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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推动了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的步伐,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正常、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少实践经验均表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缺陷有待解决和完善。在本中,笔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一、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问题
第一,行政干预问题突出。政企不分是导致行政干预问题的关键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过多的行政干预必然会导致市场规则的人为破坏,打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无法发挥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少均是身兼三职,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执行者,还是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者,因而导致市场的作用无法发挥和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沦为形式。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直接以行政命令或者其他方式(例如,打电话、写条子、“推荐”施工队等)来干扰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第二,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和管理系统。在我国当前的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当中,多头领导、令出多门的现象非常常见,各个省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均有着不同的专业部委,一般它们又会设立各自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由此可见,在机构设置方面,专业部委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之间互不干涉,各个招标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一般只需要依照自己的实际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来确定即可。该种做法虽然突出了工程项目专业性的重要地位,但是人为地讲原本统一的建筑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子工程和专业工程,导致该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只可以对建筑工程市场的招投标进行管理,而无法对专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有效地管理,导致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被人为地削弱和分割。
第三,监督工作的力度尚待加强。为了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力,我国政府颁布了《招投标法》。《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方式以及范围等等內容,对规范招标市场的不良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以权代法”的思想,导致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着明招暗定、关系工程、违规招标、不招标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于权力部门的监督工作监管工作力度不够,没有监督的权力便存在着非常大的滥用可能性。
(二)内部问题
第一,发包方存在的问题。首先,将自身利益视为最高利益,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的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发包方肢解发包工程来获得不当利益。对于工程项目招标,可以进行特殊专业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以及全部项目招标,但是绝对禁止对单位项目进行分项招标和分部招标。但是发包方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可以说是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总承包商的合法利益,打击总承包商严格施工管理的积极性。另外,分项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一般均没有合同关系的约束,这也常常导致总承包商不能够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地管理和控制,最终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其次,招标中存在较多压级压价的问题。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少施工单位为确保能够中标,往往使得投标价格的确定缺乏理性,对于某些分明无钱可赚乃至亏损的报价,业主单位也往往会视而不见,只要价格低就能中标。对于以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而言,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额外利润,通常都会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使得不少工程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
第二,承包方存在的问题。首先,挂靠投标比较普遍。对于某些没有施工资质的小型施工单位而言,由于没有参与各种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他们为了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往往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参与招标活动。这些“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一旦中标,他们必然无法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其次,以恶意欺诈的方式谋求中标。在实践中,某些施工企业往往以工程转包、利益分成等好处诱使其他的以不中标为目的的施工单位参与到招标活动当中,让他们故意降低价格或者太高价格,最终使自己中标。或者是一家施工企业却分别利用其他几个施工单位的名义来参与到投标当中,这些施工单位当中不管哪一个中标,实际上都是该施工企业中标。最后,通过贿赂招投标相关人员的方式来谋求中标。建设市场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没有让施工单位通常更新技术、完善管理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而是采用了走后门、拉关系、金钱贿赂等不法手段来谋求中标,进而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
二、解决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的建议对策
第一,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一套独立的监察系统,该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划拨经费。这套系统应与地方各级财政脱钩,以尽大限度地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具体的工作职责包括:首先,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察,特别是决标后施工过程的监察。其次,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数据库,将各个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信誉数据进行记录,为考察该企业日后进行投标活动提供历史数据,并将该数据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最后,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授权启动当地的司法审理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的职能,统一管理口径。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设置,要本着统一管理的精神设置,不能再继续沿用两套主体互不相干、各自管理的形式。在中央应该是,由建设部统一管理,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其他和建设部处于平级管理地位的各专业部委均实行大业主职能,并入到微观管理层中去。
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以此为蓝本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因法制不完善而留给微观主体钻漏洞的机会,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四,加强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应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人才队伍,并明确学培考试,不合格者不发证,无证者不能上岗,同时上岗证的时效性还要与业绩专评挂钩,使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有条件、有竞争、自加压的环境中去创造和鞭策自我。
总之,针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乱象,必须坚决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遵从科学有效的方法,通过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
参考文献
[1] 潘云华,魏春福,陈景荣,卢赟凯,文峰. 加强对高校附属医院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监督的探讨[J]. 现代医院管理,2008,(01):142-143.
[2] 李云涛. 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J]. 网络财富,2009,(09):212-213.
[3] 阿永琴. 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委托方行为及其控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323-324.
[4] 匙静,王立群. 对当前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思考[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8):366-367.
[5] 王辉. 我国工程项目网络招投标相关问题的探讨[J].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04):152-153.
[6] 胡小军,陈爱芬,姜秋笛.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32-35.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一、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问题
第一,行政干预问题突出。政企不分是导致行政干预问题的关键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过多的行政干预必然会导致市场规则的人为破坏,打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无法发挥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少均是身兼三职,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执行者,还是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者,因而导致市场的作用无法发挥和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沦为形式。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直接以行政命令或者其他方式(例如,打电话、写条子、“推荐”施工队等)来干扰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第二,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和管理系统。在我国当前的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当中,多头领导、令出多门的现象非常常见,各个省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均有着不同的专业部委,一般它们又会设立各自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由此可见,在机构设置方面,专业部委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之间互不干涉,各个招标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一般只需要依照自己的实际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来确定即可。该种做法虽然突出了工程项目专业性的重要地位,但是人为地讲原本统一的建筑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子工程和专业工程,导致该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只可以对建筑工程市场的招投标进行管理,而无法对专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有效地管理,导致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被人为地削弱和分割。
第三,监督工作的力度尚待加强。为了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力,我国政府颁布了《招投标法》。《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方式以及范围等等內容,对规范招标市场的不良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以权代法”的思想,导致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着明招暗定、关系工程、违规招标、不招标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于权力部门的监督工作监管工作力度不够,没有监督的权力便存在着非常大的滥用可能性。
(二)内部问题
第一,发包方存在的问题。首先,将自身利益视为最高利益,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的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发包方肢解发包工程来获得不当利益。对于工程项目招标,可以进行特殊专业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以及全部项目招标,但是绝对禁止对单位项目进行分项招标和分部招标。但是发包方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可以说是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总承包商的合法利益,打击总承包商严格施工管理的积极性。另外,分项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一般均没有合同关系的约束,这也常常导致总承包商不能够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地管理和控制,最终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其次,招标中存在较多压级压价的问题。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少施工单位为确保能够中标,往往使得投标价格的确定缺乏理性,对于某些分明无钱可赚乃至亏损的报价,业主单位也往往会视而不见,只要价格低就能中标。对于以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而言,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额外利润,通常都会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使得不少工程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
第二,承包方存在的问题。首先,挂靠投标比较普遍。对于某些没有施工资质的小型施工单位而言,由于没有参与各种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他们为了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往往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参与招标活动。这些“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一旦中标,他们必然无法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其次,以恶意欺诈的方式谋求中标。在实践中,某些施工企业往往以工程转包、利益分成等好处诱使其他的以不中标为目的的施工单位参与到招标活动当中,让他们故意降低价格或者太高价格,最终使自己中标。或者是一家施工企业却分别利用其他几个施工单位的名义来参与到投标当中,这些施工单位当中不管哪一个中标,实际上都是该施工企业中标。最后,通过贿赂招投标相关人员的方式来谋求中标。建设市场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没有让施工单位通常更新技术、完善管理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而是采用了走后门、拉关系、金钱贿赂等不法手段来谋求中标,进而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
二、解决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的建议对策
第一,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一套独立的监察系统,该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划拨经费。这套系统应与地方各级财政脱钩,以尽大限度地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具体的工作职责包括:首先,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察,特别是决标后施工过程的监察。其次,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数据库,将各个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信誉数据进行记录,为考察该企业日后进行投标活动提供历史数据,并将该数据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最后,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授权启动当地的司法审理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的职能,统一管理口径。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设置,要本着统一管理的精神设置,不能再继续沿用两套主体互不相干、各自管理的形式。在中央应该是,由建设部统一管理,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其他和建设部处于平级管理地位的各专业部委均实行大业主职能,并入到微观管理层中去。
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以此为蓝本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因法制不完善而留给微观主体钻漏洞的机会,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四,加强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应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人才队伍,并明确学培考试,不合格者不发证,无证者不能上岗,同时上岗证的时效性还要与业绩专评挂钩,使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有条件、有竞争、自加压的环境中去创造和鞭策自我。
总之,针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乱象,必须坚决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遵从科学有效的方法,通过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
参考文献
[1] 潘云华,魏春福,陈景荣,卢赟凯,文峰. 加强对高校附属医院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监督的探讨[J]. 现代医院管理,2008,(01):142-143.
[2] 李云涛. 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J]. 网络财富,2009,(09):212-213.
[3] 阿永琴. 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委托方行为及其控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323-324.
[4] 匙静,王立群. 对当前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思考[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8):366-367.
[5] 王辉. 我国工程项目网络招投标相关问题的探讨[J].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04):152-153.
[6] 胡小军,陈爱芬,姜秋笛.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