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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涉及一间制造业公司,计划把其制造业上市。原来公司只剩下物业出租给工厂的租金收入,手上的物业过去几年每年有1,500万至3,000万元的盈利,公司声称达到第八章要求,但港交所并不认同,认为余下公司的盈利是基于手上物业未确认的公平估值。港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手上的物业并不达到可以独立上市的地位,因此拒绝其分拆申请。
反向收购不符要求
第二个案例涉及一间经营物业投资之基金管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向港交所申请动用45亿元,去认购一个新成立的有限伙伴的基金。投资额是公司总资产的80%,及资产净值的9倍。而投资的目标是新成立的基金,当时没有任何资产,投资或往绩。港交所否决上市公司的申请,认为把公司绝大部份资产去投资一个新成立的基金是不智。港交所把该项收购定为反收购,等于把目标基金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新业务,而避开上市条例三年盈利要求的监管。
第三个案例涉及一间上市公司收购控股股东的新业务。上市公司是家庭日用品生产商,向港交所申请收购大股东的饮料业务,而饮料业务仍在初步发展阶段。工厂仍未有生产证,更没有任何往绩。港交所认为被收购的业务一定要已经符合上市条例,即是有三年盈利纪录,及有5,000万元利润。
第四个案例为饮料生产商,公司向港交所申请收购目标公司的肥料生产业务,而上市公司将发行可换股债券(CB)从目标公司收购其肥料业务,CB可换成50%股份。上市公司表示收购业务已符合上市条例的利润要求。港交所认为肥料业务的盈利,完全决定于目标公司供给的原料,肥料业务本身不能达到盈利目标。
余下业务难独立经营
第五个案例涉及一间通讯设备生产商公司计划将其业务95%的子公司出售给大股东,然后把上市公司控股权出售给第三者。上市公司表示子公司的业务有亏损,出售后上市公司可以专注余下业务,令到余下的业务赚钱。港交所认为余下的业务并不能符合上市条件,不能够独立经营下去。
反向收购不符要求
第二个案例涉及一间经营物业投资之基金管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向港交所申请动用45亿元,去认购一个新成立的有限伙伴的基金。投资额是公司总资产的80%,及资产净值的9倍。而投资的目标是新成立的基金,当时没有任何资产,投资或往绩。港交所否决上市公司的申请,认为把公司绝大部份资产去投资一个新成立的基金是不智。港交所把该项收购定为反收购,等于把目标基金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新业务,而避开上市条例三年盈利要求的监管。
第三个案例涉及一间上市公司收购控股股东的新业务。上市公司是家庭日用品生产商,向港交所申请收购大股东的饮料业务,而饮料业务仍在初步发展阶段。工厂仍未有生产证,更没有任何往绩。港交所认为被收购的业务一定要已经符合上市条例,即是有三年盈利纪录,及有5,000万元利润。
第四个案例为饮料生产商,公司向港交所申请收购目标公司的肥料生产业务,而上市公司将发行可换股债券(CB)从目标公司收购其肥料业务,CB可换成50%股份。上市公司表示收购业务已符合上市条例的利润要求。港交所认为肥料业务的盈利,完全决定于目标公司供给的原料,肥料业务本身不能达到盈利目标。
余下业务难独立经营
第五个案例涉及一间通讯设备生产商公司计划将其业务95%的子公司出售给大股东,然后把上市公司控股权出售给第三者。上市公司表示子公司的业务有亏损,出售后上市公司可以专注余下业务,令到余下的业务赚钱。港交所认为余下的业务并不能符合上市条件,不能够独立经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