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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由于律师费用高昂,在美国打官司是很昂贵的,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技术问题复杂、证据量大、准备和审理周期长等原因,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律师费往往是最高的。高昂的律师费也成为权利人维权以及应对诉讼的沉重负担。对于故意侵权或者恶意诉讼等情形,如果胜诉方不能获得律师费的赔偿,将严重阻碍权利人的正常维权活动,也将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最终将损害专利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因此,律师费的分担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是法院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么对于该问题应当掌握何种标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判令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支出?让我们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
2014年4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何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判令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的赔偿给出了新的标准。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虽然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很多领域均制订了成文法,《专利法》就是典型代表,法院的重要工作就是对立法条款进行解释。美国联邦《专利法》第285条规定:法院在例外案件中可以判令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的赔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何为“例外案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了解释,并认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判令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的赔偿:
1、存在与诉讼标的相关的重大不适当行为,例如恶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专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当行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诉讼中从事不当行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滥诉(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违反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1条之行为(conduct that violates Fed.R.Civ.P. 11)等情形;
2、该诉讼案件之起诉是出自主观恶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该诉讼客观上并无依据(objectively baseless)。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重新审查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之前案件中确立的上述标准,并认为上述标准过于严苛。针对第一个标准,最高法院指出不适当行为多数均为可独立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不当行为,但其认为这并非是认定例外案件的适当标准。一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不合理行为并未构成可独立被裁罚之行为的同时,仍然属于例外案件中裁定胜诉方获赔律师费。就第二个标准,美国最高法院亦认为,在存在主观恶意或特别没有依据的请求这两种情形中仅需存在其中情形就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裁定胜诉方获赔律师费。
联邦最高法院将“例外”案件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方获赔合理律师费的成功可能机会增加,例如在面对专利蟑螂(patent trolls)的滥诉行为时。根据美国《专利法》,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反诉可以同时审理专利有效性问题,并且美国的专利无效请求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这类案件的被告可以提出专利侵权的反诉。因此,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败诉方”从而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当然,笔者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的意见可能也受到了当前加大对“专利蟑螂”惩治力度这一政策的影响。
2014年4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何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判令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的赔偿给出了新的标准。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虽然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很多领域均制订了成文法,《专利法》就是典型代表,法院的重要工作就是对立法条款进行解释。美国联邦《专利法》第285条规定:法院在例外案件中可以判令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的赔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何为“例外案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了解释,并认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判令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的赔偿:
1、存在与诉讼标的相关的重大不适当行为,例如恶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专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当行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诉讼中从事不当行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滥诉(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违反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1条之行为(conduct that violates Fed.R.Civ.P. 11)等情形;
2、该诉讼案件之起诉是出自主观恶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该诉讼客观上并无依据(objectively baseless)。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重新审查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之前案件中确立的上述标准,并认为上述标准过于严苛。针对第一个标准,最高法院指出不适当行为多数均为可独立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不当行为,但其认为这并非是认定例外案件的适当标准。一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不合理行为并未构成可独立被裁罚之行为的同时,仍然属于例外案件中裁定胜诉方获赔律师费。就第二个标准,美国最高法院亦认为,在存在主观恶意或特别没有依据的请求这两种情形中仅需存在其中情形就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裁定胜诉方获赔律师费。
联邦最高法院将“例外”案件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方获赔合理律师费的成功可能机会增加,例如在面对专利蟑螂(patent trolls)的滥诉行为时。根据美国《专利法》,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反诉可以同时审理专利有效性问题,并且美国的专利无效请求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这类案件的被告可以提出专利侵权的反诉。因此,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败诉方”从而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当然,笔者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的意见可能也受到了当前加大对“专利蟑螂”惩治力度这一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