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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都规定实施征收应当符合规划,但既有学理论证与实践阐释却并不充分。规划作为行政理性的制度性保障和实质法规范,具有控制征收权的制度潜能。规划对征收权的控制分为限制和替代两种模式:规划限制的主要方法是目的限制和程序限制;规划替代的实现途径则分为当然替代和选择替代。通过规划控制征收权,不仅可以增强法院对征收决定中事实和程序问题的审查能力,更有助推地方人大建设的功能。但规划的控权效果受到有限理性、规划权配置结构和法院机构能力的多重影响。因此,充分有效的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