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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大学生小顾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某影视公司盗用,成为该公司一名月薪3500元的“群众演员”,这不仅让他感到奇怪,而且也直接影响了他在学校的助学贷款,甚至影响到家人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为此,小顾一纸诉状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影视公司赔偿小顾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共计1300余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案情评析
小顾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境困难,需要助学贷款的资助才能继续学业。2014年,为缓解经济压力,小顾的家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然而却被告知不具备申领的资格。在当地政府出具的一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小顾居然自2012年12月起每月都有3500元的工资。而且,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早自2011年10月份起,小顾就开始在这家公司领取工资。小顾本是一名学生,一直在校读书且从来没有工作过,怎么就凭空有每月3500元的工资呢?于是,小顾随即到税务机关调查,原来有一家影视公司一直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群众演员虚列工资申报纳税。查明事情真相后,小顾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庭审中,该影视公司辩称,公司在影片的拍摄过程中会用到很多群众演员,而群众演员本身流动性也极大,公司根本无法一一核对群众演员的身份信息。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公司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工作过失,不小心将公司的群众演员身份资料弄混,以至于错误地将支付给别人的工资报酬当作支付给小顾的报酬报给了公司;公司根本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也及时停止了侵权的行为,努力将损害的后果降至最小。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和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内容。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三类:一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二是滥用他人姓名;三是冒用他人姓名。法院审理认为,该影视公司擅自使用小顾的姓名虚列工资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顾的姓名权,因此该公司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事件虽然给小顾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困扰,但该困扰尚不至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人应给付受害方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可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影视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影视公司同时支付小顾相应的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审理法官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要多方面入手。除了不断完善立法以外,目前,相关行政监管也要跟上,比如对于掌握大量公民信息的电信、医疗、教育等单位已经开始严格限制查询权限,明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获取以及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也在进一步明晰。法官还建议,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本案中,小顾起诉的是影视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但实际上涉及一个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为骚扰短信、不正当商业行为、诈骗、绑架勒索、暴力讨债等提供了便利,留下了诸多隐患。小顾通过诉讼的方法虽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对于自己身份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疑问却显得无可奈何。所以,保护自己,要先从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做起。
大学生小顾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某影视公司盗用,成为该公司一名月薪3500元的“群众演员”,这不仅让他感到奇怪,而且也直接影响了他在学校的助学贷款,甚至影响到家人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为此,小顾一纸诉状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影视公司赔偿小顾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共计1300余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案情评析
小顾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境困难,需要助学贷款的资助才能继续学业。2014年,为缓解经济压力,小顾的家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然而却被告知不具备申领的资格。在当地政府出具的一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小顾居然自2012年12月起每月都有3500元的工资。而且,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早自2011年10月份起,小顾就开始在这家公司领取工资。小顾本是一名学生,一直在校读书且从来没有工作过,怎么就凭空有每月3500元的工资呢?于是,小顾随即到税务机关调查,原来有一家影视公司一直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群众演员虚列工资申报纳税。查明事情真相后,小顾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庭审中,该影视公司辩称,公司在影片的拍摄过程中会用到很多群众演员,而群众演员本身流动性也极大,公司根本无法一一核对群众演员的身份信息。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公司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工作过失,不小心将公司的群众演员身份资料弄混,以至于错误地将支付给别人的工资报酬当作支付给小顾的报酬报给了公司;公司根本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也及时停止了侵权的行为,努力将损害的后果降至最小。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和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内容。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三类:一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二是滥用他人姓名;三是冒用他人姓名。法院审理认为,该影视公司擅自使用小顾的姓名虚列工资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顾的姓名权,因此该公司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事件虽然给小顾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困扰,但该困扰尚不至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人应给付受害方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可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影视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影视公司同时支付小顾相应的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审理法官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要多方面入手。除了不断完善立法以外,目前,相关行政监管也要跟上,比如对于掌握大量公民信息的电信、医疗、教育等单位已经开始严格限制查询权限,明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获取以及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也在进一步明晰。法官还建议,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本案中,小顾起诉的是影视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但实际上涉及一个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为骚扰短信、不正当商业行为、诈骗、绑架勒索、暴力讨债等提供了便利,留下了诸多隐患。小顾通过诉讼的方法虽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对于自己身份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疑问却显得无可奈何。所以,保护自己,要先从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