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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行政诉讼法》修法的重大革新之果。然而,该制度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表现出审查强度不足、审查流于形式等弊端。面对大量涌现而违法情况频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便成为拷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大课题。而打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受案范围之门、创设相应的管辖制度、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裁判权则是消弭问题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