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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要坚持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中国专业体育运动员作为中国公民中的一个群体,其退役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理应属于“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应该覆盖之列。但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对专业体育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专业体育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关键词: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建议
我国的分散管理体制使运动员社会保险管理陷于混乱,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被人为的割据,管理过程中相互冲突,缺乏必要的监督,工作效率低下。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目前的的国情,借鉴集中管理和集散街和管理模式的合理因素,建立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一、加快“体教结合”进程
“体教结合”培养模式是运动员可以充分利用高效的教学资源,实现资源互补,全面促进运动的发展,促进运动水平与文化素质共同提高,提升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体教结合”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竞技体育应逐步加快转向体育和教育结合的发展道路。借助高校的优势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所期望的结果,是我国经济体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难得最根本的有效办法。
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提高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一方面,确保制度内在机制具有一定灵活性,建立适应运动员生命周期特征的保险缴费、管理、给付等实施机制,满足运动员的多元化需求,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衔接,适应运动员职业高风险特点,有效减少运动生涯的不确定,降低风险。另一方面,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日益多元化,制度设计又要适应保障制度碎裂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路径依赖特征,与全国社会保障政策之间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保证运动员退役后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顺利进行,实现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无缝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三、解决运动员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由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有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变迁成本,弥补部分运动员由于“非帕雷托改变”带来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发行永久债券或福利彩票融资,从体育比赛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作为保障资金,还可以通过开发固定资产,对外不常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梯六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已退役的给予适度的货币化补偿,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对于在训的社会保障账户进行补缴,化解历史遗留的运动员保障债务问题。
四、切实做好运动员职业辅导及培训工作,为运动员退役就业打下扎实的基础
运动员的退役就业早在几年前就成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大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其根本原因是运动员综合素质低,社会竞争能力差。做好运动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规划与指导和就业咨询与服务等,不仅能使运动员掌握一门在社会立足的技能,提高运动员的就业竞争力,也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运动员就业难的问题。
五、紧密结合运动员自身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伤残、医疗保险制度
在伤残、医疗保险方面建设,要符合体育职业特点的要求,从基本上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正处去完善的阶段,农村人口的参保意识得到强化,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逐步提高,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伤残、医疗保险难以跟上社会医疗保险的步伐,不具备明显的特殊性。借助全民社会保障的改革,结合体育职业的特点,建立符合运动员参与训练与比赛实际需要的伤残、医疗保险体系。
六、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运动员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我国酝酿出台《社会保障法》之后,专门制定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法规,规范国家、地方、单位和运动员个主题的权利和责任,使运动员的权益切实得到法律保障,建立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保证社会保障关系的建立与转移衔接,增强运动员对保障工作的信任,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保证制度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解决中国运动员“退役致贫”“伤残难医”“社保难续”的问题,规避竞技体育制度风险和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风险。
七、充分考虑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我国运动员的保障无论在职业化程度高的足球、篮球项目还是在职业化程度低的田径、体操、游泳等项目都有一套保障体系,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重失调的问题,特别是普遍存在社会统筹保障和商业保障两个方面保障无力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对运动员保障体系进行重构的过程中,有必要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个项目的开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对项目依据其职业化程度高低进行分类,然后针对性地对各类项目制定改革方案。
八、结论
健全与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旨在解除运动员对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产生意外事故、退役后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充分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与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符合。重构与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弥补现有体系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体育政府部门在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些省、区、市还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在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方面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在险种的选择、保险的范圍、保险的程序、理赔的标准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都可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经验借鉴。再者,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也为建立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建议
我国的分散管理体制使运动员社会保险管理陷于混乱,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被人为的割据,管理过程中相互冲突,缺乏必要的监督,工作效率低下。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目前的的国情,借鉴集中管理和集散街和管理模式的合理因素,建立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一、加快“体教结合”进程
“体教结合”培养模式是运动员可以充分利用高效的教学资源,实现资源互补,全面促进运动的发展,促进运动水平与文化素质共同提高,提升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体教结合”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竞技体育应逐步加快转向体育和教育结合的发展道路。借助高校的优势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所期望的结果,是我国经济体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难得最根本的有效办法。
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提高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一方面,确保制度内在机制具有一定灵活性,建立适应运动员生命周期特征的保险缴费、管理、给付等实施机制,满足运动员的多元化需求,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衔接,适应运动员职业高风险特点,有效减少运动生涯的不确定,降低风险。另一方面,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日益多元化,制度设计又要适应保障制度碎裂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路径依赖特征,与全国社会保障政策之间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保证运动员退役后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顺利进行,实现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无缝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三、解决运动员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由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有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变迁成本,弥补部分运动员由于“非帕雷托改变”带来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发行永久债券或福利彩票融资,从体育比赛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作为保障资金,还可以通过开发固定资产,对外不常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梯六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已退役的给予适度的货币化补偿,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对于在训的社会保障账户进行补缴,化解历史遗留的运动员保障债务问题。
四、切实做好运动员职业辅导及培训工作,为运动员退役就业打下扎实的基础
运动员的退役就业早在几年前就成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大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其根本原因是运动员综合素质低,社会竞争能力差。做好运动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规划与指导和就业咨询与服务等,不仅能使运动员掌握一门在社会立足的技能,提高运动员的就业竞争力,也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运动员就业难的问题。
五、紧密结合运动员自身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伤残、医疗保险制度
在伤残、医疗保险方面建设,要符合体育职业特点的要求,从基本上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正处去完善的阶段,农村人口的参保意识得到强化,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逐步提高,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伤残、医疗保险难以跟上社会医疗保险的步伐,不具备明显的特殊性。借助全民社会保障的改革,结合体育职业的特点,建立符合运动员参与训练与比赛实际需要的伤残、医疗保险体系。
六、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运动员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我国酝酿出台《社会保障法》之后,专门制定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法规,规范国家、地方、单位和运动员个主题的权利和责任,使运动员的权益切实得到法律保障,建立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保证社会保障关系的建立与转移衔接,增强运动员对保障工作的信任,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保证制度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解决中国运动员“退役致贫”“伤残难医”“社保难续”的问题,规避竞技体育制度风险和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风险。
七、充分考虑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我国运动员的保障无论在职业化程度高的足球、篮球项目还是在职业化程度低的田径、体操、游泳等项目都有一套保障体系,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重失调的问题,特别是普遍存在社会统筹保障和商业保障两个方面保障无力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对运动员保障体系进行重构的过程中,有必要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个项目的开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对项目依据其职业化程度高低进行分类,然后针对性地对各类项目制定改革方案。
八、结论
健全与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旨在解除运动员对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产生意外事故、退役后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充分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与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符合。重构与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弥补现有体系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体育政府部门在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些省、区、市还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在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方面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在险种的选择、保险的范圍、保险的程序、理赔的标准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都可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经验借鉴。再者,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也为建立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