securitization Products On The Rise》,National Underwriter,Chicago,May 18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