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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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文明.针对现阶段社会不和谐因素与律师辩护的关系,应从制度层面完善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侦查阶段,奠定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律师应有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完善证据制度,确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推行辩诉交易,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审判阶段在过程中提高效率,并通过落实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化解社会矛盾;执行阶段,建立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促进罪犯改造和有效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取消<刑法>第306条,构建和谐的控辩关系,将有效的律师辩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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