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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胎十年的《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终于2015年10月31日面世,公开接受公众意见。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必将因为慈善法的出台而迎来一个历史性发展阶段。为此,北京惠泽人公益发展中心第一时间成立了“我给慈善法提意见”工作组,开展了系列解读慈善法并征集民间意见的活动。截止到11月20日,共动员了500多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志愿者骨干和社区居民参与了“我给慈善法提意见“活动,征集意见100多条,意见更多聚焦于慈善组织、募捐与捐赠、慈善服务、促进措施与监督管理。
惠泽人作为中国志愿服务能力建设的民间公益组织,长期致力于激发公民志愿精神参与公益慈善服务与社会创新运动,我们坚信志愿精神是慈善永不干涸的源泉。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转型面对诸多挑战中,公民不应是社会问题的起因,而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然而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我们的慈善捐赠(捐钱与捐时间)在全球排名却倒数第六,志愿服务捐赠率仅为6%!中国公民并不缺少慈善之心,而是缺少合适的法规保障与制度指引,去鼓励人们从善。为此,惠泽人结合二十年志愿服务实务经验与收集到的志愿者声音,我们特别对慈善法提出把“志愿服务”与“公益性”两个关键内容纳入慈善组织与慈善服务之中。
一、对慈善行为的公益性界定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服务”的定义“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这里的“他人”可以理解为近亲好友,而“非营利服务”也可以包括非公益类服务,比如亲友之间的相互帮助,或者营销人员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向消费者提供的非营利服务。
我们在征求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对“慈善服务”的理解时,绝大多数人都提到了公益性,即慈善服务应当是对非亲缘的、社会弱势群体或社会大多数人的利他性公益服务。
在慈善法立法的原则上,我们认为应本着:
(1)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规范性;
(2)充分体现慈善的社会主体性,加强社会监督,而非官方性;
(3)限制政府在慈善领域的公权力,而非控制性;
(4)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确定与慈善的边界及平等地位;
(5)加强志愿服务保障和促进,鼓励公民捐赠时间和专业技能。
二、加强志愿服务治理的规范
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注册登记,但他们依然活跃在城乡社区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志愿服务。许多志愿者领袖希望能够将这些组织以备案方式纳入慈善组织范畴。
由于慈善组织大量使用志愿者,慈善法应明确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法律关系,加强慈善对志愿者治理的规范,完善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及理事会责任,建立健全志愿者保障与激励制度及措施,促进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与公信力。
有关慈善组织的责任边际问题也是许多组织领导人所关心的,特别是慈善组织到底应当承担多少志愿服务风险及其损失?特别是遇有重大伤亡和损失远远超出组织承受能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有国家专项基金或专项保险进行赔偿?许多民间组织领导人建议应当把慈善组织界定为有限责任,以切实保护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的利益。
三、加强志愿服务的基础保障
志愿服务的基础保障应当包括志愿服务的定义、定性、政府责任及其价值引导等。根据慈善法草案总则对“慈善活动”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志愿服务是慈善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草案中,志愿服务并没有单独的章节,对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等也没有具体界定,在草案的114条条款中,涉及志愿服务的仅有11条,还不足10%。其中,在“促进措施”中只有1条,而在“法律责任”中有4条。这些都反映了慈善法草案对当代慈善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对人们慈善行为的影响、公民参与新公益的兴起等缺乏充分的理解和前瞻性的设计 。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公益利他性、付出时间和劳动、非营利性和组织化等特征,它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互助利他,也是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实施公民权利的有效路径,更是当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志愿精神是慈善最强劲的驱动力和永不干涸的源泉。对此慈善法应更多地加以保护和鼓励。
志愿服务的形成包括随手助人、各类活动、服务和项目等,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的活动形式界定也应当更加宽泛和多元,并强调慈善服务的公益利他性。
目前在我国,政府对志愿服务的基础施设建设和财政投入严重不足。2014年中国志愿者数量已经达到1亿人,共捐赠了14.82亿志愿服务小时,为国家贡献国民生产价值535.9亿元 ,而2014年度中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总额1934亿,其中用于志愿服务的估算占3%~5%,约为5亿。比较美国对志愿服务的年均投入超过60亿元,其志愿服务价值为6000多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的投入产出比值为1:100,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不仅需要支付服务成本和运营管理经费,也需要对志愿者提供根本保障、服务津贴、志愿者激励等投入,在当前慈善资源严重匮乏的环境下,政府应当加大对我国志愿服务的投入和法规保障。
四、志愿服务专项立法建议
惠泽人在开展社区志愿服务调研中发现,有80%以上的居民有意愿参与志愿服务,但是只有不足10%的人能够成为志愿者,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志愿服务教育、公众不了解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管理不规范、行政化志愿服务无法满足多样化志愿服务需求等。在#我给慈善法提意见#活动中,超过80%志愿者认为有必要为志愿服务专项立法。更好地满足社会治理创新和志愿服务实务发展的巨大需求。
我们对志愿服务专项立法的具体建议:
(1)限制政府在志愿服务的公权力,加大立法保障、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而不介入具体服务管理。
(2)促进公众参与慈善监督,鼓励行业协会与行业自律。扶持平台型慈善组织及第三方独立机构,促进志愿服务社会化与规范化。
(3)促进各部门跨界、跨领域合作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资源动员。
(4)规范慈善组织和其他使用志愿者的组织规范志愿者治理体系。
(5)国家要将民间志愿服务纳入信息统计与认可激励机制中,把志愿者捐赠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并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切实的社会优待与认可。
(6)针对互联网时代预留一定的空间与开放度,促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现代化发展。
(7)鼓励国内慈善组织参与国际社会事务,促进国际志愿者援助与服务。
惠泽人作为中国志愿服务能力建设的民间公益组织,长期致力于激发公民志愿精神参与公益慈善服务与社会创新运动,我们坚信志愿精神是慈善永不干涸的源泉。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转型面对诸多挑战中,公民不应是社会问题的起因,而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然而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我们的慈善捐赠(捐钱与捐时间)在全球排名却倒数第六,志愿服务捐赠率仅为6%!中国公民并不缺少慈善之心,而是缺少合适的法规保障与制度指引,去鼓励人们从善。为此,惠泽人结合二十年志愿服务实务经验与收集到的志愿者声音,我们特别对慈善法提出把“志愿服务”与“公益性”两个关键内容纳入慈善组织与慈善服务之中。
一、对慈善行为的公益性界定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服务”的定义“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这里的“他人”可以理解为近亲好友,而“非营利服务”也可以包括非公益类服务,比如亲友之间的相互帮助,或者营销人员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向消费者提供的非营利服务。
我们在征求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对“慈善服务”的理解时,绝大多数人都提到了公益性,即慈善服务应当是对非亲缘的、社会弱势群体或社会大多数人的利他性公益服务。
在慈善法立法的原则上,我们认为应本着:
(1)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规范性;
(2)充分体现慈善的社会主体性,加强社会监督,而非官方性;
(3)限制政府在慈善领域的公权力,而非控制性;
(4)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确定与慈善的边界及平等地位;
(5)加强志愿服务保障和促进,鼓励公民捐赠时间和专业技能。
二、加强志愿服务治理的规范
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注册登记,但他们依然活跃在城乡社区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志愿服务。许多志愿者领袖希望能够将这些组织以备案方式纳入慈善组织范畴。
由于慈善组织大量使用志愿者,慈善法应明确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法律关系,加强慈善对志愿者治理的规范,完善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及理事会责任,建立健全志愿者保障与激励制度及措施,促进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与公信力。
有关慈善组织的责任边际问题也是许多组织领导人所关心的,特别是慈善组织到底应当承担多少志愿服务风险及其损失?特别是遇有重大伤亡和损失远远超出组织承受能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有国家专项基金或专项保险进行赔偿?许多民间组织领导人建议应当把慈善组织界定为有限责任,以切实保护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的利益。
三、加强志愿服务的基础保障
志愿服务的基础保障应当包括志愿服务的定义、定性、政府责任及其价值引导等。根据慈善法草案总则对“慈善活动”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志愿服务是慈善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草案中,志愿服务并没有单独的章节,对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等也没有具体界定,在草案的114条条款中,涉及志愿服务的仅有11条,还不足10%。其中,在“促进措施”中只有1条,而在“法律责任”中有4条。这些都反映了慈善法草案对当代慈善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对人们慈善行为的影响、公民参与新公益的兴起等缺乏充分的理解和前瞻性的设计 。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公益利他性、付出时间和劳动、非营利性和组织化等特征,它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互助利他,也是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实施公民权利的有效路径,更是当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志愿精神是慈善最强劲的驱动力和永不干涸的源泉。对此慈善法应更多地加以保护和鼓励。
志愿服务的形成包括随手助人、各类活动、服务和项目等,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的活动形式界定也应当更加宽泛和多元,并强调慈善服务的公益利他性。
目前在我国,政府对志愿服务的基础施设建设和财政投入严重不足。2014年中国志愿者数量已经达到1亿人,共捐赠了14.82亿志愿服务小时,为国家贡献国民生产价值535.9亿元 ,而2014年度中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总额1934亿,其中用于志愿服务的估算占3%~5%,约为5亿。比较美国对志愿服务的年均投入超过60亿元,其志愿服务价值为6000多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的投入产出比值为1:100,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不仅需要支付服务成本和运营管理经费,也需要对志愿者提供根本保障、服务津贴、志愿者激励等投入,在当前慈善资源严重匮乏的环境下,政府应当加大对我国志愿服务的投入和法规保障。
四、志愿服务专项立法建议
惠泽人在开展社区志愿服务调研中发现,有80%以上的居民有意愿参与志愿服务,但是只有不足10%的人能够成为志愿者,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志愿服务教育、公众不了解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管理不规范、行政化志愿服务无法满足多样化志愿服务需求等。在#我给慈善法提意见#活动中,超过80%志愿者认为有必要为志愿服务专项立法。更好地满足社会治理创新和志愿服务实务发展的巨大需求。
我们对志愿服务专项立法的具体建议:
(1)限制政府在志愿服务的公权力,加大立法保障、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而不介入具体服务管理。
(2)促进公众参与慈善监督,鼓励行业协会与行业自律。扶持平台型慈善组织及第三方独立机构,促进志愿服务社会化与规范化。
(3)促进各部门跨界、跨领域合作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资源动员。
(4)规范慈善组织和其他使用志愿者的组织规范志愿者治理体系。
(5)国家要将民间志愿服务纳入信息统计与认可激励机制中,把志愿者捐赠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并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切实的社会优待与认可。
(6)针对互联网时代预留一定的空间与开放度,促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现代化发展。
(7)鼓励国内慈善组织参与国际社会事务,促进国际志愿者援助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