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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视角下,第42条第4项违法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与第43条第1款第2项的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在执法实践中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情形,导致处理结果大相径庭.rn一、案情简介rn1.基本情况rn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局”)《关于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苏市监办函[2018]65号)(以下简称“通报文件”)显示,A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部分检验方法标准不在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的问题,涉嫌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