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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目前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该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在我看来,这一禁令在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一点上,可谓用心良苦,值得称赞,但能不能落到实处,却非常值得怀疑。一不留神,就可能会变成一个“逗你玩”的游戏。何以见得呢?因为这条禁令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死穴”:没有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