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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处于整体性失效状态已是不争的事实,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力量,新《公司法》第123条对盛行于英美国家“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予以立法确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经过法理分析和效用实证分析,二者在监督机制的多元化及监控职能等方面具有互补性。针对二者可能产生的交叉与冲突提出解决措施: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重新定住,独立董事定位为兼有监督职能和关系职能;为了使二者在行使各自职权时不发生交叉、碰撞并形成一定的合力,立法应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进行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