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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渠道销售中都获得了较快发展。两者适用了相应的法规框架,在产品设计、客户定位、风险控制和制度安排上都各有特色,这两者的市场空间都很大,并且可以相互借鉴,彼此促动,优势互补,根本目的是实现银行、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三赢。
运作架构与运作关系
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运作架构上,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即管理人募集并管理,托管人托管,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权分立”的架构,基金在管理人承担发起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的同时,托管人、其他中介机构也共同参与,多个参与人在相互制约中实现基金的运作。银行理财计划则是客户通过向银行授权形成“一对一”的制度设计,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起,投资人委托银行投资,由银行进行投资的理财计划始终主要由商业银行一个主体来完成业务运作。
由运作架构形成的风险分担机制上,基金的“三权分立”虽不能保证收益,但能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通过托管人的监督也能有效防范基金投资中的违规风险等。一般由银行发起并投资的理财计划的风险则偏重于银行一方承担。
在盈利模式上,基金公司在取得管理费收入的同时,更要通过增加基金只数或规模来获得更多的托管费收入。商业银行在理财计划中,以自身的信誉作为支撑,发售介于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之间的理财产品,形成事实上的固定收益理财,或者说,银行是将存款负债转化为理财负债。
基金对理财计划的借鉴意义在于:第一,理财计划运作中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除相关法规规定的审计、稽核等措施外,可采用内部托管制,由行内基金或资产托管部门承担计划的托管职责,以保证资金、核算、估值、清算等业务的独立运作,防范可能出现的核算、估值不准确,自营与代理业务混淆,资金被挪用或利益输送等风险。托管部提供的服务可因理财计划规模大小、风险程度高低以及投资对象风险的大小而具体设计。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托管模式有参照意义。第二,计划发行与投资分离,既便于发行组织、投资人资金归集与支付、信息统计、客户服务等,也有利于投资部门专心投资。从银行整体角度看,专业化的内部分工有利于在防范风险中扩大理财计划的整体规模,从而实现银行优化收入结构等目的。第三,通过不断提供新的品种,扩大总体规模,实现业务盈利。
产品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
从一般产品特征分析,两种产品在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方面具有可比性和关联性。(见表1)

目前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能提供更高的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一旦股票市场转暖,则不具有收益上的竞争优势。另外,在产品所能给管理人或银行提供的收入上,作为理财计划提供者的银行,能保证一定的盈利:一是增加了存款规模;二是银行在计划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费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部分),银行还可变相增加尾随佣金或托管费收入等。基金产品中,一般不与业绩挂钩的固定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公司的创新或基金净值的增长动机。
综上分析,基金对理财计划在产品上的借鉴意义在于:投资及信息披露透明度高;服务相对完善,理财计划更要增加运作中的信息服务,例如,对于银行投资的理财计划,事先充分向投资人披露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充分利用跨市场的优势,创造更多的跨市场产品。
风险点与风险特征
两种产品主要的风险点与风险特征存在一些差异。(见表2)

进一步分析,两种产品可比性的风险特征还有以下方面:
(1)管理人不直接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责任,银行则可能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基金管理费以管理规模按日计提,所以绝大多数基金的管理费收入不与基金业绩挂钩,只有少数基金在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收益标准,如在与业绩比较标准有差距、现金比例过大等情形下,才会少收管理费。尽管商业银行根据投资对象等所确定的套利模式来设立理财计划,目前的风险很小,但是,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商业银行则要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一是银行管理的理财计划一旦出现损失,银行为了维护形象可能用自有资金消化;二是如果低于收益幅度内预期的最高收益向投资人支付,也会导致形象损失。
(2)在产品风险特征上,一般的基金产品投资环节的风险以及持有人的风险都较大。目前的理财计划产品在发行或最终支付环节具有无风险或低风险特征,银行在投资环节产生的风险往往因保证收益而不能转嫁到投资人身上。银行的风险在于对收益预期估计过高,而受到利率等因素影响后不能缓解,在浮动收益范围内按较低的标准支付而影响信用。同比而言,理财计划不与投资对象挂钩,投资人也无需知晓,所以目前的产品具有保本刚性与收益弹性。
总之,从风险承担主体、风险点的多少、风险特征等角度分析,理财计划中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要小于基金。理财计划中因为商业银行可以获取多种直接和间接收益,只要控制好产品设计、收益率测算等关键环节,并扩大理财计划的规模效应,商业银行仍然可以取得较好的收益。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因为跨市场、费用低、融资成本低等原因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稀释。
客户需求与客户特征
“双低产品”(即低风险、低收益)是目前银行客户的主要需求产品。在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三个层级关系中,多数基金只能满足流动性和部分安全性的要求,而收益性连续多年没有保障。理财计划能根据流动性要求设计产品,能够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比较基金而言,理财计划产品符合或满足了客户的实际需要。据某商业银行对委托人投资心理的调查表明:一般客户将风险分析或风险大小放在第一位,其次才考虑投资收益的大小。调查结果为:投资人最强调买收益的可能性,“有收益,无直接风险或收益大于风险:买入;风险大于收益:买一点或不买;收益不稳定:不买”。
进一步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具有下述共性或个性特征:
(1)客户构成中,基金首先面对的是广大的不特定的客户,理财计划面对的是银行内的客户,当然,银行还希望吸引行外或系统外的新客户。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一些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中,存量客户占20%~30%,新增客户比例达到70%~80%。
(2)目前,客户对产品的认知程度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收益预期、安全性等因素。人民币理财产品相比同期存款利率有较高收益率,使部分追求安全性的客户更愿意购买。
总之,从职业、性别、年龄、区域等方面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构成没有太大意义,因为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或整个金融市场能够提供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较少,而市场潜在的客户群体庞大,加上资本市场波动性较大、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刚起步、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客户被挖掘、细分、重新定位的空间和潜力很大。
监管体制与监管重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监管的做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与基金监管的类似之处有:确定了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上报产品的申请及说明、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等;高层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审批、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体系;具体业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产品进行调查、检查等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权限和措施等。不同之处主要有:理财计划监管环节少;监管手段所体现的对违规处罚方面,《基金法》对行为界定较细、处罚额度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监管机构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落实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客户权益保护制度。对基金的监管重点是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落实制度设计从而实施对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在理财计划发展初期,采用“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有利于完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
计划与基金存在关联与竞争关系。在关联性上,一方面,基金不能投资于理财计划,基金则成为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例如,广发银行的“薪加薪B计划”和深发展的“现金增利计划”,都是月结型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季结型产品投资于短债基金。上述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也较大。另一方面,据三季度货币市场基金的季度报告,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至少在30%以上,说明了基金也缺乏合理、足够的投资范围和对象。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理财计划又投资于基金,至少说明目前存在着较严重的市场壁垒与政策限制,以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在竞争关系上,基金业低潮情形下理财计划凸现的竞争优势使部分投资人由买基金转而买计划产品,使基金的潜在资源转化为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人。但是,面对众多的潜在客户群体、超过15万亿元以上的居民储蓄存款,理财计划不仅发展潜力大,对基金的冲击也十分有限。
银行作为客户集中地,利用网络化的营业网点和先进的技术系统等,为基金和理财计划提供了综合的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基金只是利用了银行的通道和客户群,而理财产品则由银行利用自身的客户、资金、技术、信誉以及投资渠道等优势自行发起设计或管理。
预计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会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单一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从无偿服务逐步向收费服务转变。因此,商业银行应整合资源,提高综合营销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在把计划作为固守存款阵地手段的同时,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除前述对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业务平台,不断推出创新型、特色化的理财产品。目前市场上推出的理财产品在创新上归为两类:一是流动性灵活化,以延伸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为代表;二是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联系起来,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银行应综合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服务内容,构造基于财富管理模式的业务发展平台,全面满足客户的多种金融需求。在现有基础上应进一步地创新:第一,延伸投资品种,将投资品种从目前的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延伸至企业短期融资券、一般性金融债等。第二,实行“差异化创新”,一方面,以流动性变化为主题,将收益与期限有效结合起来,丰富理财产品链,另一方面,在推出“双低型”产品基础上,将理财产品都与某种金融衍生产品挂钩,适当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双高”产品。
(2)建立理财业务技术平台。技术上应增强理财软件的功能,引进账户集成技术,给用户提供更友好、更方便的功能。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中心,形成大型的信息网络,为每个客户建立数据库。同时,网上理财与网下柜台理财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柜台为基础,以网上自动理财为补充,充分发挥网上理财方案技术的优势。
(3)将现有技术和产品的手段有效联结,整合资源。如:信用卡、基金卡与理财系统的联结、理财系统与各类账户的联结等。投资人如进行选择,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同时享受多种产品服务。
责任编辑:柯 丹
运作架构与运作关系
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运作架构上,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即管理人募集并管理,托管人托管,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权分立”的架构,基金在管理人承担发起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的同时,托管人、其他中介机构也共同参与,多个参与人在相互制约中实现基金的运作。银行理财计划则是客户通过向银行授权形成“一对一”的制度设计,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起,投资人委托银行投资,由银行进行投资的理财计划始终主要由商业银行一个主体来完成业务运作。
由运作架构形成的风险分担机制上,基金的“三权分立”虽不能保证收益,但能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通过托管人的监督也能有效防范基金投资中的违规风险等。一般由银行发起并投资的理财计划的风险则偏重于银行一方承担。
在盈利模式上,基金公司在取得管理费收入的同时,更要通过增加基金只数或规模来获得更多的托管费收入。商业银行在理财计划中,以自身的信誉作为支撑,发售介于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之间的理财产品,形成事实上的固定收益理财,或者说,银行是将存款负债转化为理财负债。
基金对理财计划的借鉴意义在于:第一,理财计划运作中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除相关法规规定的审计、稽核等措施外,可采用内部托管制,由行内基金或资产托管部门承担计划的托管职责,以保证资金、核算、估值、清算等业务的独立运作,防范可能出现的核算、估值不准确,自营与代理业务混淆,资金被挪用或利益输送等风险。托管部提供的服务可因理财计划规模大小、风险程度高低以及投资对象风险的大小而具体设计。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托管模式有参照意义。第二,计划发行与投资分离,既便于发行组织、投资人资金归集与支付、信息统计、客户服务等,也有利于投资部门专心投资。从银行整体角度看,专业化的内部分工有利于在防范风险中扩大理财计划的整体规模,从而实现银行优化收入结构等目的。第三,通过不断提供新的品种,扩大总体规模,实现业务盈利。
产品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
从一般产品特征分析,两种产品在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方面具有可比性和关联性。(见表1)

目前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能提供更高的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一旦股票市场转暖,则不具有收益上的竞争优势。另外,在产品所能给管理人或银行提供的收入上,作为理财计划提供者的银行,能保证一定的盈利:一是增加了存款规模;二是银行在计划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费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部分),银行还可变相增加尾随佣金或托管费收入等。基金产品中,一般不与业绩挂钩的固定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公司的创新或基金净值的增长动机。
综上分析,基金对理财计划在产品上的借鉴意义在于:投资及信息披露透明度高;服务相对完善,理财计划更要增加运作中的信息服务,例如,对于银行投资的理财计划,事先充分向投资人披露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充分利用跨市场的优势,创造更多的跨市场产品。
风险点与风险特征
两种产品主要的风险点与风险特征存在一些差异。(见表2)

进一步分析,两种产品可比性的风险特征还有以下方面:
(1)管理人不直接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责任,银行则可能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基金管理费以管理规模按日计提,所以绝大多数基金的管理费收入不与基金业绩挂钩,只有少数基金在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收益标准,如在与业绩比较标准有差距、现金比例过大等情形下,才会少收管理费。尽管商业银行根据投资对象等所确定的套利模式来设立理财计划,目前的风险很小,但是,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商业银行则要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一是银行管理的理财计划一旦出现损失,银行为了维护形象可能用自有资金消化;二是如果低于收益幅度内预期的最高收益向投资人支付,也会导致形象损失。
(2)在产品风险特征上,一般的基金产品投资环节的风险以及持有人的风险都较大。目前的理财计划产品在发行或最终支付环节具有无风险或低风险特征,银行在投资环节产生的风险往往因保证收益而不能转嫁到投资人身上。银行的风险在于对收益预期估计过高,而受到利率等因素影响后不能缓解,在浮动收益范围内按较低的标准支付而影响信用。同比而言,理财计划不与投资对象挂钩,投资人也无需知晓,所以目前的产品具有保本刚性与收益弹性。
总之,从风险承担主体、风险点的多少、风险特征等角度分析,理财计划中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要小于基金。理财计划中因为商业银行可以获取多种直接和间接收益,只要控制好产品设计、收益率测算等关键环节,并扩大理财计划的规模效应,商业银行仍然可以取得较好的收益。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因为跨市场、费用低、融资成本低等原因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稀释。
客户需求与客户特征
“双低产品”(即低风险、低收益)是目前银行客户的主要需求产品。在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三个层级关系中,多数基金只能满足流动性和部分安全性的要求,而收益性连续多年没有保障。理财计划能根据流动性要求设计产品,能够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比较基金而言,理财计划产品符合或满足了客户的实际需要。据某商业银行对委托人投资心理的调查表明:一般客户将风险分析或风险大小放在第一位,其次才考虑投资收益的大小。调查结果为:投资人最强调买收益的可能性,“有收益,无直接风险或收益大于风险:买入;风险大于收益:买一点或不买;收益不稳定:不买”。
进一步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具有下述共性或个性特征:
(1)客户构成中,基金首先面对的是广大的不特定的客户,理财计划面对的是银行内的客户,当然,银行还希望吸引行外或系统外的新客户。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一些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中,存量客户占20%~30%,新增客户比例达到70%~80%。
(2)目前,客户对产品的认知程度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收益预期、安全性等因素。人民币理财产品相比同期存款利率有较高收益率,使部分追求安全性的客户更愿意购买。
总之,从职业、性别、年龄、区域等方面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构成没有太大意义,因为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或整个金融市场能够提供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较少,而市场潜在的客户群体庞大,加上资本市场波动性较大、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刚起步、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客户被挖掘、细分、重新定位的空间和潜力很大。
监管体制与监管重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监管的做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与基金监管的类似之处有:确定了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上报产品的申请及说明、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等;高层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审批、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体系;具体业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产品进行调查、检查等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权限和措施等。不同之处主要有:理财计划监管环节少;监管手段所体现的对违规处罚方面,《基金法》对行为界定较细、处罚额度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监管机构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落实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客户权益保护制度。对基金的监管重点是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落实制度设计从而实施对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在理财计划发展初期,采用“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有利于完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
计划与基金存在关联与竞争关系。在关联性上,一方面,基金不能投资于理财计划,基金则成为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例如,广发银行的“薪加薪B计划”和深发展的“现金增利计划”,都是月结型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季结型产品投资于短债基金。上述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也较大。另一方面,据三季度货币市场基金的季度报告,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至少在30%以上,说明了基金也缺乏合理、足够的投资范围和对象。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理财计划又投资于基金,至少说明目前存在着较严重的市场壁垒与政策限制,以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在竞争关系上,基金业低潮情形下理财计划凸现的竞争优势使部分投资人由买基金转而买计划产品,使基金的潜在资源转化为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人。但是,面对众多的潜在客户群体、超过15万亿元以上的居民储蓄存款,理财计划不仅发展潜力大,对基金的冲击也十分有限。
银行作为客户集中地,利用网络化的营业网点和先进的技术系统等,为基金和理财计划提供了综合的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基金只是利用了银行的通道和客户群,而理财产品则由银行利用自身的客户、资金、技术、信誉以及投资渠道等优势自行发起设计或管理。
预计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会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单一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从无偿服务逐步向收费服务转变。因此,商业银行应整合资源,提高综合营销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在把计划作为固守存款阵地手段的同时,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除前述对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业务平台,不断推出创新型、特色化的理财产品。目前市场上推出的理财产品在创新上归为两类:一是流动性灵活化,以延伸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为代表;二是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联系起来,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银行应综合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服务内容,构造基于财富管理模式的业务发展平台,全面满足客户的多种金融需求。在现有基础上应进一步地创新:第一,延伸投资品种,将投资品种从目前的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延伸至企业短期融资券、一般性金融债等。第二,实行“差异化创新”,一方面,以流动性变化为主题,将收益与期限有效结合起来,丰富理财产品链,另一方面,在推出“双低型”产品基础上,将理财产品都与某种金融衍生产品挂钩,适当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双高”产品。
(2)建立理财业务技术平台。技术上应增强理财软件的功能,引进账户集成技术,给用户提供更友好、更方便的功能。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中心,形成大型的信息网络,为每个客户建立数据库。同时,网上理财与网下柜台理财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柜台为基础,以网上自动理财为补充,充分发挥网上理财方案技术的优势。
(3)将现有技术和产品的手段有效联结,整合资源。如:信用卡、基金卡与理财系统的联结、理财系统与各类账户的联结等。投资人如进行选择,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同时享受多种产品服务。
责任编辑: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