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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其所体现的意义愈加重要,国家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对其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深,不过受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不完善的影响,在很多方面会体现出此类贷款的风险。对此,本文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强调了主动违约风险、被动违约风险以及恶意性三种信用风险,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对策,以此为解决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林权抵押 风险 防范措施
在研究分析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践成果之后,可以知道,所谓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在由林业的管理机构对个人或者企业现或将拥有的林业权利进行权利确认之后,这些林权拥有着将其作为抵押物,转而向一些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如向银行或者农信社等,从而形成的业务行为。这种业务的出现,可谓是一种创新的新信贷支农模式,而且较为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部分个人或者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创建了新兴贷款融资渠道,在开展的短短时间内,其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已经让相关的金融部门以及政府对其加以重视。但是,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时,往往会存在相当多的风险,为此,本人结合相关资料,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方面进行分析,并展开以下论述:
一、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表现
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分析时,需要先对其的含义有个深入的了解,从本质上去认识,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实质上就是一种违约风险,而按照其违约动机来区分其风险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种违约风险:
(一)主动性
所谓的具有主动性的违约风险,指的是贷款人在放贷时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林权价值下降,借款人便主动放弃还款,而以已经下降并作为约定时的抵押物抵还给贷款人,从而在此过程中赚取差额,也就产生了借款人主动违约的行为,使得贷款方承当主动性的违约风险。而且,此种违约行为还在市场利率下降的状况时被使用,也就是借款人通过较低的利率筹资并提前偿还贷款。目前,出现此类违约的原因,很多的是由于火灾、盗伐滥伐以及病虫害等自然风险所致,加之市场不景气等原因,借款人用作抵押贷款的林业资源价值下降,借款人即使主动违约也能够获得利益。
(二)被动性
一般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预防被动性的违约风险时,会预先调查借款人的实际经济能力、经济背景、抵押物的综合价值、贷款后的本息还款能力等。不过,这里的被动性实际上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其自身的还款能力不足以偿还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本息,而出现违约,使得银行处于被动局面的一种违约风险,这里的本质缘由在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不能够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借款人违约与否,同抵押林木资源的价值并没有关系,而相关的是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三)恶意性
从字面上我们可以认为此类违约行为并不受保护,而是需要严加防范的一种违约风险,实际上,其行为表现在于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在获取贷款之后就利用多种理由对贷款进行拖欠,这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借款人个人品德素质低下,而相关的林权管理机构在操作时不遵循规章制度,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又未能如实反映情况等因素所致。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相关的立法机构应当对我国的《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实时的修正,确保其中同权抵押贷款相关的规定也符合我国的《物权法》。并且可以对林权抵押适用条件进行适当的放宽,改变家庭承包林地及林木资产时的抵押限制,从而拓宽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使得中小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在林权流转的期间,应当由林权监管部门建立起科学的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使其能够得到保障。
在此,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对登记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升级,将林木采伐、林权认证以及交易信息等施行全内网的资源共享,这样就能够有效识别林权抵押贷款人的真实信息,有效避免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前后矛盾,也能够控制交易成本。同时,在林权监管部门建立林权抵押登记制度时,还需要改善以往行政管理中的不足,要重视登记信息的综合利用,提升整体信息的利用效率,进而有利于相关贷款机构或者个人对林权抵押人的资信状况有预期的了解。
(二)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
为使由于受到评估程序不规范,而导致评估结果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部门有必要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资产评估机制,完善相关评估方法和流程。同时,要求林业管理部门对此类的资产评估规则的立法工作进行主导,出台具有全国统一性的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制度,也为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出现抵押贷款坏账时,林权流转有着制度性的依据。
并且,在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资产评估时,还需要以传统的市场法、成本法以及收益法为根据,按照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以及为借款人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求,对上述的方法进行合理化的选用,也可以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原理规定,区别提出清算价格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以及林地费用价法。但是在整个评估过程之中,一定要秉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切忌从主观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同样,林业管理机构以及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强化同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法律保障为基础,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以保障相关金融机构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林权资产评估价格。还需要相关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再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水平,在品德修养以及实践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升。
(三)拓宽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流转渠道
在拓宽此种渠道时,相关的立法机构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于限制林业权利流转的条件及时的进行调整,有效的调控林权流转市场,使其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而且实际上,林地承包经营权所归集于的用益物权,在其本质上就有着权利拥有着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标的物进行自由支配的意思在内,这样,也就免除了形使物权时有其他人的参与或者限制。继而在林农募集资金时的成本更低,金融机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时的操作风险也会随之下降,也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得到提升。与此同时,相关林业管理机构还需要对林权流转模式进行规范。确定模式的具体类型,明确林权流转的程序,同当事人之间运用合同的方式进行针对性的约束。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施行林权抵押贷款时往往需要担当多方面的风险,而有效的防范措施则是健全其法规制度、完善资产评估、拓展抵押物流渠道等。因此,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时,应当充分分析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对应的对策,从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庆安. 林权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05:76-79.
[2]李松. 我国林权抵押风险研究[D].浙江海洋学院,2014.
[3]乔月. 基于林农视角的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及影响因素分析[D].北京林业大学,2014.
[4]高萍,曾华锋.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的三维分析[J]. 林业资源管理,2014,05:12-17+50.
【关键词】:林权抵押 风险 防范措施
在研究分析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践成果之后,可以知道,所谓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在由林业的管理机构对个人或者企业现或将拥有的林业权利进行权利确认之后,这些林权拥有着将其作为抵押物,转而向一些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如向银行或者农信社等,从而形成的业务行为。这种业务的出现,可谓是一种创新的新信贷支农模式,而且较为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部分个人或者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创建了新兴贷款融资渠道,在开展的短短时间内,其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已经让相关的金融部门以及政府对其加以重视。但是,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时,往往会存在相当多的风险,为此,本人结合相关资料,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方面进行分析,并展开以下论述:
一、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表现
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分析时,需要先对其的含义有个深入的了解,从本质上去认识,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实质上就是一种违约风险,而按照其违约动机来区分其风险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种违约风险:
(一)主动性
所谓的具有主动性的违约风险,指的是贷款人在放贷时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林权价值下降,借款人便主动放弃还款,而以已经下降并作为约定时的抵押物抵还给贷款人,从而在此过程中赚取差额,也就产生了借款人主动违约的行为,使得贷款方承当主动性的违约风险。而且,此种违约行为还在市场利率下降的状况时被使用,也就是借款人通过较低的利率筹资并提前偿还贷款。目前,出现此类违约的原因,很多的是由于火灾、盗伐滥伐以及病虫害等自然风险所致,加之市场不景气等原因,借款人用作抵押贷款的林业资源价值下降,借款人即使主动违约也能够获得利益。
(二)被动性
一般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预防被动性的违约风险时,会预先调查借款人的实际经济能力、经济背景、抵押物的综合价值、贷款后的本息还款能力等。不过,这里的被动性实际上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其自身的还款能力不足以偿还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本息,而出现违约,使得银行处于被动局面的一种违约风险,这里的本质缘由在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不能够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借款人违约与否,同抵押林木资源的价值并没有关系,而相关的是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三)恶意性
从字面上我们可以认为此类违约行为并不受保护,而是需要严加防范的一种违约风险,实际上,其行为表现在于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在获取贷款之后就利用多种理由对贷款进行拖欠,这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借款人个人品德素质低下,而相关的林权管理机构在操作时不遵循规章制度,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又未能如实反映情况等因素所致。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相关的立法机构应当对我国的《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实时的修正,确保其中同权抵押贷款相关的规定也符合我国的《物权法》。并且可以对林权抵押适用条件进行适当的放宽,改变家庭承包林地及林木资产时的抵押限制,从而拓宽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使得中小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在林权流转的期间,应当由林权监管部门建立起科学的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使其能够得到保障。
在此,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对登记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升级,将林木采伐、林权认证以及交易信息等施行全内网的资源共享,这样就能够有效识别林权抵押贷款人的真实信息,有效避免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前后矛盾,也能够控制交易成本。同时,在林权监管部门建立林权抵押登记制度时,还需要改善以往行政管理中的不足,要重视登记信息的综合利用,提升整体信息的利用效率,进而有利于相关贷款机构或者个人对林权抵押人的资信状况有预期的了解。
(二)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
为使由于受到评估程序不规范,而导致评估结果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部门有必要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资产评估机制,完善相关评估方法和流程。同时,要求林业管理部门对此类的资产评估规则的立法工作进行主导,出台具有全国统一性的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制度,也为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出现抵押贷款坏账时,林权流转有着制度性的依据。
并且,在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资产评估时,还需要以传统的市场法、成本法以及收益法为根据,按照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以及为借款人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求,对上述的方法进行合理化的选用,也可以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原理规定,区别提出清算价格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以及林地费用价法。但是在整个评估过程之中,一定要秉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切忌从主观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同样,林业管理机构以及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强化同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法律保障为基础,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以保障相关金融机构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林权资产评估价格。还需要相关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再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水平,在品德修养以及实践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升。
(三)拓宽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流转渠道
在拓宽此种渠道时,相关的立法机构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于限制林业权利流转的条件及时的进行调整,有效的调控林权流转市场,使其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而且实际上,林地承包经营权所归集于的用益物权,在其本质上就有着权利拥有着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标的物进行自由支配的意思在内,这样,也就免除了形使物权时有其他人的参与或者限制。继而在林农募集资金时的成本更低,金融机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时的操作风险也会随之下降,也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得到提升。与此同时,相关林业管理机构还需要对林权流转模式进行规范。确定模式的具体类型,明确林权流转的程序,同当事人之间运用合同的方式进行针对性的约束。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施行林权抵押贷款时往往需要担当多方面的风险,而有效的防范措施则是健全其法规制度、完善资产评估、拓展抵押物流渠道等。因此,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时,应当充分分析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对应的对策,从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庆安. 林权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05:76-79.
[2]李松. 我国林权抵押风险研究[D].浙江海洋学院,2014.
[3]乔月. 基于林农视角的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及影响因素分析[D].北京林业大学,2014.
[4]高萍,曾华锋.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的三维分析[J]. 林业资源管理,2014,05:12-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