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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较高的风险导致了承拖方在拖航合同中多将本应承担的拖航责任转移给被拖方,使被拖方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为承拖方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的垄断性,导致接受服务的被拖方若急于将被拖物拖至另一地进行装货或修理,在多数情况下会被迫接受承拖方关于对被拖物的拖航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些承拖方免责的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还是公平原则适用的一种例外,以及这些免责的条款在21世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需要深入分析和定性。由于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和海事特别法律没有对显失公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