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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政法制度、设施是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还是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不同的看法。过去的一些哲学教材,往往把它划入社会意识的范畴。现在有的同志又把它们划入社会存在的范畴。邹永图同志就是持这种看法的。(《对“社会存在”范畴的一些理解》,《学术研究》1980年第5期;《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范畴初探》,《哲学研究》1981年第10期,以下简称《初探》;《对“社会存在”范畴的再理解》,《学术研究》1981年第5期,以下简称《再理解》)但我不赞成把政法制度看成社会存在,仍觉得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我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