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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建筑业进行全面改革的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工程投标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加强招投标管理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工作。本文分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工期长短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因此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已迫在眉睫。目前,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截止到目前,在我国还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招投标体制,我国各地区都各自实行着不同的招投标体制以及监管机制,同时评标体制也没有统一。此外,我国也并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公示机制、信息查询机制、征信机制以及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等制度。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串标等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但是该法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同时对串标等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鉴定标准。缺乏完善的法制机制,使得很多人看到法律的漏洞并钻了空子,进而使得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市场监督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
我国招投标事业由于起步较晚,对于招投标的监管工作相对比较落实,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强。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串标等行为的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措施,因此往往只能取决于事后监管,进而造成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非常的被动,使得原本就较晚发展的招投标事业得不到好的发展。
(三)行政干预严重
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中,由于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往往使得招投标无法实现公平竞争,行政干预使得很多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能自主的进行,而是相关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长此以往,使得招投标工作只是做做表面工作,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四)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评标定标是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想体现招投标的公平性,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科学性的评标定标方法。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评标方法,导致普遍一些单位在定标评定因素中以报价高低作为最重要的点。而且一般的评标小组,成员大多是以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在定标评定中缺乏公正性。加之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
(五)投标方的违规行为,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达到自己拿下项目的目的,往往采取一味报低价的手段来取得项目,然后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来加大自己的利益。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再或者标后不订立合同,后者订立合同后不切实履行合同的内容。
2 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面对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予以解决:
(一)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健全、可行以及完善的体制机制,是避免以及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等不法行为的有力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招标事业有着绝对的促进作用。必须尽快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以确保《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要增大对围标各方的惩治力度,包括经济、行政以及刑事处罚。
(二)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
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四)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把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实现全过程监督。把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进行公开,整个过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方对投标方出具一份工程量清单,然后由投标方根据这份清单进行报价,得出科学的、合理的报价数据。该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盲目压价、弄虚作假等不合理的行为,此外还可以有效发挥企业的自主能动性,并能有效的控制住工程造价,不存在欺诈浮夸的现象,还能使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得投标竞争的公平性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刘昌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策略和方法[J].中国科技博览,2011(23)
[3]蒋汉彰.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J].山西建筑.2005(10)
[4]卞东峰.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问题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3)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工期长短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因此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已迫在眉睫。目前,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截止到目前,在我国还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招投标体制,我国各地区都各自实行着不同的招投标体制以及监管机制,同时评标体制也没有统一。此外,我国也并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公示机制、信息查询机制、征信机制以及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等制度。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串标等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但是该法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同时对串标等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鉴定标准。缺乏完善的法制机制,使得很多人看到法律的漏洞并钻了空子,进而使得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市场监督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
我国招投标事业由于起步较晚,对于招投标的监管工作相对比较落实,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强。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串标等行为的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措施,因此往往只能取决于事后监管,进而造成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非常的被动,使得原本就较晚发展的招投标事业得不到好的发展。
(三)行政干预严重
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中,由于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往往使得招投标无法实现公平竞争,行政干预使得很多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能自主的进行,而是相关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长此以往,使得招投标工作只是做做表面工作,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四)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评标定标是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想体现招投标的公平性,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科学性的评标定标方法。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评标方法,导致普遍一些单位在定标评定因素中以报价高低作为最重要的点。而且一般的评标小组,成员大多是以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在定标评定中缺乏公正性。加之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
(五)投标方的违规行为,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达到自己拿下项目的目的,往往采取一味报低价的手段来取得项目,然后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来加大自己的利益。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再或者标后不订立合同,后者订立合同后不切实履行合同的内容。
2 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面对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予以解决:
(一)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健全、可行以及完善的体制机制,是避免以及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等不法行为的有力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招标事业有着绝对的促进作用。必须尽快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以确保《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要增大对围标各方的惩治力度,包括经济、行政以及刑事处罚。
(二)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
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四)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把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实现全过程监督。把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进行公开,整个过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方对投标方出具一份工程量清单,然后由投标方根据这份清单进行报价,得出科学的、合理的报价数据。该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盲目压价、弄虚作假等不合理的行为,此外还可以有效发挥企业的自主能动性,并能有效的控制住工程造价,不存在欺诈浮夸的现象,还能使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得投标竞争的公平性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刘昌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策略和方法[J].中国科技博览,2011(23)
[3]蒋汉彰.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J].山西建筑.2005(10)
[4]卞东峰.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问题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