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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代表的犯罪记录查询自动开放模式和以英、法、德为典型的犯罪记录查询许可开放模式,在查询目的、查询方式、查询主体、查询权限、信息保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但又在期限规则与未成年人例外规则等方面呈现出惊人的相似。综合考察我国的司法环境,许可开放模式既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衡平,也能填补因主体差异而引发的犯罪信息需求差异,能够满足我国司法需求。在具体机制上可以借鉴西方各国的经验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