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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死刑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一直是刑法学家关注的话题。《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存废的争论引入新的高潮。
关键词:死刑;存废;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死刑存废问题概述
(一)针对死刑废除的争论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存废历来有激烈的争论[1],废除论认为:首先,犯罪是一定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作用的产物,不可能根除,也不可能预防。其次,难以证明犯罪率与死刑有必然关系。第三,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
保留论认为:第一,判处罪大恶极的罪犯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健全的司法机关和缜密的司法程序来保证。第二,“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厚,短时间不可能用行政手段矫正。第三,保留死刑依然具有强大的社会威慑力,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是最彻底的。第四,保留死刑对于稳定社会有着积极作用,其威慑力已为我国执行死刑的效果证实。如《证券法》颁布前曾处决了一批恶性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方面的严重犯罪都偃旗息鼓。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死刑存废问题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死刑应当废除,但现在只能限制死刑的应用,即所谓的死刑限制论。[2]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于死刑限制论者给予了立法支持。
(二)国际社会死刑废除的进程
199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欧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消灭了死刑的大陆。[3]
二、中国死刑的特点
(一)涉及死刑罪名较多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国的死刑罪名由以前的68个,变为55个,但整体上死刑罪名还是偏多,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仍然较多。经济犯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可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0%以上。而从世界范围来看,死刑集中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只有第九章渎职罪没有死刑罪名,超过了国际认可的死刑范围。
(二)死刑适用标准较低
我国的死刑标准过于宽松,刑法条文大多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同一刑度规定。适用死刑的条件,有的仅笼统使用“情节严重”之类的语言;有的与适用自由刑的情节合而为一,过于模糊。司法人员有时为贯彻严打或专项斗争的需要,甚至可能降低死刑的适用标准。另外,虽然1997年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这一规定仍然没有和国际趋势接轨。
(三)适用死刑的人数较多
我国司法人员的重刑观念、死刑万能思想根深蒂固。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仍然很多。据有关统计,1992年在35个国家中共有1708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在中国被执行的就有1079人,约占63%。从死刑复核程序上看,不仅存在着死刑的二审与复核程序同时进行的情形,而且还存在着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不当下放问题。直到200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三、当今中国不宜废除死刑
(一)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国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离废除死刑尚有相当一段距离。
(二)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
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民主息息相关,刑法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政治和法治的产物。中国长期以来适用高度集权和计划经济的制度,法治建设虽已取得巨大成就,但法制仍不很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旧大量存在。同时旧体制的影响仍然很深。为了维护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政权,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三)中國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基础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死刑的国度。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之类的报应观念可谓中华民族心理的重要部分,对死刑的废除产生强烈的阻却作用。废止死刑需要尊重民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要求。如果全面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死刑还是遏制犯罪的主要手段,目前不可能、也不应当立即废除。中国应严格限制死刑,循序渐进地逐步废止死刑。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汉大学出版社,1995:79-109.
[2]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105.
[3]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1:82.
关键词:死刑;存废;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死刑存废问题概述
(一)针对死刑废除的争论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存废历来有激烈的争论[1],废除论认为:首先,犯罪是一定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作用的产物,不可能根除,也不可能预防。其次,难以证明犯罪率与死刑有必然关系。第三,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
保留论认为:第一,判处罪大恶极的罪犯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健全的司法机关和缜密的司法程序来保证。第二,“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厚,短时间不可能用行政手段矫正。第三,保留死刑依然具有强大的社会威慑力,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是最彻底的。第四,保留死刑对于稳定社会有着积极作用,其威慑力已为我国执行死刑的效果证实。如《证券法》颁布前曾处决了一批恶性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方面的严重犯罪都偃旗息鼓。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死刑存废问题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死刑应当废除,但现在只能限制死刑的应用,即所谓的死刑限制论。[2]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于死刑限制论者给予了立法支持。
(二)国际社会死刑废除的进程
199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欧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消灭了死刑的大陆。[3]
二、中国死刑的特点
(一)涉及死刑罪名较多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国的死刑罪名由以前的68个,变为55个,但整体上死刑罪名还是偏多,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仍然较多。经济犯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可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0%以上。而从世界范围来看,死刑集中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只有第九章渎职罪没有死刑罪名,超过了国际认可的死刑范围。
(二)死刑适用标准较低
我国的死刑标准过于宽松,刑法条文大多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同一刑度规定。适用死刑的条件,有的仅笼统使用“情节严重”之类的语言;有的与适用自由刑的情节合而为一,过于模糊。司法人员有时为贯彻严打或专项斗争的需要,甚至可能降低死刑的适用标准。另外,虽然1997年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这一规定仍然没有和国际趋势接轨。
(三)适用死刑的人数较多
我国司法人员的重刑观念、死刑万能思想根深蒂固。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仍然很多。据有关统计,1992年在35个国家中共有1708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在中国被执行的就有1079人,约占63%。从死刑复核程序上看,不仅存在着死刑的二审与复核程序同时进行的情形,而且还存在着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不当下放问题。直到200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三、当今中国不宜废除死刑
(一)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国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离废除死刑尚有相当一段距离。
(二)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
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民主息息相关,刑法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政治和法治的产物。中国长期以来适用高度集权和计划经济的制度,法治建设虽已取得巨大成就,但法制仍不很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旧大量存在。同时旧体制的影响仍然很深。为了维护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政权,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三)中國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基础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死刑的国度。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之类的报应观念可谓中华民族心理的重要部分,对死刑的废除产生强烈的阻却作用。废止死刑需要尊重民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要求。如果全面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死刑还是遏制犯罪的主要手段,目前不可能、也不应当立即废除。中国应严格限制死刑,循序渐进地逐步废止死刑。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汉大学出版社,1995:79-109.
[2]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105.
[3]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