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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并不富裕的小村庄,突然间意外获得了一笔1900多万的土地赔偿款。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为此争吵不休,有的提出按现有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则提出按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给予分配。最终,西坂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分配方案》。此方案一出台,有人欢喜有人忧,对此方案不满的36位村民立即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一个持续将近一年的诉讼由此拉开了序幕。
起因
马巷镇西坂村原本是个偏僻的贫困村,全村人口不足2000人。但是2003年8月,这个村的命运出现了一次重大转机:翔安区政府决定在马巷镇西坂村建设巷南高科技电子园。同年8月20日,马巷镇人民政府与西坂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西坂村534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每亩35700元,补偿总额为1908万元。
“我们这样的贫困村,一般村民一年能有两千元的收入就算高了,突然间一千多万的钱拨到村里,村民们都坐不住了。大家都吵着要分钱,都要求按他们的意愿分。”西坂村第一小组长洪文化说,当时村干部们也都为分钱的事头痛不已。
村民大多数都姓洪,他们之间有着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但即使是亲戚,对于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也是寸金不让。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按人头算的,因此,究竟按1997年时在册人口分或是按现有人口分?这一问题成了村民们争议的关键。为什么要以1997年在册人口为准呢?原来,1997年西坂村村委会和村民们签订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每位村民分得0.788亩农田,此后西坂村没有重新分配土地,但在随后的六年时间里西坂村各家的人口发生了变化,各户人口有增有减。
对于如何分配,三类村民有三种看法:第一类村民,由于家中有人外嫁或去世,人口已减少,他们希望补偿款能按1997年在册的人口平均分配这笔钱第二类村民,家里由于娶媳妇或新生子女,人口已经增加,他们要求按现有人口分配这笔钱第三类村民,在这六年时间里,家中人口不增不减,他们坚决反对村委会搞平均主义,减少他们应得的份额。就这样,这三类村民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如何分配这1908万土地补偿款,展开了争吵。
争执
此次被征地补偿款当中约有1297万将分配给西坂村第一小组,因此,争议主要在第一组内部之间展开。
2003年8月20日,1908万补偿款发到村里后,西坂村一组、西坂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在会上有的村民说,死人和外嫁女不能算是本村村民了,不应该分到钱;也有的村民说,1997年后新增村民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权获得土地赔偿款,而1 997年后外嫁的和去世的,都是土地的承包者,有权享有赔偿。
“一个多月时间,至少开了十几次会,每次会议都是经过激烈的争吵,最终不欢而散。”西坂村村委会主任洪夏禹对村民之间的争议也显得有些无奈。10月26日,马巷镇政府与各方牵头又召开一次由西坂村一组的村民代表参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协调会。在这次会议上,村民依然是坚持各自的分配观点,最后村委会决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西坂村一组有关电子园土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1 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的人口)每人补给27737元,1997年后新增人口每人补给14142元。这一分配方案并不是百分百通过,1997年后家里有新增人口的20多户村民表示坚决反对。
这个分配方案让西坂村村民洪乔木一家人少分了4万多元,因为他老婆是1 997年嫁给洪乔木时才把户口迁入西坂村的,两个女儿也都是1 997年后出生的。按照这个分配方案,他们都只能拿一半的钱。对此,洪乔木说,“活人领到的钱比死人还少,这是什么道理7我老婆孩子也是本村户口,应该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贫困的洪乔木很需要这笔钱,他一家五口,过去夫妻以种田为生,养活两个女儿,还有一个精神失常的老母亲。征地后,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田,更令洪乔木担心的是两个孩子以后的教育费用。
在西坂村,像洪乔木这样家有新增人口的村民共有22户36人,这些人都认为这样分配不公平。于是,这22户36位村民于2003年11月份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重新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赔给他们36位村民100.9万元。在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村民与西坂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将近一年的诉讼后,2004年6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坂村赔偿22户36个村民每人27737元,共计99.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西坂村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村规民约违法。征地补偿应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西坂村一组关于新增人口按每人14142元补偿的规定,造成实际需要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获补偿远远低于1997年承包人口:现已死亡的人口所获得的补偿,显然有违征地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法院从36位新增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础情况进行考量,确认他们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记者在西坂村采访时,村委会主任洪夏禹告诉记者,99.8万元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包括村民洪乔木、洪分访在内的36位村民已经全部领到了钱。
据西坂村洪夏禹主任介绍,近期内巷南高科技电子园还要从西坂村征地,第二期征地款也有一千多万,现在涉及到这笔征地款的其他小组村民又开始争议了,西坂村再次面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难题。洪夏禹主任说:“今后其他小组如果是和这36户村民同样情况的,我们就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分配。如果在二期土地补偿款中出现新的争议,那我们还是要上法院,这种问题肯定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村干部不能当法官。”
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同时,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困扰村委会和广大被征地农民的一大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外迁户、出嫁妇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村民的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从而引起大批村民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稳定,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如何合法、合理、妥善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将关系到被征地农村的安定和谐。这一案例为农村集体组织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款问题提供了以下几点有意义的启示:
1,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对征地补偿款享有同等的权利。从理论来讲,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因此,被征地的村民对征地补偿款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妇女、儿童等都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从法律来讲,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被征用地为某一农民集体所有,则征地补偿款亦应属该农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为该集体所有成员的共有财产;如该农民集体决定分配补偿款,则应予以等额分配,作为该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均享有同等权利。
2,村民自治机构的自治权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村内公共事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款有自治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有关于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以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以及村规民约为依据,但对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以及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
3,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利益受损时可以诉求法律保护。
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如果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其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起因
马巷镇西坂村原本是个偏僻的贫困村,全村人口不足2000人。但是2003年8月,这个村的命运出现了一次重大转机:翔安区政府决定在马巷镇西坂村建设巷南高科技电子园。同年8月20日,马巷镇人民政府与西坂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西坂村534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每亩35700元,补偿总额为1908万元。
“我们这样的贫困村,一般村民一年能有两千元的收入就算高了,突然间一千多万的钱拨到村里,村民们都坐不住了。大家都吵着要分钱,都要求按他们的意愿分。”西坂村第一小组长洪文化说,当时村干部们也都为分钱的事头痛不已。
村民大多数都姓洪,他们之间有着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但即使是亲戚,对于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也是寸金不让。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按人头算的,因此,究竟按1997年时在册人口分或是按现有人口分?这一问题成了村民们争议的关键。为什么要以1997年在册人口为准呢?原来,1997年西坂村村委会和村民们签订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每位村民分得0.788亩农田,此后西坂村没有重新分配土地,但在随后的六年时间里西坂村各家的人口发生了变化,各户人口有增有减。
对于如何分配,三类村民有三种看法:第一类村民,由于家中有人外嫁或去世,人口已减少,他们希望补偿款能按1997年在册的人口平均分配这笔钱第二类村民,家里由于娶媳妇或新生子女,人口已经增加,他们要求按现有人口分配这笔钱第三类村民,在这六年时间里,家中人口不增不减,他们坚决反对村委会搞平均主义,减少他们应得的份额。就这样,这三类村民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如何分配这1908万土地补偿款,展开了争吵。
争执
此次被征地补偿款当中约有1297万将分配给西坂村第一小组,因此,争议主要在第一组内部之间展开。
2003年8月20日,1908万补偿款发到村里后,西坂村一组、西坂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在会上有的村民说,死人和外嫁女不能算是本村村民了,不应该分到钱;也有的村民说,1997年后新增村民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权获得土地赔偿款,而1 997年后外嫁的和去世的,都是土地的承包者,有权享有赔偿。
“一个多月时间,至少开了十几次会,每次会议都是经过激烈的争吵,最终不欢而散。”西坂村村委会主任洪夏禹对村民之间的争议也显得有些无奈。10月26日,马巷镇政府与各方牵头又召开一次由西坂村一组的村民代表参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协调会。在这次会议上,村民依然是坚持各自的分配观点,最后村委会决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西坂村一组有关电子园土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1 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的人口)每人补给27737元,1997年后新增人口每人补给14142元。这一分配方案并不是百分百通过,1997年后家里有新增人口的20多户村民表示坚决反对。
这个分配方案让西坂村村民洪乔木一家人少分了4万多元,因为他老婆是1 997年嫁给洪乔木时才把户口迁入西坂村的,两个女儿也都是1 997年后出生的。按照这个分配方案,他们都只能拿一半的钱。对此,洪乔木说,“活人领到的钱比死人还少,这是什么道理7我老婆孩子也是本村户口,应该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贫困的洪乔木很需要这笔钱,他一家五口,过去夫妻以种田为生,养活两个女儿,还有一个精神失常的老母亲。征地后,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田,更令洪乔木担心的是两个孩子以后的教育费用。
在西坂村,像洪乔木这样家有新增人口的村民共有22户36人,这些人都认为这样分配不公平。于是,这22户36位村民于2003年11月份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重新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赔给他们36位村民100.9万元。在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村民与西坂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将近一年的诉讼后,2004年6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坂村赔偿22户36个村民每人27737元,共计99.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西坂村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村规民约违法。征地补偿应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西坂村一组关于新增人口按每人14142元补偿的规定,造成实际需要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获补偿远远低于1997年承包人口:现已死亡的人口所获得的补偿,显然有违征地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法院从36位新增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础情况进行考量,确认他们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记者在西坂村采访时,村委会主任洪夏禹告诉记者,99.8万元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包括村民洪乔木、洪分访在内的36位村民已经全部领到了钱。
据西坂村洪夏禹主任介绍,近期内巷南高科技电子园还要从西坂村征地,第二期征地款也有一千多万,现在涉及到这笔征地款的其他小组村民又开始争议了,西坂村再次面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难题。洪夏禹主任说:“今后其他小组如果是和这36户村民同样情况的,我们就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分配。如果在二期土地补偿款中出现新的争议,那我们还是要上法院,这种问题肯定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村干部不能当法官。”
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同时,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困扰村委会和广大被征地农民的一大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外迁户、出嫁妇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村民的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从而引起大批村民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稳定,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如何合法、合理、妥善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将关系到被征地农村的安定和谐。这一案例为农村集体组织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款问题提供了以下几点有意义的启示:
1,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对征地补偿款享有同等的权利。从理论来讲,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因此,被征地的村民对征地补偿款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妇女、儿童等都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从法律来讲,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被征用地为某一农民集体所有,则征地补偿款亦应属该农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为该集体所有成员的共有财产;如该农民集体决定分配补偿款,则应予以等额分配,作为该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均享有同等权利。
2,村民自治机构的自治权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村内公共事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款有自治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有关于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以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以及村规民约为依据,但对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以及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
3,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利益受损时可以诉求法律保护。
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如果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其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