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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12 月31 日,深圳“摘牌讨薪事件”突然发生戏剧性转折:经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努力调解,甘肃民工张百宁终于拿到了原企业支付的6500 元工资。
张百宁来自甘肃庆阳,2003 年11 月,他以电焊工的身份进入深圳市百分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 年9 月,张百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结清当月的工资及退还押金。公司一拖再拖,避而不见,他只好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上访,而信访办则建议他到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尽管他当时提供的证据包括工作证和工资单,但福田区仲裁委仍以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于是,张百宁找到福田法院,要求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建议他先行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调解,张百宁只得再次到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办上访,并要求深圳市仲裁委对他的情况进行仲裁,但一直没有回音。一年过去了,张百宁又一次向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而后者作出的裁决仍是不予受理。最终,张百宁通过福田法院将百分百实业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以他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界定的60 日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张百宁的诉讼请求。张百宁不服,继续上诉,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张百宁的请求。
张百宁百般无奈,把最后的希望放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身上。但信访办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办公室不可能再进行复议。张百宁几乎万念俱灰,当他走到楼下,看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时,怒火中烧,便上前将牌子拆了下来。摘牌之举固然不妥,但张的遭遇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博得了舆论的广泛同情。
好在目前深圳市仲裁委已经不再强调“摘牌讨薪”是一件政治事件,“相信只是张百宁一时冲动”,张原本并不冲动,他的案情也很简单,但两年多来他在几个部门来回奔波,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到头来就是欲告无门,这倒真有点“政治事件”的味道。其实当初福田区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就很令人费解。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百宁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和工作证,不就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吗?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一个劳动者,张百宁能够拿出工作证和工资单已经是相当不容易了,还能要他怎么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呢?
退一步说,即使福田区仲裁委认为张百宁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张百宁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能够证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即法院可从张百宁接到信访部门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60 日的申请仲裁时效。而现在福田法院简单地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就带有商榷了。最令人深思的是,张百宁通过正常途径两年不能解决的问题,为何在他“一时冲动”之后,仅仅四天就得以解决了呢?而且为他做主的还是当初不受理他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无疑,张百宁是幸运的,他没有因为摘牌的错误行为而受到处罚,还奇迹般地讨回了欠薪。但是如何让讨薪者不再有种种过激行为,却是值得相关部门深思的。
张百宁来自甘肃庆阳,2003 年11 月,他以电焊工的身份进入深圳市百分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 年9 月,张百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结清当月的工资及退还押金。公司一拖再拖,避而不见,他只好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上访,而信访办则建议他到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尽管他当时提供的证据包括工作证和工资单,但福田区仲裁委仍以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于是,张百宁找到福田法院,要求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建议他先行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调解,张百宁只得再次到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办上访,并要求深圳市仲裁委对他的情况进行仲裁,但一直没有回音。一年过去了,张百宁又一次向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而后者作出的裁决仍是不予受理。最终,张百宁通过福田法院将百分百实业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以他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界定的60 日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张百宁的诉讼请求。张百宁不服,继续上诉,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张百宁的请求。
张百宁百般无奈,把最后的希望放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身上。但信访办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办公室不可能再进行复议。张百宁几乎万念俱灰,当他走到楼下,看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时,怒火中烧,便上前将牌子拆了下来。摘牌之举固然不妥,但张的遭遇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博得了舆论的广泛同情。
好在目前深圳市仲裁委已经不再强调“摘牌讨薪”是一件政治事件,“相信只是张百宁一时冲动”,张原本并不冲动,他的案情也很简单,但两年多来他在几个部门来回奔波,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到头来就是欲告无门,这倒真有点“政治事件”的味道。其实当初福田区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就很令人费解。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百宁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和工作证,不就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吗?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一个劳动者,张百宁能够拿出工作证和工资单已经是相当不容易了,还能要他怎么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呢?
退一步说,即使福田区仲裁委认为张百宁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张百宁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能够证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即法院可从张百宁接到信访部门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60 日的申请仲裁时效。而现在福田法院简单地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就带有商榷了。最令人深思的是,张百宁通过正常途径两年不能解决的问题,为何在他“一时冲动”之后,仅仅四天就得以解决了呢?而且为他做主的还是当初不受理他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无疑,张百宁是幸运的,他没有因为摘牌的错误行为而受到处罚,还奇迹般地讨回了欠薪。但是如何让讨薪者不再有种种过激行为,却是值得相关部门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