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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作为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一大类型,其能否得以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行政权的有效实施,乃至社会稳定与和谐。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德国、法国、美国等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中引入了调解、和解等较为柔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强调行政权的强制性,和解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一直不被重视,行政和解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为此,必须加紧对行政和解的理论探讨和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