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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狱作为罪犯的改造机关,如果减刑假释运用得当,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则有利于罪犯改造,减轻监狱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如果运用不当,将尚未改造好的犯罪分子提前放回社会,不仅没有达到刑罚的目的,更是贻害社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再者,对于身陷囹圄的服刑人员而言,高墙内的日子是漫长的,为了早日出狱,他们及其家属会各显神通,以获得减刑假释,其中不乏用金钱、物质、人情关系拉拢腐蚀监狱干警,如果不加强检察监督,减刑假释将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是保证监狱机关的廉洁性上,加强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都是十分必要的,正基于此,笔者仅从驻监检察的实际出发,就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监狱减刑假释检察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减刑 假释 检察监督
一、妥善处理驻监检察室与监狱的关系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监狱检察的方式主要是在监狱设立检察室,配备检察干警驻守,深入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监狱大多规模较大,监狱干警和罪犯加起来有几千人,这么大的单位,检察机关就派三五个干警驻守监督,与监狱方的工作关系处理成为一个首要问题。首先,驻监检察需要监狱方的大力合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要监督监狱的考核结果准确与否、公平与否,检察人员就应深入罪犯生活、劳动、学习的三大现场,观察服刑人员的表现,同服刑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这样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到罪犯改造的现状。其次,派驻检察干警同监狱干警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两者之间的确需要合作,但不能合作的亲如一家了,监督的前提在于检察机关独立于监狱机关,派驻人员应保持其超然性和独立性。
二、驻监检察室列席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问题与对策
笔者近几年通过对江西部分监狱的了解发现,目前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的过程还是比较规范的,对罪犯的日常劳动、改造表现均是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表扬考核标准进行考评的,呈报减刑假释时,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然后提请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评审决定,然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但是在监狱的层层评议中,并不是每个环节检察机关都能列席监督,只有在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中才有检察室的干警参加,况且,派驻干警只是看看材料,听听分监区的汇报,很难发现什么问题,这使得检察机关的列席监督流于形式,难有效果。笔者认为,为有效监督,其它环节的集体评议派驻干警也应该参加,,一个监狱大约有十几个分监区,驻监检察室只有三至五人,不可能每个监区都参加,派驻干警可以抽查几个分监区,深入到分监区评议,在第一层评议就摸清情况,必要时可以与部分犯人谈话,了解每个犯人获得表扬的次数和教育改造的情况,掌握减刑假释检察的第一手资料。
三、驻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表扬考核的监督
目前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难点在于对减刑假释表扬考核的监督。驻监检察室应发展多种形式搞好监督,除了传统的书面审查材料外,可以在监区内设立举报箱,开通检察官热线,建立约见罪犯谈话制度,发放意见征询表,建立表扬考核检察监督合帐等。最后,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表扬考核听证制度”。表扬考核听证程序由监狱主持,驻监检察室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加听证会。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罪犯、管理犯、事务犯、夜执勤犯、表扬次数多或表扬次数少的罪犯应当举行听证。另外,服刑人员对表扬考核有异议的,也可申请举行听证。派驻检察干警在举行听证会前,就应调阅相关资料,深入监区调查,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有一个较完整地认识。
四、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的设想
综观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监督的范围很广,权力很大,但又好象无处下手,关键在程序上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撑点。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尝试实行减刑假释的听证制度。例如,对减刑假释名单持异议者,可在名单公布3日内向驻监检察室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检察官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决定听证的日期,并至少在离正式听证5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参与人,告知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后果。听证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经过听证,检察官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更为有理,则应建议法庭通知其参加庭审,成为独立一方当事人,对此建议法庭应采纳,同时要求执行机关移送该罪犯改造考核情况的材料,执行机关应予立即移送,否则对该罪犯的主张予以认可:在各方参与下,法庭依法审理,作出裁定。如果经过听证,检察官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则裁定予以驳回,并不再建议法庭通知其参加开庭审理。如果罪犯自执行机关公布了拟建议减刑假释人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虽提出申请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在此减刑中不得再提出申请。对于因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入狱的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应组织听证,重点审核,因为这些服刑人员入狱前往往占据较高的职位,拥有一定的关系网,更易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减刑或假释。
五、驻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点
驻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是以日常监督为重点,还是以办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就目前我国的检察实践而言,都普遍认为应以办案为重点。办案的确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达到日常监督所不能达到的震慑效果,也最能体现派驻干警的工作成绩。但是我们应当把办案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上,目前过分的强调办案会导致一些负面的后果。容易导致派驻干警总盘算着挖掘办案线索,而忽视了日常的常规监督。日常监督的特点在于派驻干警长年累月、忙忙碌碌的工作,可能很难出上级领导要求的那种成绩,而正是这些默默无闻的工作,对于保证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种细致的日常监督,减少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六、加强派驻检察室自身的建设
做好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有监狱的大力配合和详尽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的,更需要有高水平的派驻机关和高素质的派驻干警,检察机关更要重视派驻监督,加强驻监检察室自身的建设。
首先,要落实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要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水平,就要切实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很多派驻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长期驻守多年,有的甚至达十几年,人员流动的缓慢将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干部流动性差,业务素质很难提高。检察干警长期同监狱干警共同生活工作在一起。其间必然建立了一些人情关系,在对监狱减刑假释监管活动进行监督时,可能因为抹不开情面,而对一些小的错误不予追究,即使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这种人情关系也会干扰正常的办案。
其次,要提高派驻机关的级别和派驻干警的素质。除了派驻干警的轮岗问题会影响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派驻机关的级别、派驻干警的素质也成为制约监督工作的阻力。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狱的驻监检察室是由市级检察院派驻,有些地方为加强监督还专门设立了派出检察院,一般派出检察院的级别也比较高,对于监所派驻监督工作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是,现实中也存在部分监狱是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级别明显不对等,不利于驻监检察室的监督。笔者认为,应适当提高派驻机关的级别,派驻机关的级别应等于或者高于監狱的级别,这样的监督才更名副其实,更具实效;同时。将一些学历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逐步提高派驻干警的整体素质。
[关键词]减刑 假释 检察监督
一、妥善处理驻监检察室与监狱的关系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监狱检察的方式主要是在监狱设立检察室,配备检察干警驻守,深入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监狱大多规模较大,监狱干警和罪犯加起来有几千人,这么大的单位,检察机关就派三五个干警驻守监督,与监狱方的工作关系处理成为一个首要问题。首先,驻监检察需要监狱方的大力合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要监督监狱的考核结果准确与否、公平与否,检察人员就应深入罪犯生活、劳动、学习的三大现场,观察服刑人员的表现,同服刑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这样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到罪犯改造的现状。其次,派驻检察干警同监狱干警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两者之间的确需要合作,但不能合作的亲如一家了,监督的前提在于检察机关独立于监狱机关,派驻人员应保持其超然性和独立性。
二、驻监检察室列席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问题与对策
笔者近几年通过对江西部分监狱的了解发现,目前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的过程还是比较规范的,对罪犯的日常劳动、改造表现均是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表扬考核标准进行考评的,呈报减刑假释时,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然后提请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评审决定,然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但是在监狱的层层评议中,并不是每个环节检察机关都能列席监督,只有在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中才有检察室的干警参加,况且,派驻干警只是看看材料,听听分监区的汇报,很难发现什么问题,这使得检察机关的列席监督流于形式,难有效果。笔者认为,为有效监督,其它环节的集体评议派驻干警也应该参加,,一个监狱大约有十几个分监区,驻监检察室只有三至五人,不可能每个监区都参加,派驻干警可以抽查几个分监区,深入到分监区评议,在第一层评议就摸清情况,必要时可以与部分犯人谈话,了解每个犯人获得表扬的次数和教育改造的情况,掌握减刑假释检察的第一手资料。
三、驻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表扬考核的监督
目前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难点在于对减刑假释表扬考核的监督。驻监检察室应发展多种形式搞好监督,除了传统的书面审查材料外,可以在监区内设立举报箱,开通检察官热线,建立约见罪犯谈话制度,发放意见征询表,建立表扬考核检察监督合帐等。最后,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表扬考核听证制度”。表扬考核听证程序由监狱主持,驻监检察室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加听证会。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罪犯、管理犯、事务犯、夜执勤犯、表扬次数多或表扬次数少的罪犯应当举行听证。另外,服刑人员对表扬考核有异议的,也可申请举行听证。派驻检察干警在举行听证会前,就应调阅相关资料,深入监区调查,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有一个较完整地认识。
四、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的设想
综观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监督的范围很广,权力很大,但又好象无处下手,关键在程序上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撑点。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尝试实行减刑假释的听证制度。例如,对减刑假释名单持异议者,可在名单公布3日内向驻监检察室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检察官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决定听证的日期,并至少在离正式听证5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参与人,告知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后果。听证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经过听证,检察官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更为有理,则应建议法庭通知其参加庭审,成为独立一方当事人,对此建议法庭应采纳,同时要求执行机关移送该罪犯改造考核情况的材料,执行机关应予立即移送,否则对该罪犯的主张予以认可:在各方参与下,法庭依法审理,作出裁定。如果经过听证,检察官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则裁定予以驳回,并不再建议法庭通知其参加开庭审理。如果罪犯自执行机关公布了拟建议减刑假释人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虽提出申请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在此减刑中不得再提出申请。对于因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入狱的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应组织听证,重点审核,因为这些服刑人员入狱前往往占据较高的职位,拥有一定的关系网,更易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减刑或假释。
五、驻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点
驻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是以日常监督为重点,还是以办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就目前我国的检察实践而言,都普遍认为应以办案为重点。办案的确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达到日常监督所不能达到的震慑效果,也最能体现派驻干警的工作成绩。但是我们应当把办案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上,目前过分的强调办案会导致一些负面的后果。容易导致派驻干警总盘算着挖掘办案线索,而忽视了日常的常规监督。日常监督的特点在于派驻干警长年累月、忙忙碌碌的工作,可能很难出上级领导要求的那种成绩,而正是这些默默无闻的工作,对于保证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种细致的日常监督,减少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六、加强派驻检察室自身的建设
做好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有监狱的大力配合和详尽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的,更需要有高水平的派驻机关和高素质的派驻干警,检察机关更要重视派驻监督,加强驻监检察室自身的建设。
首先,要落实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要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水平,就要切实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很多派驻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长期驻守多年,有的甚至达十几年,人员流动的缓慢将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干部流动性差,业务素质很难提高。检察干警长期同监狱干警共同生活工作在一起。其间必然建立了一些人情关系,在对监狱减刑假释监管活动进行监督时,可能因为抹不开情面,而对一些小的错误不予追究,即使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这种人情关系也会干扰正常的办案。
其次,要提高派驻机关的级别和派驻干警的素质。除了派驻干警的轮岗问题会影响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派驻机关的级别、派驻干警的素质也成为制约监督工作的阻力。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狱的驻监检察室是由市级检察院派驻,有些地方为加强监督还专门设立了派出检察院,一般派出检察院的级别也比较高,对于监所派驻监督工作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是,现实中也存在部分监狱是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级别明显不对等,不利于驻监检察室的监督。笔者认为,应适当提高派驻机关的级别,派驻机关的级别应等于或者高于監狱的级别,这样的监督才更名副其实,更具实效;同时。将一些学历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逐步提高派驻干警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