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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在美国收看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纪实。被告人是夫妇俩,一天夜里,家中失火,他俩带着两个女儿逃出家门,而养女却不幸葬身火海。火被扑灭后,消防员惊呆了:不幸的女孩竟然被铁链锁在床上,这就是她没能逃过此劫的直接原因。这起蹊跷的火灾很快就转入刑事程序,检察官指控被告人谋杀及虐待。
初看上去,案件很符合人们耳熟能详的老套故事:继父母或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残忍虐待,中国版是凄惨童谣小白菜,外国版是继母用毒苹果谋杀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从传媒角度讲,案件有不少吸引眼球之处:花季少女被铁链锁在床上,将亲生女儿带出火海却唯独弃养女于不顾。这是小报渲染的绝好题材,配上黑漆漆的火灾现场照片、女孩生前靓照,肯定会一纸风行。但是,案件并没有发生媒体爆炒的情况。媒体没有作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报道。
媒体的作用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它是社会公器,不能代替审判机关越俎代庖去实施所谓媒体审判。说到底,定罪量刑是由裁判者决定的。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罪名是由陪审团决定的,认定罪名成立后的具体量刑由主持庭审的职业法官决定。
法官的职责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最终准确裁判。本案在关键事实方面并无争议:女孩被鎖链困在床上后死于火灾,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被告人承认上述事实并不意味着认罪服法。这些事实在证据开示阶段已经为双方所熟知,开庭时双方也围绕着上述事实做文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针对同样案件事实展开针锋相对的案件主张之对抗。双方交锋的关键是对上述事实的解读截然不同,主张迥异。
在美国诉讼实践中,所谓案件主张,是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讲述一个有说服力的故事,最终实现本方的诉讼目标。换言之,一方如欲胜诉,必须具有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同时也必须具有有说服力的法律主张。符合要求的案件主张,首先,必须具有说服力;其次,该主张自身有可信度;再次,提出该案件主张的一方能适当借助于情感因素,以情动人;最后,该案件主张应当全面,假如其主张失之偏颇,则会走入败局。
本案双方对抗是案件主张的交锋,控方主张: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长期精神及肉体双重虐待,在火灾发生后,两人将亲生女儿带出火场,明知养女被锁在床上却不积极施救,最终使养女惨死火场。而辩方主张:被告人对养女视同己出,同样疼爱,将其锁在床上纯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养女是问题少女,在学校表现不端,另外,在心智上也有问题,晚上如果放任她自由行动,那么会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辩方坚持被害人死亡纯属意外,声称如果不爱这个孩子,那么为什么被告人有两个孩子还要收养被害人呢?在庭审中,双方各自宣召本方证人作证,并聘请专家证人发表意见证据。这是一场真正的对抗,体现了对抗式审判的魅力。其实,在对抗制审判中,经过审前严格强制取证程序,已经形成了丰富的书面证言,再经过证据开示程序,双方已经对证据稔熟于心,但是,按照对抗式审判的机理,书面证言并没有预定效力,必须经过交叉询问。按我们的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按美国人的话说,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工具。
整个庭审持续了四五个星期,控辩双方不停地传证人出庭作证。本案在陪审团定罪之前,丈夫一直西装革履,妻子始终时尚套装,两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最终,陪审团认定谋杀不成立,虐待罪成立。之后,戏剧性一幕发生了:两人换囚服、戴手铐后被法警带入法庭参与量刑程序。
所以,如果不让事实情况进行充分的展现,人们就容易被情感所左右,从而做出孩子才喜欢做出的好人与坏人的简单判断。
初看上去,案件很符合人们耳熟能详的老套故事:继父母或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残忍虐待,中国版是凄惨童谣小白菜,外国版是继母用毒苹果谋杀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从传媒角度讲,案件有不少吸引眼球之处:花季少女被铁链锁在床上,将亲生女儿带出火海却唯独弃养女于不顾。这是小报渲染的绝好题材,配上黑漆漆的火灾现场照片、女孩生前靓照,肯定会一纸风行。但是,案件并没有发生媒体爆炒的情况。媒体没有作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报道。
媒体的作用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它是社会公器,不能代替审判机关越俎代庖去实施所谓媒体审判。说到底,定罪量刑是由裁判者决定的。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罪名是由陪审团决定的,认定罪名成立后的具体量刑由主持庭审的职业法官决定。
法官的职责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最终准确裁判。本案在关键事实方面并无争议:女孩被鎖链困在床上后死于火灾,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被告人承认上述事实并不意味着认罪服法。这些事实在证据开示阶段已经为双方所熟知,开庭时双方也围绕着上述事实做文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针对同样案件事实展开针锋相对的案件主张之对抗。双方交锋的关键是对上述事实的解读截然不同,主张迥异。
在美国诉讼实践中,所谓案件主张,是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讲述一个有说服力的故事,最终实现本方的诉讼目标。换言之,一方如欲胜诉,必须具有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同时也必须具有有说服力的法律主张。符合要求的案件主张,首先,必须具有说服力;其次,该主张自身有可信度;再次,提出该案件主张的一方能适当借助于情感因素,以情动人;最后,该案件主张应当全面,假如其主张失之偏颇,则会走入败局。
本案双方对抗是案件主张的交锋,控方主张: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长期精神及肉体双重虐待,在火灾发生后,两人将亲生女儿带出火场,明知养女被锁在床上却不积极施救,最终使养女惨死火场。而辩方主张:被告人对养女视同己出,同样疼爱,将其锁在床上纯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养女是问题少女,在学校表现不端,另外,在心智上也有问题,晚上如果放任她自由行动,那么会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辩方坚持被害人死亡纯属意外,声称如果不爱这个孩子,那么为什么被告人有两个孩子还要收养被害人呢?在庭审中,双方各自宣召本方证人作证,并聘请专家证人发表意见证据。这是一场真正的对抗,体现了对抗式审判的魅力。其实,在对抗制审判中,经过审前严格强制取证程序,已经形成了丰富的书面证言,再经过证据开示程序,双方已经对证据稔熟于心,但是,按照对抗式审判的机理,书面证言并没有预定效力,必须经过交叉询问。按我们的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按美国人的话说,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工具。
整个庭审持续了四五个星期,控辩双方不停地传证人出庭作证。本案在陪审团定罪之前,丈夫一直西装革履,妻子始终时尚套装,两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最终,陪审团认定谋杀不成立,虐待罪成立。之后,戏剧性一幕发生了:两人换囚服、戴手铐后被法警带入法庭参与量刑程序。
所以,如果不让事实情况进行充分的展现,人们就容易被情感所左右,从而做出孩子才喜欢做出的好人与坏人的简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