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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与保险期间,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区别两者的差异在某些保险产品上尤为重要。保险期间是合同真正承保的时间段,期间以外的事故保险公司都有理由拒赔。所以,在投保时,同类产品中尽量选择保险期间较长的才更加安心。
保险期限与保险期间是否有差别呢?这样的比较似乎有点咬文嚼字,但在不少险种的保险合同中确实对两者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投保者在投保时需分辨清楚。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7年11月,王女士在购买一份投连险产品时,获赠了一份公共交通意外保险,保险期限是一年。2008年5月,王女士在上班途中,驾驶的助动车不慎与公共汽车碰擦后,倒地扭伤了小腿,还有较大的擦伤面积。一个月内,医疗费用一共花去了1860元。这时,王女士想到了那份一年期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想到自己的遭遇与公共汽车有关,她向保险公司理赔,可是,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属于保险期间,无法理赔。这保险期间与保险期限究竟有何不同?为什么明明一年内的交通事故无法得到理赔呢?
保险中的保险期间
业内专家分析,有不少人误认为保险期限与保险期间定义是相同的,其实,这并不准确。对于不同的险种,两者的时间范围可能有较大差异。对于上例中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就有明显不同。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承保的时间段,例如一年期合同、三年期合同、十年期合同中,一年、三年、十年就是保险期限。但并非期限中的所有时间都在承保范围以内。就如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其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是“从上公共交通工具至下该工具为止”,这一缩小了的时间段才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也是真正有保险保障的时间段。
也就是说,保险期间可能是缩小了时间范围的保险期限,是真正的承保时间段。
对于人身保险来说,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等在保险期限和保险期间上没有差异,可以保障保险期限内的一切符合保险内容的风险。但有些险种则不然。
期间与期限不同的险种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只是保险期间不同于保险期限的险种中的一种,它以被保险人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保险期间,除此以为还有不少险种都存在这样的差异。
例如,旅行意外保险。旅行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周、一个月、一年等等,但保险期间只是旅行的全过程,非旅行时候发生的意外,都不在保障范围内。
又比如,航空意外保险。有些航意险的保险期间从前往机场的路上,至飞机降落、离开机舱,有些则只保障登机后至离机的一段时间。曾有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前往机场的路上遇到车祸,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想不到,合同说明的保险期间是从到达机场开始至飞机降落目的地离开舱门,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无法理赔。所以,建议购买此类保险产品时,选择较长的保险期间,保费并不会高出很多。
企业投保也应注意保险期间
不仅仅对于个人投保者来说需要注意保险期间,对企业来说,保险期间的长短有时候也关系重大。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将一批瓷器通过水路运往欧洲某国,合同说明发货人(外贸公司)的责任是将货物送抵指定仓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由发货人承担。由于该批瓷器数额巨大,该外贸公司投保了货运责任险。不想,抵达目的地码头后,在送往仓库途中,车辆发生碰撞翻倒,致使多半瓷器被毁,损失几百万元。贸易公司当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结果被一条保险条款堵了回去。合同上写明保险期间为出发地码头至目的地码头,也就是承保的时间范围在此之内,而目的地码头至指定仓库的时间段不在保险范围内,当然无法得到理赔。
由于投保时对保险期间的忽视,外贸公司损失惨重,而如此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在不少运输合同中,保险期间的设立对投保人来说意义重大。其保障范围的扩展、延长对投保人来说比较有利,最理想的保障范围当然是货运的整个过程。建议企业在投保此类保险时,看清条款,选择更长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与保险期间是否有差别呢?这样的比较似乎有点咬文嚼字,但在不少险种的保险合同中确实对两者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投保者在投保时需分辨清楚。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7年11月,王女士在购买一份投连险产品时,获赠了一份公共交通意外保险,保险期限是一年。2008年5月,王女士在上班途中,驾驶的助动车不慎与公共汽车碰擦后,倒地扭伤了小腿,还有较大的擦伤面积。一个月内,医疗费用一共花去了1860元。这时,王女士想到了那份一年期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想到自己的遭遇与公共汽车有关,她向保险公司理赔,可是,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属于保险期间,无法理赔。这保险期间与保险期限究竟有何不同?为什么明明一年内的交通事故无法得到理赔呢?
保险中的保险期间
业内专家分析,有不少人误认为保险期限与保险期间定义是相同的,其实,这并不准确。对于不同的险种,两者的时间范围可能有较大差异。对于上例中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就有明显不同。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承保的时间段,例如一年期合同、三年期合同、十年期合同中,一年、三年、十年就是保险期限。但并非期限中的所有时间都在承保范围以内。就如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其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是“从上公共交通工具至下该工具为止”,这一缩小了的时间段才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也是真正有保险保障的时间段。
也就是说,保险期间可能是缩小了时间范围的保险期限,是真正的承保时间段。
对于人身保险来说,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等在保险期限和保险期间上没有差异,可以保障保险期限内的一切符合保险内容的风险。但有些险种则不然。
期间与期限不同的险种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只是保险期间不同于保险期限的险种中的一种,它以被保险人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保险期间,除此以为还有不少险种都存在这样的差异。
例如,旅行意外保险。旅行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周、一个月、一年等等,但保险期间只是旅行的全过程,非旅行时候发生的意外,都不在保障范围内。
又比如,航空意外保险。有些航意险的保险期间从前往机场的路上,至飞机降落、离开机舱,有些则只保障登机后至离机的一段时间。曾有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前往机场的路上遇到车祸,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想不到,合同说明的保险期间是从到达机场开始至飞机降落目的地离开舱门,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无法理赔。所以,建议购买此类保险产品时,选择较长的保险期间,保费并不会高出很多。
企业投保也应注意保险期间
不仅仅对于个人投保者来说需要注意保险期间,对企业来说,保险期间的长短有时候也关系重大。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将一批瓷器通过水路运往欧洲某国,合同说明发货人(外贸公司)的责任是将货物送抵指定仓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由发货人承担。由于该批瓷器数额巨大,该外贸公司投保了货运责任险。不想,抵达目的地码头后,在送往仓库途中,车辆发生碰撞翻倒,致使多半瓷器被毁,损失几百万元。贸易公司当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结果被一条保险条款堵了回去。合同上写明保险期间为出发地码头至目的地码头,也就是承保的时间范围在此之内,而目的地码头至指定仓库的时间段不在保险范围内,当然无法得到理赔。
由于投保时对保险期间的忽视,外贸公司损失惨重,而如此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在不少运输合同中,保险期间的设立对投保人来说意义重大。其保障范围的扩展、延长对投保人来说比较有利,最理想的保障范围当然是货运的整个过程。建议企业在投保此类保险时,看清条款,选择更长的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