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矛盾与对策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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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正在施行的现实任务,但完成这一任务,却面临着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公权与民利”等等诸多矛盾的挑战。如何面对这些矛盾与挑战,协调好这些矛盾各方面的关系,并从制度上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就成为是我党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公平与效率; 公权与民利; 矛盾; 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2-0028-03
  
  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建设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完成的重大现实任务。发展本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其中,能不能实现经济的良好发展,决定着人心的向背和事业的兴衰。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事关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给构建“和谐社会”事业带来的挑战。我们党能否科学合理地协调好这些矛盾,并建构有效的制度保障,使这些矛盾保持适度的均衡与张力,就成为迎接挑战,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矛盾,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人类始终都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然而却又总是在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冲突中艰难攀行。一种公平被打破,一种新的效率随之产生;而随着这种效率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必然导致新的公平问题。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运动是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张力。因此,人们绝不可能回避这一矛盾,而是只能不断寻求这一矛盾的平衡点,发挥这一矛盾对社会的推动作用。
  从总体上看,公平既属于道德范畴,也是一定意义的政治范畴,在经济运行中,主要体现于宏观再分配的调节过程。效率属于经济范畴,更多的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经济学上是反映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因此,效率总是同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相联系,在经济运行中主要实现于微观初次分配过程。公平与效率必须保持适度均衡。如果社会的公平程度过高,就会导致效率下降,阻碍生产和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社会的不公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必然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导致效率下降。当然,合理的公平也能够带给社会成员一种安全感、满意感,从而激发人们的生产热情,创造财富,提高效率。同样,合理的效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利益的共同发展,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条件。所以,二者总是一种矛盾的统一体。
  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反映在我国社会主义现实建设进程中,就是“共同富裕”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矛盾。公平即“共同富裕”,是让全国人民都富裕起来。不过,“共同富裕”又不是同步富裕或同时富裕,是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显然,效率是手段,是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导向作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二者统一于国民收入合理分配的全过程。微观初次分配重效率,宏观再次分配重公平,微观分配是宏观调节的前提和基础,宏观调节又是微观分配的延续与扩展。二者都要着眼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换言之,公平与效率矛盾的张力,不能打破社会和谐稳定的“度”。从这一视角看,公平与效率又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彼此互为前提。公平是讲效率的公平,效率是讲公平的效率。它们孰轻孰重,孰先孰后,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相互转化的变动过程。当生产力水平低下,发展速度缓慢,物质财富匮乏时,自然要以效率为先。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物质财富较丰富,收入差距较大时,坚持公平就不能不占首位。就一般而言,效率常常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只有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才有公平可言。没有效率和财富的公平是毫无意义的。反之,如果只重效率,忽视公平程度的不断发展与提高,那也就等于放弃了“共同富裕”的目标了,同样是不正确的。
  要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显然需要发挥上层建筑的作用,国家政权的作用,仅在经济范围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国家政权总是一定阶级的专政工具,代表和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总是力图将社会秩序控制在统治阶级认可的范围之内,因而也就总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调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此,国家机关采用有关措施,干预经济生活就是必然的。上世纪中叶以来,资产阶级国家通过上层建筑干预经济生活,不仅缓解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也强化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我国,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为公平与效率矛盾的统一创造了良好条件,特别是党中央近来提出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方针,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指明了方向。现实的关键是如何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从而调整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与利益冲突,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张力。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协调“公权”与“民利”的矛盾
  
  公权即公共权力,民利即民众权利,二者同样是一种矛盾的统一体。公权,本是公民的权力,在我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人员行使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人员行使这种权力的目标,则是为民众谋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这一点,也为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国家机关性质所决定。但是,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仍然存在着公权与民利不能较好统一的现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从理论层面看,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从现实方面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又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只能通过自己的代表来管理国家。人民只有依靠党,依靠党建立的各项制度才能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离此,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众所周知,当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是实行“依法治国”。宪法和法律本是党领导人民,并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的,全面遵循与贯彻宪法和法律规定,则是人民意志(也是国家意志)向现实转化的必然要求。但是,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同样依赖国家机关的领导、组织、管理人员来施行。国家机关的领导、组织、管理人员本质上是代表人民掌管国家权力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但与此同时,他们又是人民群众及其事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者,是国家权力的掌握运用者。这自然也就形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权力问题上的二重性矛盾,——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是人民的公仆,又是领导者,他们手中的权力既是属于人民的,又要由他们个人来行使。由此也就带来了社会的双重任务,一方面需要防止公仆向主人的转化、防止人民权力向个人权利的转化,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努力工作,管好国家事务,发展国家各项事业。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错综复杂的权力与利益关系、五光十色的诱惑与多种多样的用权机会,因而公仆变主人,人民权力变为个人权利的问题变得十分突出。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侵民害民的事件,公共权力在这些地方完全改变了性质。客观历史地看,公权与民利作为矛盾双方,彼此的冲突具有难免性。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集中表现,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人们不能没有公共权力,也不能缺少公共权力,因而也就不能回避公权与民利矛盾的存在。但这种矛盾的冲突同样必须保持在一定限度内,必须寻求彼此的均衡与制约点。而保持矛盾张力的限度,寻求矛盾的均衡与制约点,同样需要从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上考虑问题。
  
  三、构建“和谐社会”,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关键
  
  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上述矛盾,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即是事物,矛盾即是世界,如果没有了矛盾也就没有了事物,没有了世界。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现实任务,不是回避这些矛盾,或去消除这些矛盾。而是要寻求矛盾的磨合与平衡制约点,从而保持矛盾的适度张力,避免矛盾双方的急剧冲突,造成矛盾统一体的破裂。现实社会生活表明,保持这种矛盾磨合的平衡制约点,主要依靠执政党制定的方针政策与各项制度。其中,制度是最根本的保障。从总体上看,笔者认为下述三方面的问题目前最为紧迫。
  一是需要调整利益整合制度。执政党经常性的基本工作,就是进行利益整合。而利益整合,也就是按照一定规则对社会中各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进行调整,使之弥合裂缝,避免激剧冲突的发生。党中央要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其中根本的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割问题。根据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首先就得调整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分配政策、税收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我们党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理应在制度和政策上向广大劳动民众倾斜,保障其合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
  二是需要加快民主制度的完善。民主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天然内在本质的一致性。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作主,必然以平等、自由为前提,以法治为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自然也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群众的自由、平等权利,才能形成融洽的人际环境、人际关系。可以说,中国共产党不是为执政而执政,而是为人民当家作主而执政。这里,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党的领导,但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因此,我们不仅要有完善的法治制度,更要有科学完善的民主制度。当前,我们尤其需要加强民主制度的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的民主制度建设落后于法治制度建设。我们需要建构一种让人民群众随时随地都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制度体制,需要让党和政府随时随地都能够真实地了解人民意愿的制度体制。为此,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并使这一渠道规范化、制度化,就成为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当然,人民群众反映自己的意愿,也应规范化、理性化、合法化。中央要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为此,既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规范人民代表的责任、权力、权利,保障人民代表反映人民意愿的真实性、及时性;同时又要完善和健全各种民众组织制度、民众合法权利的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从而自觉构筑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环境。
  三是需要注意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对人民利益问题,从制度安排上予以保障,是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而制度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和人们利益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利益整合制度、民主、法治制度,也还包括其它各种制度,如政府回应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反腐防变制度、公平竞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把竞争规则制度化,可以有效保证机会的均等、公平、公正性,消除各种特权,杜绝各式各样的“后门”,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的稳定性;构建政府回应制度,让政府工作人员认真倾听民众呼声,并及时回应民众要求,促进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就能把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实处;把反腐防变、追究责任等等制度化,就能够有效防止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脱离群众。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事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矛盾,需要从制度建设上考虑问题,而制度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重视其完整性。如果制度虽有,但不完整,那么,已有的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甚至还会造成新的不公,形成新矛盾。
  (作者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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