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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上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