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以来,又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中第88条关于纳税争议的程序设置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关于复议前置程序的存废成为学界的关注点。本文采用了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首先论证了现行制度为什么要设置复议前置程序,即出于提高征收效率.阻止纳税人诉讼;然后从纳税人权利制约税收征管权力角度提出要废除复议前置;除此之外,从更宽阔的视野中对权利制约权力理论进行了法律经济学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废除复议前置程序后的社会福利效率更高。因而从公平和效率两个角度都主张改复议前置为选择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