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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即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请问,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面包车2006年3月31日前按小客车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1日后是否按乘用车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