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危害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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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上一个永存的问题,学界对关联交易是否应该禁止争议颇多,主流的观点是按关联交易公允以否,分为公允关联交易和非公允关联交易,公允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上正常的现象,法律应该规制的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基于此,本文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讨论,对其危害性及成因进行分析,以对非公允关联交易有一个更深的认知。
  关键词:非公允关联交易;危害性;成因
  一、几个重要的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将关联交易区分为公允关联交易与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在缺乏法律监管和机制监管的情况下,关联人和上市公司往往扭曲交易条件,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
  (一)关联人,是指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人。财政部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关联交易的具体会计准则。该准则所定义的关联人,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共同影响,将被视为关联人;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被视为关联方。在准则中,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个人投资者都被归入关联方的范畴。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在1997《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认定基础上,将关联方的范畴扩大,具体包括:母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投资方、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的个人投资者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在汇总和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办法》相关规则基础上,将关联方划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两类。关联自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中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前三类人员及其关联法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关联法人则指控股股东中的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中的公司法人,以及与前两类公司及关联自然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但是上述规定在制定时未能全面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并未提及非法人的其他经济主体,比如合伙、非法人型联营等,有可能导致这些主体在法律的约束之外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将关联关系定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由于关联关系的危害之一在于关联方之间利益冲突,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和目的之一便是进行利益的转移,因此明确关联关系的概念必须突出利益转移这一本质。
  (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一词中,“关联”是用来修饰“交易”的。如果说关联人的定义决定了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那么,关于“交易的定义则决定了关联交易的事项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及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都将“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定义为“关联方之间发生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累积了17个项目来说明关联交易的形态。通过列举事项可以直观明了地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有利于有关主体遵守,但是,规则中列举的事项远远不能涵盖“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二、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危害
  (一)损害公司的利益。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形式看似平等,实质上却是以交易一方权益的损害为基础和结果的。一般来说,非关联交易对公司产生危害的手段主要有:① 上市公司低价收购或高价出售公司资产给多数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② 上市公司无偿或象征性收取利息将公司资金出借给控股股东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③ 控股股东或董事、监事利用上市公司的信誉为自己做巨额担保,增加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在考察自身风险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积极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公司多数股东或控股股东追求公司利益的热情下降,只为自己谋求利益,不顾公司整体效益,而公司之外的债权人若无法了解公司多数股东所进行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很容易导致将来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这样一来,社会的信用机制将被破坏。
  (三)误导个人投资者。一些公司利用大量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来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使许多投资者盲目追捧,从而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四)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及资源配置。关联方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会导致市场自由及公平竞争的破坏。正如克拉克所言,不公平自我交易还会产生无生产效率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反过来又提高资本成本。再者,上市公司为达到不正当关联交易目的而隐瞒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是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三、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是我国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形成的制度根源。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传统国有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改制而来。为了改变整体上市导致资产收益率过低及其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大部分公司选择了 “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为母公司”的模式,即将优质资产剥离之后“虚拟”一个上市公司,而保留在母公司的大都是资产质量差、盈利能力弱的业务和资产。
  (二)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国有股权的髙度集中是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的表现。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几乎是由母公司的管理人员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并且在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无形中助长和纵容了控股股东的不公平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一内部治理结构,在证券部门的推动下,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但是,我国股权高度集中导致控股股东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形式上具备完整的治理结构,实际上,股东大会像在走过场,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被控股股东控制,再加上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大股东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操纵不公平关联交易。
  (四)证券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对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监管。首先,法律并未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股东的权力,导致只监管上市公司这一单方监管措施略显苍白。其次,不公平关联交易违法成本超低是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频发的又一个原因。收益大、成本低的交易让许多人前仆后继地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最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使证券监管部门本身还存在着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的“使命”,这一立场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泛滥。(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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