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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权,而并没有借鉴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权制度对一般债权质押进行规定,但是允许一般债权质押符合市场经济客观发展的需要,符合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一般债权质权制度,但是在这过程中有必要对一般债权质押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比如关于公示、通知、债权证书的交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