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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一条公诸报端的新闻: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及其家属9月19日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带走,郴州人民奔走相告,举城狂欢,鸣放烟花爆竹,如同过节一般热闹。
一个官员被查处,居然全城轰动,众人狂欢,历来少见,足见当事人是何等不得人心,当地干部人民又是何等恨之入骨。当地有一名官员的心里话一语中的:“如果说郴州官员有三分怕市委书记李大伦,那他们就有十二分怕曾锦春。谁也不敢拂其意。否则,他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把你‘双规’起来。”就是说,曾锦春由于手中有“双规”权,实际上成了凌驾于地方党委政府之上的“太上皇”,谁敢违背他的“旨意”,谁就有被“双规”的危险,难怪人们对他十二分惧怕了。当地公路、交通、税务、工商等许多要害部门的“一把手”都被他“双规”过:被他“双规”过的领导干部不计其数,且多数是糊里糊涂地被“双规”。更奇怪的是,他对党内干部动辄“双规”犹不满足,又创造性地对党外民营企业家实行“双规”。有一位企业家既非党员,也非团员,不知触犯了曾哪根神经,在出差回家的路上竟然被“双规”,但缴出一笔钱就放人;另一位企业家也是“双规”后罚款放人:仅仅凭已经曝光的几件事就不难窥见他的“双规”原则的奥秘了。有一些知趣的识相的懂事的。事先花了钱埋了单铺了路的,在他那里自然可以破财消灾逢凶化吉。
由此可见,曾锦春名为一公仆,实为一恶吏。为了生财,他居然拿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污损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光彩,破坏了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想一想,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还谈什么和谐安定,人们又怎么能够聚精会神心情舒畅地去搞改革谋发展呢!
纪检执法部门本是人民的保护神,却被曾锦春把反腐败的利器盗用为腐败的工具,这显然是当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动向。在反腐败斗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何保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双规”虽然是党内措施,但政策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1994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所谓“双规”,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双规”。该条例规定,“双规”的对象必须是党员,被“双规”对象必须符合违纪的若干条件;而“双规”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初步核实时间为两个月,必须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再延长。对这些规定不能搞神秘化,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以有利于大家监督。其次,谁“双规”谁不“双规”,要由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一把手”说了算,这与使用干部不能个人说了算的道理是一样的。通过决策层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建立“双规”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双规”封闭与休假疗养的感觉毕竟是不一样的,弄错了,不仅对当事人施加了莫大的精神上肉体上的压力,还会造成难以收回的社会影响。“双规”也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精神,不能错了就错了,必须严肃追究错误决策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出纪检监察部门,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严肃规定的目的,是力求减少“双规”的差错率,有效杜绝一些钻进纪检监察队伍的腐败分子乘机以“双规”为撒手锏,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需要逐步把“双规”纳入法治轨道。不必另起炉灶,独设一门。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律不完善的过渡阶段,“双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使一些腐败分子望而生畏,但在一些地方确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果纳入法治渠道.就能从根本上遏制“双规”超范围、无时限、太随意等种种带有很大潜在危害的弊端。
(责编:金锋)
一个官员被查处,居然全城轰动,众人狂欢,历来少见,足见当事人是何等不得人心,当地干部人民又是何等恨之入骨。当地有一名官员的心里话一语中的:“如果说郴州官员有三分怕市委书记李大伦,那他们就有十二分怕曾锦春。谁也不敢拂其意。否则,他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把你‘双规’起来。”就是说,曾锦春由于手中有“双规”权,实际上成了凌驾于地方党委政府之上的“太上皇”,谁敢违背他的“旨意”,谁就有被“双规”的危险,难怪人们对他十二分惧怕了。当地公路、交通、税务、工商等许多要害部门的“一把手”都被他“双规”过:被他“双规”过的领导干部不计其数,且多数是糊里糊涂地被“双规”。更奇怪的是,他对党内干部动辄“双规”犹不满足,又创造性地对党外民营企业家实行“双规”。有一位企业家既非党员,也非团员,不知触犯了曾哪根神经,在出差回家的路上竟然被“双规”,但缴出一笔钱就放人;另一位企业家也是“双规”后罚款放人:仅仅凭已经曝光的几件事就不难窥见他的“双规”原则的奥秘了。有一些知趣的识相的懂事的。事先花了钱埋了单铺了路的,在他那里自然可以破财消灾逢凶化吉。
由此可见,曾锦春名为一公仆,实为一恶吏。为了生财,他居然拿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污损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光彩,破坏了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想一想,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还谈什么和谐安定,人们又怎么能够聚精会神心情舒畅地去搞改革谋发展呢!
纪检执法部门本是人民的保护神,却被曾锦春把反腐败的利器盗用为腐败的工具,这显然是当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动向。在反腐败斗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何保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双规”虽然是党内措施,但政策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1994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所谓“双规”,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双规”。该条例规定,“双规”的对象必须是党员,被“双规”对象必须符合违纪的若干条件;而“双规”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初步核实时间为两个月,必须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再延长。对这些规定不能搞神秘化,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以有利于大家监督。其次,谁“双规”谁不“双规”,要由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一把手”说了算,这与使用干部不能个人说了算的道理是一样的。通过决策层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建立“双规”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双规”封闭与休假疗养的感觉毕竟是不一样的,弄错了,不仅对当事人施加了莫大的精神上肉体上的压力,还会造成难以收回的社会影响。“双规”也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精神,不能错了就错了,必须严肃追究错误决策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出纪检监察部门,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严肃规定的目的,是力求减少“双规”的差错率,有效杜绝一些钻进纪检监察队伍的腐败分子乘机以“双规”为撒手锏,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需要逐步把“双规”纳入法治轨道。不必另起炉灶,独设一门。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律不完善的过渡阶段,“双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使一些腐败分子望而生畏,但在一些地方确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果纳入法治渠道.就能从根本上遏制“双规”超范围、无时限、太随意等种种带有很大潜在危害的弊端。
(责编: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