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李静和王大刚是天津市郊的一对夫妻,2003年10月结婚,不久便生了一个儿子。一年多后,李静认识了另一个男人郑某,对方是做小百货生意的个体小商贩。一天,对李静心仪已久的郑某来到李静家,见家中无人,二人半推半就地抱在一起亲热起来……
李静希望搬到城里住,丈夫劝她说:“市区里买楼房至少得几十万,咱们哪有那么多的钱啊?”李静说让双方老人都赞助一些,拗不过妻子的王大刚只好同意了。王大刚的父母出了3万元,剩余的都是李静从她父母处借来的,就这样凑了二十几万,在城边买了两室一厅的底楼,李静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由于在乡下有地需要耕种,农忙的时候,劳累了一天的王大刚,就经常住在市郊的妈妈家。而自从搬进城里,李静就不愿再回农村住了,王大刚不在家的时候,便与郑某在家里亲热。
风言风语很快传到了王大刚的耳朵里。他多次质问妻子,李静死活不承认。王大刚对妻子的话半信半疑。李静为了表示自己对丈夫的忠诚,主动签署了一份《爱情协议》:“如果李静背叛了丈夫与别人通奸,则房子和孩子都归丈夫所有。”王大刚接过《爱情协议》。心里踏实了许多。
然而,李静并没有与郑某断绝关系。她经常偷偷给郑某打手机、发短信。一次李静出门忘带手机,不一会儿手机响了,王大刚打开一看,是一则肉麻的短信。为此。王大刚与妻子大吵了一顿,一气之下,他将手机摔得粉碎。从此不许妻子随便外出与男人接触。
2005年夏天,王大刚回乡下老家地里干活。天色已晚,王大刚在父母家吃完晚饭倒在床上就迷糊着了,醒后睁眼一看,快9点了。父母劝他别回家了,王大刚却决定连夜往家里赶。
王大刚气喘嘘嘘地骑车回到家,老远看见家里的灯还亮着,以为是妻子在等他回来。再仔细一看,发觉屋里似乎还有一个男人的身影,王大刚的脑袋“嗡”地一下大起来。这时家里的灯突然熄了,王大刚的心彻底凉了。他控制着自己的情绪,决定捉奸在床。
王大刚故意在外面停留了一会儿,然后用钥匙悄悄打开房门,快速冲进卧室。打开灯。李静和一个男人正赤裸着身体躺在床上……事已至此,李静不但不知羞耻,反倒用话刺激丈夫,挖苦王大刚性功能有问题。不能满足自己。
王大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静离婚,多分一部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李静认为,他们夫妻晚上总是分铺而睡,导致自己对丈夫失去信心,而王大刚疑神疑鬼,常常用“冷战”对待她,这其实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所以李静认为,王大刚也是离婚案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上同样要担当过错责任。
2006年4月,法院依据二人自愿签定的《爱情协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在县城购置的住房和孩子归原告王大刚所有和抚养。
专家说法
一、《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原则界限的,但是,冷战是一种外延较广的“弹性”标准,因为人的感情世界纷繁复杂,每对怨偶最终分道扬镳,各有具体的离婚原因。至于冷淡妻子,可以在法理上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但是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构成过错责任,只能被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结果。李静对丈夫“承担冷战过错”的责难,法庭不会支持。
二、夫妻对财产及孩子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妻子在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关系暧昧并同室居住,对婚姻极不负责,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她签署的《爱情协议书》,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内容明确、具体,并非丈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妻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分割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李静与王大刚婚后购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但由于系家长出资购买,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原、被告所组建家庭的共同赠予,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签署《爱情协议》,双方应进行房产均分,但李静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要承担过错责任。
编辑 魏 光
李静希望搬到城里住,丈夫劝她说:“市区里买楼房至少得几十万,咱们哪有那么多的钱啊?”李静说让双方老人都赞助一些,拗不过妻子的王大刚只好同意了。王大刚的父母出了3万元,剩余的都是李静从她父母处借来的,就这样凑了二十几万,在城边买了两室一厅的底楼,李静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由于在乡下有地需要耕种,农忙的时候,劳累了一天的王大刚,就经常住在市郊的妈妈家。而自从搬进城里,李静就不愿再回农村住了,王大刚不在家的时候,便与郑某在家里亲热。
风言风语很快传到了王大刚的耳朵里。他多次质问妻子,李静死活不承认。王大刚对妻子的话半信半疑。李静为了表示自己对丈夫的忠诚,主动签署了一份《爱情协议》:“如果李静背叛了丈夫与别人通奸,则房子和孩子都归丈夫所有。”王大刚接过《爱情协议》。心里踏实了许多。
然而,李静并没有与郑某断绝关系。她经常偷偷给郑某打手机、发短信。一次李静出门忘带手机,不一会儿手机响了,王大刚打开一看,是一则肉麻的短信。为此。王大刚与妻子大吵了一顿,一气之下,他将手机摔得粉碎。从此不许妻子随便外出与男人接触。
2005年夏天,王大刚回乡下老家地里干活。天色已晚,王大刚在父母家吃完晚饭倒在床上就迷糊着了,醒后睁眼一看,快9点了。父母劝他别回家了,王大刚却决定连夜往家里赶。
王大刚气喘嘘嘘地骑车回到家,老远看见家里的灯还亮着,以为是妻子在等他回来。再仔细一看,发觉屋里似乎还有一个男人的身影,王大刚的脑袋“嗡”地一下大起来。这时家里的灯突然熄了,王大刚的心彻底凉了。他控制着自己的情绪,决定捉奸在床。
王大刚故意在外面停留了一会儿,然后用钥匙悄悄打开房门,快速冲进卧室。打开灯。李静和一个男人正赤裸着身体躺在床上……事已至此,李静不但不知羞耻,反倒用话刺激丈夫,挖苦王大刚性功能有问题。不能满足自己。
王大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静离婚,多分一部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李静认为,他们夫妻晚上总是分铺而睡,导致自己对丈夫失去信心,而王大刚疑神疑鬼,常常用“冷战”对待她,这其实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所以李静认为,王大刚也是离婚案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上同样要担当过错责任。
2006年4月,法院依据二人自愿签定的《爱情协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在县城购置的住房和孩子归原告王大刚所有和抚养。
专家说法
一、《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原则界限的,但是,冷战是一种外延较广的“弹性”标准,因为人的感情世界纷繁复杂,每对怨偶最终分道扬镳,各有具体的离婚原因。至于冷淡妻子,可以在法理上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但是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构成过错责任,只能被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结果。李静对丈夫“承担冷战过错”的责难,法庭不会支持。
二、夫妻对财产及孩子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妻子在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关系暧昧并同室居住,对婚姻极不负责,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她签署的《爱情协议书》,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内容明确、具体,并非丈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妻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分割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李静与王大刚婚后购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但由于系家长出资购买,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原、被告所组建家庭的共同赠予,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签署《爱情协议》,双方应进行房产均分,但李静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要承担过错责任。
编辑 魏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