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正在迅速提高,已经成为基金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证券市场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少投资者认为,开放式基金应该比封闭式基金更加规范。其实是否规范,并不完全取决于它所设立的制度,更主要的取决于它所处的市场环境。欧洲发达国家的开放式基金是建立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和严格的监管制度下运行的,因此得以健康发展。我国证券管理层也在打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在严格信息披露方面下力气,它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营造了较好的市场环境。但这一切只是开端,现在开放式基金在股市中所占份额已在逐渐上升,投资者期盼的是,尽快在开放式基金信息开放方面做得好一些。
大家知道,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主要在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投资者最终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市场。而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结算并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进行,其最终确认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双方转变成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和封闭式基金不同,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利益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但是,目前投资者无论从基金管理公司还是托管银行、代销机构,都难以了解到其所购买的开放式基金相关的情况。
众所周知,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本身的高透明度,投资者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对相关信息讳莫如深,将会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如果对所持基金的相关信息一无所知,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只会是“盲人摸象”。目前,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和信息披露主要还是延续以往封闭式基金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模式。由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同,采取现存的封闭式基金模式,其缺陷是明显的,直接导致了缺乏透明度。因此,在开放式基金不断扩大规模,进军证券市场的今天,这类问题亟待解决。
开放式基金信息公开制度有待加强。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有随时进行赎回的要求,缩短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是十分必要的。而按照现行规定,该项信息只需每季度公布一次,这与国际惯例不合,与投资者的需要也有差距。例如,开放式基金解散的条件之一是,连续60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如果仅公布每日基金单位净值而不公布基金份额,在非季度报告期间,投资者就不能及时了解该基金的资产净值情况,从而可能误买即将清盘的基金。
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基金份额变动是一项非常价值的信息。因为它反映出市场对该基金的买卖意向,此项信息的重要性完全可以与股票的交易量相提并论,是投资者买卖某个品种的重要参考数据。因此,这项信息是应当及时、完整披露的。在基金披露季度投资组合时,应该同时公布个股的持有市值和持有股数目,以便投资者作为申购与赎回的决策参考。否则,投资者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巨大的风险。
要尽快建立规范的信托机制和监管体制。作为基金的持有者,有权利对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但和国际通行的基金方式不同,我国的基金多属契约型,包括开放式基金亦然,持有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持有者只享有信托财产获益的权利,而并不能参与基金本身的运作,这就决定了持有者无权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建立规范的信托机制才可能保障持有者的权益。同时,基金契约中的当事人——基金托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应进一步明确。目前,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主体,基金托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只是一种权利而并未形成一种义务,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也仅停留在对封闭式基金中投资组合和净值核算等方面,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全面开放后,监督主体在日常管理行为中的缺席,而使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一种“无拘无束”或“放任自流”的阶段。
投资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信息的真实、完整,监管的到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不言而喻,开放式基金只有良好的业绩回报才能吸引投资者,也只要忠实于投资者才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而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而言,信息透明对提升基金形象是绝对有益的,就看谁做得更到位了。
大家知道,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主要在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投资者最终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市场。而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结算并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进行,其最终确认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双方转变成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和封闭式基金不同,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利益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但是,目前投资者无论从基金管理公司还是托管银行、代销机构,都难以了解到其所购买的开放式基金相关的情况。
众所周知,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本身的高透明度,投资者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对相关信息讳莫如深,将会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如果对所持基金的相关信息一无所知,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只会是“盲人摸象”。目前,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和信息披露主要还是延续以往封闭式基金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模式。由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同,采取现存的封闭式基金模式,其缺陷是明显的,直接导致了缺乏透明度。因此,在开放式基金不断扩大规模,进军证券市场的今天,这类问题亟待解决。
开放式基金信息公开制度有待加强。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有随时进行赎回的要求,缩短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是十分必要的。而按照现行规定,该项信息只需每季度公布一次,这与国际惯例不合,与投资者的需要也有差距。例如,开放式基金解散的条件之一是,连续60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如果仅公布每日基金单位净值而不公布基金份额,在非季度报告期间,投资者就不能及时了解该基金的资产净值情况,从而可能误买即将清盘的基金。
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基金份额变动是一项非常价值的信息。因为它反映出市场对该基金的买卖意向,此项信息的重要性完全可以与股票的交易量相提并论,是投资者买卖某个品种的重要参考数据。因此,这项信息是应当及时、完整披露的。在基金披露季度投资组合时,应该同时公布个股的持有市值和持有股数目,以便投资者作为申购与赎回的决策参考。否则,投资者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巨大的风险。
要尽快建立规范的信托机制和监管体制。作为基金的持有者,有权利对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但和国际通行的基金方式不同,我国的基金多属契约型,包括开放式基金亦然,持有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持有者只享有信托财产获益的权利,而并不能参与基金本身的运作,这就决定了持有者无权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建立规范的信托机制才可能保障持有者的权益。同时,基金契约中的当事人——基金托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应进一步明确。目前,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主体,基金托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只是一种权利而并未形成一种义务,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也仅停留在对封闭式基金中投资组合和净值核算等方面,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全面开放后,监督主体在日常管理行为中的缺席,而使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一种“无拘无束”或“放任自流”的阶段。
投资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信息的真实、完整,监管的到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不言而喻,开放式基金只有良好的业绩回报才能吸引投资者,也只要忠实于投资者才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而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而言,信息透明对提升基金形象是绝对有益的,就看谁做得更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