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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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支配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若双方诉讼地位并不对等,为落实诉讼法上的武器平等原则,有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协力解明待证事实的必要。有鉴于反证不提出法则本身在解释适用上仍有疑义,且消极不解明事案与本案事实受证明与否并无必然关系,应将事案解明的法律性质定位为"义务",而非"责任"。明确事案解明义务的成立要件有助于解明讼争事实,避免因过度强调证明困难而使原本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遭受额外的证明负担。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效果,应采自由裁量说,允许法官在当事人拒绝协力解明事实时可依心证决定是否对该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认定,避免因一律使用证明责任转换所生之流弊,确保法律效果适用合乎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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