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评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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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最终裁判者,必依赖于对证据的判定与评价。法官证据评价的理想模式有两种:"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英美法系裁判者的证据评价过程倾向原子主义,而在判决结果上倾向整体主义;大陆法系在证据评价过程倾向整体主义,但判决理由的出具上则表现为原子主义。而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评价的过程与结果都倾向整体主义,即印证,突出表现为:以被告口供的相互印证、同一证据源证据的相互印证、庭后默读卷宗的印证,以及判决理由的整体主义认证。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改良,逐渐转变法官对整体主义或印证模式的过度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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