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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逻辑中,法律必须是作为善的目的且予以规则制度化的定在,既要对人及与其存在相关的关系产生约束影响,又要充分关照在此影响下人之为人的价值要求,寻求一种法治过程中人文关怀的必然逻辑。阿列特西对法哲学已然命题的再组构及其对范式演绎逻辑的再解释和法律论证理路的再权衡,有效规避了在工具主义术语描述下法律是实现目的技艺的观点,回应法律的存在应是统合技艺工具性和人文目的性要求的必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