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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底,发改委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在当前工业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发改委将尽量减少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频率,这一做法也并不违背现行定价机制的原则。现行机制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对此,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规定是说“可相应调整”,而并非“必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