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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父母单方更改孩子姓名的情况逐渐增多,引发的矛盾也呈上升趋势。那么,离婚后,孩子究竟该跟谁姓?
1、女儿改随自己姓法院判决应改回
案情:
李先生和高女士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4岁的女儿李玲由母亲高女士抚养。在高女士抚养女儿李玲时,未与李先生协商,私自将女儿李玲的姓名变更为“高玲”,并于2003年6月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姓名变更。李先生得知后,以高女士侵权为由,于2006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恢复女儿原名。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高女士恢复女儿原名。
点评:《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但对子女个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在未成年前,无论父母是离婚还是再婚,对子女姓氏的变更应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本案中,李先生和高女士在子女出生后,双方共同确定了女儿的姓名为李玲,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高女士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女儿的姓名变更,侵犯了李先生对女儿监护职责的行使,其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无效,所以,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2、10岁儿子姓什么自己有权做决定
案情:
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12岁的儿子赵康随母亲共同生活,赵先生不定期地去前妻处探望儿子。有一天,赵先生在检查儿子作业时发现儿子已改名为“黄浩羽”,赵先生认为黄女士不应擅自改儿子的名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孩子已超过了10周岁,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征询了他本人的意见。在法官面前,孩子坚持说,名字是自己和妈妈一起查字典改的,自己也喜欢更改后的姓名,愿意叫“黄浩羽”这个名字。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该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尽可能地考虑他们的意见,维护子女的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考虑他们的意见。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已超过了10周岁,应考虑其本
人的意见。孩子自己同意更名为“黄浩羽”,符合法律规定。
3、擅自改姓名有错拒付抚养费不当
案情:
李某与姜某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5月离婚,当时年仅5岁的女儿李蕊,由母亲姜某抚养,李某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200元。2006年8月,姜某经人介绍和在县城做生意的刘某结了婚,女儿随母亲和继父刘某一起生活。2007年1月,姜某在给女儿办理入学手续时,刘某嫌一家三口人3个姓不好听,姜某便擅自将女儿的名字改为“刘蕊”。李某在获悉其亲生女儿被改随其继父姓“刘”后,非常生气,多次找到姜某,要求其把女儿的姓名改回姓“李”,姜某对此始终不予理睬,于是,李某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后双方多次吵闹,李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姜某私自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无效。姜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李某继续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姜某在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的姓改为继父姓氏,侵犯了其前夫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有错;李某以此为由,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依法判决,姜某继续使用女儿的原姓名李蕊,李某每月继续承担女儿抚养费200元。
综上,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特别是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
责编/小苑[email protected]
1、女儿改随自己姓法院判决应改回
案情:
李先生和高女士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4岁的女儿李玲由母亲高女士抚养。在高女士抚养女儿李玲时,未与李先生协商,私自将女儿李玲的姓名变更为“高玲”,并于2003年6月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姓名变更。李先生得知后,以高女士侵权为由,于2006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恢复女儿原名。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高女士恢复女儿原名。
点评:《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但对子女个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在未成年前,无论父母是离婚还是再婚,对子女姓氏的变更应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本案中,李先生和高女士在子女出生后,双方共同确定了女儿的姓名为李玲,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高女士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女儿的姓名变更,侵犯了李先生对女儿监护职责的行使,其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无效,所以,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2、10岁儿子姓什么自己有权做决定
案情:
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12岁的儿子赵康随母亲共同生活,赵先生不定期地去前妻处探望儿子。有一天,赵先生在检查儿子作业时发现儿子已改名为“黄浩羽”,赵先生认为黄女士不应擅自改儿子的名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孩子已超过了10周岁,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征询了他本人的意见。在法官面前,孩子坚持说,名字是自己和妈妈一起查字典改的,自己也喜欢更改后的姓名,愿意叫“黄浩羽”这个名字。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该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尽可能地考虑他们的意见,维护子女的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考虑他们的意见。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已超过了10周岁,应考虑其本
人的意见。孩子自己同意更名为“黄浩羽”,符合法律规定。
3、擅自改姓名有错拒付抚养费不当
案情:
李某与姜某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5月离婚,当时年仅5岁的女儿李蕊,由母亲姜某抚养,李某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200元。2006年8月,姜某经人介绍和在县城做生意的刘某结了婚,女儿随母亲和继父刘某一起生活。2007年1月,姜某在给女儿办理入学手续时,刘某嫌一家三口人3个姓不好听,姜某便擅自将女儿的名字改为“刘蕊”。李某在获悉其亲生女儿被改随其继父姓“刘”后,非常生气,多次找到姜某,要求其把女儿的姓名改回姓“李”,姜某对此始终不予理睬,于是,李某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后双方多次吵闹,李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姜某私自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无效。姜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李某继续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姜某在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的姓改为继父姓氏,侵犯了其前夫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有错;李某以此为由,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依法判决,姜某继续使用女儿的原姓名李蕊,李某每月继续承担女儿抚养费200元。
综上,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特别是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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