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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一直未受重视,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如何保护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指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相印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国库;金融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1
一、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本质特征是为进入中央银行账户的财政资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这种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财政资金在进出中央银行账户的过程中,会与各类群体和组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社会公众而言,这些联系主要产生于税款缴纳、更正退库、预算支拨及国债投资与兑付等业务的办理过程,因此,国库领域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满足个人或组织需要,办理国库业务或国债业务时接受国库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其权益内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获得的国库服务或购买的国债产品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2.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纳税方式、投资国债自主选择承销机构、办理兑付和质押等权利。
3.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接受国库服务时享有机会均等、自愿交易的权利。
4.资产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缴纳的税款安全入库、持有的国债不受侵害的权利。
5.隐私权。金融消费者享有接受国库服务时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6.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接受国库服务中,若发生财产被不法侵害事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开展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库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库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国库工作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与直接,做好国库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也愈加重要。
1.是构建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根本要求。现代化服务性国库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寓经理于服务之中,因此,只有重视直接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国库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好办理国库、国债业务的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履行好经理国库的基本职责。
2.是推动国库工作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首先是内生性发展的需要,国库工作的不断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其次是创新性发展的需要。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够全面了解、不断发现服务对象的新需求,从而指导我们创新工作理念、改进方式方法,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并以此来推动国库工作持续发展。
3.是提升国库影响力的重要突破口。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能够使金融消费者了解涉及自身的国库服务内容,对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中的重要作用有更直观的认识,从而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国库工作的认同,从根本上提高国库部门的影响力。
4.是加强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管理的有效举措。通过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可以有效发挥其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作用,提高国库监督的广泛性和连续性,督促商业银行规范化办理代理国库业务,提升国库的监管效率。
二、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通过宣传,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国库业务的认识度和参与度,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与一般意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比,国库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跨部门协调性要求高、内容政策性强等特点,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机制建设不完善、宣传与教育缺位、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问题。
(一)相关制度的滞后与缺失。2014年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针对“金融消费”这一特殊消费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具体到国库领域,制度建设工作较为滞后和缓慢,只有极少数国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较少对纠纷处理、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不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求偿权等各项权益。
(二)机制建设不健全。首先是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国库与财税、海关等部门在国家预算执行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相互之前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力,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次是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实践中部分国库通过开通投诉热线搭建了维权渠道,受理金融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但是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融合受理、分办、督查、办结、反馈等为一体的规范的投诉处理机制。
三、加强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总行应结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尽快规划对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制定相应的权益保护办法,明确权责划分,增强各方的责任意识。各级国库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推动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工作。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一是加强工作协作,成立由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税机构等单位主导、商业银行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形成多方参与、协调一致的国库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二是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在明确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调查期限的基础上,开通国库服务投诉维权热线,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三)提高国库服务质量与能力。一是拓宽服务范围,围绕与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需定期支付的政府行政补助项目,不断丰富国库直拨资金的种类。二是开展服务创新,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电子化建设成果,改善国库领域金融服务手段,探索国库服务新模式,不断提升国库服务水平。三是提高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国债收款单和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进一步盘活这部分“睡眠”资金,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
关键词:国库;金融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1
一、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本质特征是为进入中央银行账户的财政资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这种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财政资金在进出中央银行账户的过程中,会与各类群体和组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社会公众而言,这些联系主要产生于税款缴纳、更正退库、预算支拨及国债投资与兑付等业务的办理过程,因此,国库领域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满足个人或组织需要,办理国库业务或国债业务时接受国库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其权益内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获得的国库服务或购买的国债产品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2.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纳税方式、投资国债自主选择承销机构、办理兑付和质押等权利。
3.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接受国库服务时享有机会均等、自愿交易的权利。
4.资产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缴纳的税款安全入库、持有的国债不受侵害的权利。
5.隐私权。金融消费者享有接受国库服务时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6.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接受国库服务中,若发生财产被不法侵害事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开展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库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库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国库工作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与直接,做好国库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也愈加重要。
1.是构建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根本要求。现代化服务性国库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寓经理于服务之中,因此,只有重视直接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国库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好办理国库、国债业务的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履行好经理国库的基本职责。
2.是推动国库工作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首先是内生性发展的需要,国库工作的不断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其次是创新性发展的需要。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够全面了解、不断发现服务对象的新需求,从而指导我们创新工作理念、改进方式方法,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并以此来推动国库工作持续发展。
3.是提升国库影响力的重要突破口。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能够使金融消费者了解涉及自身的国库服务内容,对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中的重要作用有更直观的认识,从而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国库工作的认同,从根本上提高国库部门的影响力。
4.是加强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管理的有效举措。通过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可以有效发挥其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作用,提高国库监督的广泛性和连续性,督促商业银行规范化办理代理国库业务,提升国库的监管效率。
二、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通过宣传,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国库业务的认识度和参与度,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与一般意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比,国库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跨部门协调性要求高、内容政策性强等特点,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机制建设不完善、宣传与教育缺位、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问题。
(一)相关制度的滞后与缺失。2014年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针对“金融消费”这一特殊消费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具体到国库领域,制度建设工作较为滞后和缓慢,只有极少数国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较少对纠纷处理、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不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求偿权等各项权益。
(二)机制建设不健全。首先是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国库与财税、海关等部门在国家预算执行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相互之前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力,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次是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实践中部分国库通过开通投诉热线搭建了维权渠道,受理金融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但是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融合受理、分办、督查、办结、反馈等为一体的规范的投诉处理机制。
三、加强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总行应结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尽快规划对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制定相应的权益保护办法,明确权责划分,增强各方的责任意识。各级国库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推动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工作。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一是加强工作协作,成立由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税机构等单位主导、商业银行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形成多方参与、协调一致的国库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二是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在明确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调查期限的基础上,开通国库服务投诉维权热线,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三)提高国库服务质量与能力。一是拓宽服务范围,围绕与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需定期支付的政府行政补助项目,不断丰富国库直拨资金的种类。二是开展服务创新,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电子化建设成果,改善国库领域金融服务手段,探索国库服务新模式,不断提升国库服务水平。三是提高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国债收款单和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进一步盘活这部分“睡眠”资金,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