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建设中的政府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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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抹去飞扬的尘土,撇去炒作的泡沫,电子商务渐入佳境,除了人们见怪不怪的一堆堆解决方案外,终于,电子商城、电子花店、网上拍卖等实实在在的内容出现在中国网民的面前,着实让人有些惊喜。应当说,这与我国政府的大力倡导是分不开的,可是,却又不时见到倡导者忍不住自己上来操练一把,真有点“皇帝不急太监急”的味道,叫人找不北。
  


  一、网络经济的本质
  
  1.网络经济的本质是自由化
  网络经济提供的是一个开放的、可以自由连接的、虚拟的市场空间,而且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遵循规定的网络协议,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加入。
  其次,网络经济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对于电子商务在金钱上的进入门槛。在网络中,任何企业都可以与象可口可乐、W-mart、通用电器等这样的商业巨人具有同样多的机会,与他们在同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竞争。
  最后,网络经济的发展,在技术上又促进电信的全球自由化,最终导致WTO(世贸组织)相关三大协议的订立——《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使电信的管制放松,大大降低通信关键产品和设施的费用,使得更多的网民加入这一广袤的市场。这是一种合理的良性互动,正在打破各种垄断:AMARZON、YAHOO、E-BAY......一长串的名单在不断的增长。
  2.网络经济是市场行为而非计划行为的结果
  Internet最初起源于ARPAnet,是冷战条件下军事指挥系统无奈的载体,随着80年代末冷战世界的消失,促成了Internet的形成。短短几年间,Internet不仅迷醉了广大的学生和和科学工作者,而且产生了全世界最大的超肤色、超语言的新“种族”——网民。现已达到2亿人口,并正以几何级的速度,严重的违反着“计划生育”。
  Internet商业的发展是伴随着Internet用户的急剧增加而倍增,到1998年,通过Internet实现的商业销售额达到430亿美元,是1996年200多倍,年均增长50倍。这充分说明了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也完全在“看不见之手”的调节之下。
  3.EC是企业利用网络经营的成果,企业是EC的主体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的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1)EC因IT企业销售商品和服务而产生
  IT企业是电子商务的直接设计者和设备的直接提供者,IT企业通过提供联机服务,客户访问服务,使信息产生增值,同时为商业运作过程提供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为商业参与者提供软硬件产品,如智能卡、电子钱包等。由于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等网络上进行的,因此,网络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硬件架构。
  (2)企业是EC的主要参与者
  电子商务强调要使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银行或金融机构、厂商、企业和所有合作伙伴,都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中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电子化应用,企业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
  (3)企业和消费者互动是EC发展的源动力
  光有企业而没有消费者的参加,便不存在EC中的Commerce,企业将无法求得利润,因此,也无法构建完整的电子商务。正是有了Internet上的不断增加的、数以亿计的用户以及用户潜在的消费动机,与企业的利润追求相互的驱动,才带来EC如此迅猛的发展。 所以说,任何忽视、降低企业和用户在EC中的作用,甚至取而代之,都会是拔苗助长,得不偿失。
  
  二、国外EC的发展
  
  不管从技术角度还是管理的角度看,电子商务都是一个新课题。政府在其中起什么作用,世界各国还在探索之中。
  1.美国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该文件提出五项基本原则:
  * 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 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 在需要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其目标也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见的、宽松、一致和简单的商业法制环境。
  * Internet的成功可部分地归于它的分散性和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
  * 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应用。
  1998年2月26日,美国政府宣布美国电子商务为免税区,互联网为全球贸易区,并制定发展技术、行为准则、保护网上隐私等规定。1999年1月1日,美国政府采购全部上网。
  美国在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确实走在世界的前面,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既没有硬件的投入也没有软件的投入,属私人行为。1998年4月,美国商务部报告中提到“政府帮助建立规范EC商务的法律框架,应可能通过私营部门的集体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规章制定有关规定”,可见在美国电子商务私人行为的广泛。
  2.欧洲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认为,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必须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些环境包括政府带头采用电子商务形式和电子商务技术,建立一些示范工程,同时要在将来采取“电子政府”方式以适应“电子商务”。
  1997年7月8日,欧盟29个国家通过共同宣言,支持电子商业交易,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商业应用。 3.新加坡
  在亚太地区,新加坡较早就建立了世界领先的EDI系统。政府设立了一个“新加坡一号”项目,目的是让所有人使用电子通信,并设立20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建设该系统。同时,由新加坡国家计算机局(NCB)成立11个研究小组研究“IT2000智能岛蓝图”。此外,新加坡政府还拨出14亿美元为中小学校购置电脑设备,力求在几年内使新加坡成为个人电脑人均拥有量全球第一的国家。美国的微软公司还帮助新加坡开发名为“人行道”的Internet应用项目,美国的VISA公司与花旗银行联合开发的互联网信息卡结算系统在1997年4月在新加坡投入运行,这亦属“世界第一”。
  对于Internet的管理,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包括ICP、ISP的管理都必须到新加坡广播局领取营业许可证。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建设,新加坡采取的是全部由政府投资、政府完全控制的做法。 以上个案基本上可以代表从完全市场经济行为至政府建设EC的典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是政府色彩较重的新加坡,政府也是通过入资私营公司的形式参与具体的EC建设。   三、我国政府在EC中的地位
  
  我国对电子商务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江泽民主席多次高度评价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框架已在草拟,“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已经明确写进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全国的“金”字工程已初具规模,国家经贸委和信息产业部1998年10月21日联合宣布金贸工程正式启动,并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为试点。我国1999年实施的“政府上网工程”,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共信息资源上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我国的各地、各部门更是行动迅速,成为EC的主角,各地电子商务网络、电子商务应用如雨后春笋,1998年更被人们称为“电子商务”年。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有限的EC项目中,宣告成功者多,收到实效者少。大部分只是停留在电子商务的演示水平,宣传效果大于收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难怪前不久已有媒体发出了我国EC姓“官”还是姓“商”的疑问。我们认为,政府在EC建设中的作用,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规划与引导
  作为政府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总体框架,从宏观上规划我国的电子商务建设。同时,有必要对全国的网络进行系统科学的统筹规划,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集中力量,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一个宽带、高速、大容量、高水平的国家信息传输通道,建立包括电信、计算机、广播电视在内的各种公用、专用通信信息网络。
  事实已经给我们上了最生动的一课,在众多媒体的炒作下,甚至是在一些国外厂商的推动下,我国的许多中央部委、各省市纷纷建设自己的网络,搭起了戏台,但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企业和商家,并没有真正热起来,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是一头雾水,出现种种的疑虑。造成政府搭起戏台,而无企业唱戏,更无消费者喝彩的局面。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在EC这样一个新生行业,政府若不能以相对中立的态度去制定规则,而是要直接介入游戏,甚至是参与竞争有限的资源,必然会导致企业和行业的行为的扭曲。因为这样的参与,首先会向控制资源的人倾斜,而非建立在资源的合理配置之上。因此,在国家的电子商务总体框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各部门各网为政、标准不一,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也就不足为奇了。
  2.鼓励试点,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
  应用是电子商务的核心,没有应用需求,没有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应用系统,电子商务就不可能有效进行,也很难调动消费者的热情。作为政府,必须有目的地进行试点,首先在有一定需求的行业如计算机软件产品、旅游、外贸、民航、证券等进行电子商务应用试点,通过试点的实际效果,说服消费者。这样,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就会容易一些。
  事实上,企业和消费者是很乐意接受电子商务的,证券业从行情发布到查询、下单成交、结算等全部环节的迅速电子化,不仅证明了电子商务的生命力,而且,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这儿并未出现太大的政府压力,却是政府提出的一个恰当的切入点,其核心是统一了消费者、证券商和银行管理部门等各方面的利益。
  3.构造法律环境
  为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政府还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体制,通过法律的规范,有助人们增强对网络交易的信心,防止诈骗、解决纠纷、保障个人隐私等,同时,通过法律的途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也相当必要。
  4.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Internet之上、没有国界的交易行为,而Internet本身就是一个大家庭,各国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不同,采用网络的接入标准也不一样。同时,各国本身的商业运作标准,电子单证标准也千差万别。作为政府部门,首先必须制定好本国的电子商务标准,包括网络接入标准、商业标准等;其次,积极向国际标准靠拢,以便今后与国际接轨。
  从我国近几年的电子商务建设情况看,标准化问题较为突出,在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设中表现得更为严重。我国目前各地认证中心的建设,既有银行建设、也有邮电部门建设,还有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采用的标准也不同,针对的认证群也不一样,有B TO B的认证,也有B TO C的认证。撇开标准不谈,光是在国内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认证问题就有很大一堆,更不要说与国际的接轨。
  5.带头应用示范 政府是权威的象征,特别是在我国,即使是国外的网民,在踏入“网络中国”时,首先求助的、想到的也是国家的政府部门,这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的访问量就可以看出。我国政府的这一特殊的角色地位,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1999年是我国的“政府上网”年,政府的责任不能仅限于把政府的职能丢上网就完事,应该合理利用政府权威,带头应用示范,通过营造电子政府带动网上应用,通过电子社区,营造EC氛围,一步步展示EC的前景给网民,让广大的网民、企业有信心加入,从而推动全社会的EC应用。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不难看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发展经济,在电子商务这一世纪机遇面前,如何正确对待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也就成了建设电子商务的成功之关键所在。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建设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应站得高,相对超脱,为企业与消费者所不能为。切忌亲力亲为,又是建平台,又是建CA,向企业掠夺,将电子商务扼杀在温柔的摇篮中,再留下一笔可怕的“学费”。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之路,也正是本文抛砖引玉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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