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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国森林法修订,提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概念。但是,经过多年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立法位阶低、概念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规定难落实等问题,阻碍了实践工作的推进。法律是制度的基础,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必须首先研究相关法律机制,通过完备体系、细化内容、妥善协调相关利益等途径,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