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洛克是著名的西方政治思想家,他有关政府、民主的讨论和思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其后的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他对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转型中的中国仍有很多借鉴意义,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洛克;政府;社会契约;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 I17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0-0144-02
1 洛克民主思想的内涵
洛克通过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之后,自然地提出自己的宪政民主的学说理论。洛克追根溯源、论述条理清晰,从最初的自然状态到政府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解体重归自然状态。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到外来侵害的权力。洛克为了公众利益提出民主政治观点。
1.1 政府与权力。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自由、有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人们逐渐走向了一个集体,慢慢形成了国家,人们把自己的一些权力交给了少数或者某个佼佼者,他们成为了君主,组成了政府,人类因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政治状态。由于权力的集中,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平等,丧失权力的大多数人成为了奴隶,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变成了主人。自然法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维护统治者权益的不公平的法律,而即使是这种不公平法律,也不能严格执行,掌权者是可以肆意妄为的。监狱和军队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君主的统治,而不是惩治犯人以及保卫人民,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即人剥削人的社会。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依旧是一种进步,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力给政府的行为并没有错,只是在放弃权力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几个问题:哪些权力是可以自我放弃给政府的,自己应该保留哪些权力和自由,政府在取得这些权力后如何行使,有哪些职责;自己放弃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或者说组成政府的人员如何来产生;如何制约政府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
洛克认为,当人们踏入政治状态时,因为每个人都放弃了一些权力,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权将不复存在,放弃的这些权力会集中在一起,组成了国家主权。洛克将国家主权分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關系,立法权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这些权力是万万不可以被私人把持的,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1.2 人民与立法。立法权属于人民,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人民受制于绝对意志和专断统治权时,人民总是有权来保护自己。因为自卫权是人类享有的根本的、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利,人民是为了自卫才加入社会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当共同体将其交给某些人时,它就是神圣和不可变更的。任何人的任何命令,只有得不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政府有职责行使人民赋予它的上述权力,那么,人民应该保留权权利,生存权、财产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重点关注下得是财产权,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人权宣言》也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是一项必要而且重要的权力,政府不得非法侵占任何人的财产。此外,既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也有权力解散现有政府,成立新的政府,也无需这会导致政府频繁更替引发国家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主权中地位最高的权力,并且只能由民选的立法机构产生,因为只有这样产生的法律才会是比较公正的。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公正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在清代末期,很多官员和知识分子就企图通过立宪来挽救国家于危亡之中。法制前提下的自由才是最广泛的自由,但是,现在很多人以为自由就是可以肆意妄为,自由是由法律来限制的,一旦你诽谤别人,法律就必须来保障受害者的权力与自由,因此,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没有法治的民主便是假民主,民主绝对不是简单的投票以及少数服从多数。
1.3 财产与自由。洛克提出,是劳动让人们拥有了财产,也正是因为有了财产的存在,人们为保有生存的资本,才有了政府产生的必要,政府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进而保护个人的自由。洛克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他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属于他自己的,他对经过自己劳动脱离自然状态的任何自然之物,都享有排他的所有权,财产权也由此产生。通过开垦土地而取得财产的行为,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只要一个人在开垦土地归自己所有时留下同样好的土地供别人用,他人就不能抱怨,也不能干预这个人已经劳动开垦过的土地,而这与占有土地是结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的产权根据。因此,私有财产的出现就是不可避免的。劳动最初能确立财产权,但因为个人劳动能力有限,这一点又限制了财产权。劳动创造价值,虽然自然之物是给予人类共有的,但由于人是自己的主人,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制,由此人本身就是财产的主要来源。货币扩大财产,货币的出现使食物的真实价值被人们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易于保存的金银构成的货币,使一个人能正当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土地,且不损害任何人。人们之所以能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太过社会契约将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他们赋予金银一种价值并默许使用导致的。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用沉稳宪法确立了土地所有权。
2 洛克民主政治思想辨析
2.1 法律与信仰。受时代和环境的影响,洛克的民主政治思想并非完美,不难发现宗教的痕迹。洛克用《圣经》中的经文来反驳菲尔麦在驳斥菲尔麦立论在《圣经》基础上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洛克以彼之矛攻彼之盾。“诉诸上天”、“上帝的旨意”让我们今天的无神论者接受有点困难。洛克把“诉诸上天”作为人民面对暴政自卫的最后手段,由此可见《圣经》在西方文明的地位之高。考究洛克当时所处的时代,不难发现17世纪的英国正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互有论战。洛克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代理人,出色地完成了历史和资产阶级交给他的任务,提出民主政治思想。洛克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辩护,同时也在推动着近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他作为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第一人,为后来的思想巨人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的学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近代民主革命的贡献不可估量。最典型的当属西方的自然法,对于基督教徒来说,法律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法律不可亵渎,司法公正不可侵犯。无论是卢梭、还是洛克,在他们的作品中你会常常看见“上帝”、“圣经”、“自然法”带着浓郁宗教味的字眼。洛克与保皇派激烈的争论着“君权神授”的合理性,然而他辩论的基础便是《圣经》,他们都在围绕着上帝是否曾赋予亚当与他的后代一种统治世界万物的权力争论。这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是难以理解的,甚至会有人评论他们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信仰对一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其影响是深遠的。 2.2 權力分立與制衡。洛克从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私有财产这个前提出发,坚决反对君主专制,不论是“暴君”统治还是“贤君”统治都反对。他认为君主专制就是君主一人独裁,一个人的意志代替了法律,他的行为没有任何准绳或规定可约束。他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都完全不可能是公民的政府,而成为一切人痛苦的原因,洛克对君主专制制度的尖锐批判。洛克围绕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做了理论上的论述。虽然受时代的局限,洛克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认知比之当今社会缺少了清晰的界定,对对外权的重视程度和归属亦有所区别,导致无法有更深入的论述,然而为孟德斯鸠等后来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可能。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对外权,包括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处理同一切外国人和社会进行交往的一切事务的权力。相比执行权,对外权的行使远不能以预先制定的、长期有效的明文法来指导,而只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自己的审慎与智慧来行使。洛克作为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的政治思想家,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当然,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还不完备,还有待于发展,但洛克作为这个理论的首创者,他为代议制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设计了一个蓝图,确立了基本思想。它对法国的启蒙运动,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此,它在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的分权思想,以权力制衡权力,至今散发着理论的光辉。
2.3 政治社会与公民。
人类最初享有的社会是夫妻社会,随之而来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此后又加上主人与仆人之间的社会。但这三种形态,无论是单独出现还是联合在一起,都不足以形成政治社会。在真正且唯一的政治社会里,每个成员都放弃了裁判和处罚罪犯的自然权利,将其交给了社会,也是在这时,一个人才算加入公民社会成为了某一国家的公民。这是公民社会中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出于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加入社会以组成一个国家,或者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与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君主专制政体下不会有公民社会,人们建立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本是为避免并弥补自然状态下的不足的,而这是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所必然导致的,故而公民社会设置一个人所共知的权威,在遇到侵犯或者纠纷时能向其申诉,但在君主专制之下,一个人握有全部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之时,就不会有裁判者,人们也将无处申诉,更不能指望获得救济,被统治的人们依然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无论怎样,公民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3 洛克民主思想的现实意义
洛克对君权神授、王位世袭作了有力地批判,驳斥了封建统治者及其卫道士宣称的国王的专制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因而其王位应该世袭并有无限权威等等妄说。300多年过去了,洛克宪政民主思想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为人们看清政府本质准备了一场思想上的洗礼,为我们指引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反思今天的社会,契约自由原本是因为人们信奉诚实守信乃自然法的一部分,而如今却本末倒置,如果失去了协议和契约作为证据,便可不再诚实守信。这其中的原因是值得分析的。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道德的力量是否就趋于式微了,而这是不是法治和民主追逐的方向,值得我们反思。政府的需要是便于管理,这也许是如今我们拥有如此多的法律规范的原因,与之相对的一个用道德约束的社会必然是缺乏标准的。但是为了政府管理的便利,人们自然会牺牲一部分的利益。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人、政治人。因此,人们同时受到作为道德人的道德规范的约束和作为社会人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从先后关系可以发现,人是先为人,后为社会人的。在社会存在之先,就已经存在了人。因此在服从规范上,我们先应服从道德,接着才是法律,法律是世人皆可接受的道德的底线。政府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若某人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无法被法律制裁,那么他因为利己而选择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似乎也可想而知了。这样我们就又要回溯到另一个问题,道德是如何被创造的,人又为何要遵守道德。在人类社会创立之初,人间是混沌和残暴的。而渐渐地人们发现,除了弱肉强食,还可以寻求一种更为平静的解决方法,即尽力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又不侵犯别人的利益,这可谓是生存成本最小的解决方案,这便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宗教并不冲突,但是在这样消费时代的中国,没有宗教信仰的约束,传统道德被遗忘和磨灭,人人奉行金钱主义,操守着法律这一最后的底线,这是令人可悲的。我想也不是洛克所想看到的,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关系,对于一个长期以礼治国的东方大国,有着特殊的表现,但本质并不是冲突的,因为洛克在其有关思想中已经为我们解答了,这是洛克民主思想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理论之一,具有其当代价值。
另一问题,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个人让渡权力、契约缔结的政府随着20世纪行政权力的扩张而逐渐扩大,势必造成个人权利的萎缩,然而福利国家的兴起,使广大公民置身社会福利之中,沉浸在物质的享受之中,对于自己来之不易争取来的权利忽视。人们不得不反思何为幸福的生活,仅仅是物质的极大丰富一方面,不是只有一方面,还有另一方面,受人民控制的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斗争已久得到物质生活还有精神生活不会被再次夺去,人民不再次被奴役,这应该是洛克民主思想的真正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3]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6.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作者简介: 曹倩楠,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15级中外政治制度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
关键词: 洛克;政府;社会契约;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 I17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0-0144-02
1 洛克民主思想的内涵
洛克通过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之后,自然地提出自己的宪政民主的学说理论。洛克追根溯源、论述条理清晰,从最初的自然状态到政府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解体重归自然状态。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到外来侵害的权力。洛克为了公众利益提出民主政治观点。
1.1 政府与权力。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自由、有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人们逐渐走向了一个集体,慢慢形成了国家,人们把自己的一些权力交给了少数或者某个佼佼者,他们成为了君主,组成了政府,人类因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政治状态。由于权力的集中,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平等,丧失权力的大多数人成为了奴隶,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变成了主人。自然法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维护统治者权益的不公平的法律,而即使是这种不公平法律,也不能严格执行,掌权者是可以肆意妄为的。监狱和军队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君主的统治,而不是惩治犯人以及保卫人民,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即人剥削人的社会。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依旧是一种进步,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力给政府的行为并没有错,只是在放弃权力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几个问题:哪些权力是可以自我放弃给政府的,自己应该保留哪些权力和自由,政府在取得这些权力后如何行使,有哪些职责;自己放弃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或者说组成政府的人员如何来产生;如何制约政府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
洛克认为,当人们踏入政治状态时,因为每个人都放弃了一些权力,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权将不复存在,放弃的这些权力会集中在一起,组成了国家主权。洛克将国家主权分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關系,立法权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这些权力是万万不可以被私人把持的,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1.2 人民与立法。立法权属于人民,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人民受制于绝对意志和专断统治权时,人民总是有权来保护自己。因为自卫权是人类享有的根本的、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利,人民是为了自卫才加入社会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当共同体将其交给某些人时,它就是神圣和不可变更的。任何人的任何命令,只有得不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政府有职责行使人民赋予它的上述权力,那么,人民应该保留权权利,生存权、财产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重点关注下得是财产权,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人权宣言》也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是一项必要而且重要的权力,政府不得非法侵占任何人的财产。此外,既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也有权力解散现有政府,成立新的政府,也无需这会导致政府频繁更替引发国家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主权中地位最高的权力,并且只能由民选的立法机构产生,因为只有这样产生的法律才会是比较公正的。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公正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在清代末期,很多官员和知识分子就企图通过立宪来挽救国家于危亡之中。法制前提下的自由才是最广泛的自由,但是,现在很多人以为自由就是可以肆意妄为,自由是由法律来限制的,一旦你诽谤别人,法律就必须来保障受害者的权力与自由,因此,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没有法治的民主便是假民主,民主绝对不是简单的投票以及少数服从多数。
1.3 财产与自由。洛克提出,是劳动让人们拥有了财产,也正是因为有了财产的存在,人们为保有生存的资本,才有了政府产生的必要,政府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进而保护个人的自由。洛克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他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属于他自己的,他对经过自己劳动脱离自然状态的任何自然之物,都享有排他的所有权,财产权也由此产生。通过开垦土地而取得财产的行为,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只要一个人在开垦土地归自己所有时留下同样好的土地供别人用,他人就不能抱怨,也不能干预这个人已经劳动开垦过的土地,而这与占有土地是结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的产权根据。因此,私有财产的出现就是不可避免的。劳动最初能确立财产权,但因为个人劳动能力有限,这一点又限制了财产权。劳动创造价值,虽然自然之物是给予人类共有的,但由于人是自己的主人,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制,由此人本身就是财产的主要来源。货币扩大财产,货币的出现使食物的真实价值被人们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易于保存的金银构成的货币,使一个人能正当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土地,且不损害任何人。人们之所以能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太过社会契约将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他们赋予金银一种价值并默许使用导致的。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用沉稳宪法确立了土地所有权。
2 洛克民主政治思想辨析
2.1 法律与信仰。受时代和环境的影响,洛克的民主政治思想并非完美,不难发现宗教的痕迹。洛克用《圣经》中的经文来反驳菲尔麦在驳斥菲尔麦立论在《圣经》基础上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洛克以彼之矛攻彼之盾。“诉诸上天”、“上帝的旨意”让我们今天的无神论者接受有点困难。洛克把“诉诸上天”作为人民面对暴政自卫的最后手段,由此可见《圣经》在西方文明的地位之高。考究洛克当时所处的时代,不难发现17世纪的英国正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互有论战。洛克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代理人,出色地完成了历史和资产阶级交给他的任务,提出民主政治思想。洛克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辩护,同时也在推动着近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他作为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第一人,为后来的思想巨人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的学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近代民主革命的贡献不可估量。最典型的当属西方的自然法,对于基督教徒来说,法律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法律不可亵渎,司法公正不可侵犯。无论是卢梭、还是洛克,在他们的作品中你会常常看见“上帝”、“圣经”、“自然法”带着浓郁宗教味的字眼。洛克与保皇派激烈的争论着“君权神授”的合理性,然而他辩论的基础便是《圣经》,他们都在围绕着上帝是否曾赋予亚当与他的后代一种统治世界万物的权力争论。这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是难以理解的,甚至会有人评论他们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信仰对一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其影响是深遠的。 2.2 權力分立與制衡。洛克从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私有财产这个前提出发,坚决反对君主专制,不论是“暴君”统治还是“贤君”统治都反对。他认为君主专制就是君主一人独裁,一个人的意志代替了法律,他的行为没有任何准绳或规定可约束。他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都完全不可能是公民的政府,而成为一切人痛苦的原因,洛克对君主专制制度的尖锐批判。洛克围绕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做了理论上的论述。虽然受时代的局限,洛克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认知比之当今社会缺少了清晰的界定,对对外权的重视程度和归属亦有所区别,导致无法有更深入的论述,然而为孟德斯鸠等后来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可能。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对外权,包括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处理同一切外国人和社会进行交往的一切事务的权力。相比执行权,对外权的行使远不能以预先制定的、长期有效的明文法来指导,而只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自己的审慎与智慧来行使。洛克作为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的政治思想家,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当然,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还不完备,还有待于发展,但洛克作为这个理论的首创者,他为代议制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设计了一个蓝图,确立了基本思想。它对法国的启蒙运动,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此,它在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的分权思想,以权力制衡权力,至今散发着理论的光辉。
2.3 政治社会与公民。
人类最初享有的社会是夫妻社会,随之而来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此后又加上主人与仆人之间的社会。但这三种形态,无论是单独出现还是联合在一起,都不足以形成政治社会。在真正且唯一的政治社会里,每个成员都放弃了裁判和处罚罪犯的自然权利,将其交给了社会,也是在这时,一个人才算加入公民社会成为了某一国家的公民。这是公民社会中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出于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加入社会以组成一个国家,或者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与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君主专制政体下不会有公民社会,人们建立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本是为避免并弥补自然状态下的不足的,而这是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所必然导致的,故而公民社会设置一个人所共知的权威,在遇到侵犯或者纠纷时能向其申诉,但在君主专制之下,一个人握有全部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之时,就不会有裁判者,人们也将无处申诉,更不能指望获得救济,被统治的人们依然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无论怎样,公民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3 洛克民主思想的现实意义
洛克对君权神授、王位世袭作了有力地批判,驳斥了封建统治者及其卫道士宣称的国王的专制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因而其王位应该世袭并有无限权威等等妄说。300多年过去了,洛克宪政民主思想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为人们看清政府本质准备了一场思想上的洗礼,为我们指引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反思今天的社会,契约自由原本是因为人们信奉诚实守信乃自然法的一部分,而如今却本末倒置,如果失去了协议和契约作为证据,便可不再诚实守信。这其中的原因是值得分析的。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道德的力量是否就趋于式微了,而这是不是法治和民主追逐的方向,值得我们反思。政府的需要是便于管理,这也许是如今我们拥有如此多的法律规范的原因,与之相对的一个用道德约束的社会必然是缺乏标准的。但是为了政府管理的便利,人们自然会牺牲一部分的利益。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人、政治人。因此,人们同时受到作为道德人的道德规范的约束和作为社会人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从先后关系可以发现,人是先为人,后为社会人的。在社会存在之先,就已经存在了人。因此在服从规范上,我们先应服从道德,接着才是法律,法律是世人皆可接受的道德的底线。政府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若某人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无法被法律制裁,那么他因为利己而选择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似乎也可想而知了。这样我们就又要回溯到另一个问题,道德是如何被创造的,人又为何要遵守道德。在人类社会创立之初,人间是混沌和残暴的。而渐渐地人们发现,除了弱肉强食,还可以寻求一种更为平静的解决方法,即尽力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又不侵犯别人的利益,这可谓是生存成本最小的解决方案,这便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宗教并不冲突,但是在这样消费时代的中国,没有宗教信仰的约束,传统道德被遗忘和磨灭,人人奉行金钱主义,操守着法律这一最后的底线,这是令人可悲的。我想也不是洛克所想看到的,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关系,对于一个长期以礼治国的东方大国,有着特殊的表现,但本质并不是冲突的,因为洛克在其有关思想中已经为我们解答了,这是洛克民主思想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理论之一,具有其当代价值。
另一问题,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个人让渡权力、契约缔结的政府随着20世纪行政权力的扩张而逐渐扩大,势必造成个人权利的萎缩,然而福利国家的兴起,使广大公民置身社会福利之中,沉浸在物质的享受之中,对于自己来之不易争取来的权利忽视。人们不得不反思何为幸福的生活,仅仅是物质的极大丰富一方面,不是只有一方面,还有另一方面,受人民控制的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斗争已久得到物质生活还有精神生活不会被再次夺去,人民不再次被奴役,这应该是洛克民主思想的真正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3]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6.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作者简介: 曹倩楠,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15级中外政治制度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