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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以传统中国"情感本体"的文化类型为基础,来考察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及其话语表达的基本特征。首先,本文简要地讨论了传统中国"情感本体"的文化类型和秩序原理;接着,本文从民间百姓"申冤"以及司法官员"哀矜"的角度,来具体阐释情感因素在"申诉冤情"与"哀矜折狱"中发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这一阐释,本文意欲揭示明清中国的司法模式,乃是"诉诸情感"的心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