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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侵权法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作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无过错责任在分别在经济学上、社会学上得到了价值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