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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使公众尊重司法裁判,立法者将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纳入了刑事处罚的范畴.分析历年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变迁,可以发现对于拒执行为的处罚力度在逐渐加强,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适用条件也更为明确.拒执罪作为典型的不作为犯,现行的刑事立法并没有坚持《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以处罚不作为犯为例外的基本立场,对于法益侵害的程度及严重后果界定并不明确,另外,拒执行为入刑并未遵循刑事立法谦抑性的价值指导,而把《刑法》作为了最先保障法和社会治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