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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处理了众多国家间贸易纠纷案件。截至2013年8月,WTO争端解决机制共处理了463起成员国间的贸易纠纷,从而维护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安全,为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发生的跨国贸易提供了可预测性。
世贸组织基于规则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该机制的有效性已经被广泛证明。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许多政府企图通过采取保护主义措施,使其经济免受危机侵害。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处理相应的案件,防止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在面临贸易骤减局面时,成员国往往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而非进行单方面报复或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亚洲国家,诸如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提出诉讼或为本国的措施进行辩护。这些亚洲主要国家的此类举措对该地区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该地区其他国家是否会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仍有待观察。
除了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亚洲国家还积极参与有关磋商争端解决机制谅解审查(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Review)。中国、日本、印度和韩国主张通过进一步明确争端解决的程序权利,澄清程序中的模糊地带,进而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并改善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反映了亚洲国家在努力影响争端解决程序,并力求将其提升为一个更为公正、有效的机制。
自贸协定基于仲裁方式的争端解决
过去20年,世界各国通过自贸协定扩大市场准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开放。在亚洲,很多FTA也因此得以签署。这些FTA通常含有争端解决条款。虽然协定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借鉴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大多数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本质都属于第三方仲裁。虽然独立仲裁人做出的决议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及其对规则的解释都可以取代仲裁人的决议。因此,它不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性,其仲裁的实施主要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善意。正因如此,FTA中的争端解决通常没有永久的监控或监管机构去严格监督对裁定的执行。
保密性是亚洲FTA争端解决程序的另一个特征。除非当事人要求,对公布申诉方和应诉方提交的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根据一些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支持更高水平的透明度,并接受法庭之友陈述(Amicus Curiae Brief),但这种倾向更常见于亚洲国家与欧盟或美国的FTA。从这个意义上说,亚洲地区之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推动了亚洲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进一步开放(《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例)。
尽管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但未见亚洲各国显示出对其进行积极利用的倾向。这与亚洲各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热情截然相反。例如,东盟(ASEAN)在 2004年创建了一个高级争端解决机制(Advanc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它在机构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相同,但迄今未有案件提交该机制。其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亚洲国家普遍受一种被动的法律文化所支配:人们不愿通过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冲突。对于国家间的冲突,亚洲国家之间更倾向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贸易争端,而避免使用国家间的FTA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
两种机制:竞争或并存?
WTO提供了一个基于规则的高效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各国能够调动多边政治资源来解决争端。与此同时,亚洲国家间的FTA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于仲裁,更多地以外交磋商和政治谈判为手段,从而为各国解决与区域贸易伙伴的争端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这两种争端解决模式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使亚洲国家可以更灵活地处理与区域贸易伙伴间的冲突。尽管两者互相补充,但FTA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刚性不足,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许多亚洲国家的FTA都力图在现有的WTO协定上有所突破。那么,就有可能某些争端所涉及的问题被相关亚洲FTA所规定,但不在WTO协定的范围内。例如,“超WTO问题”(WTO-Plus,包括贸易便利化、贸易和投资、贸易和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化等)曾被纳入到世贸组织的新加坡回合谈判之中,但后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在西雅图回合谈判中被排除在考虑之外。“超WTO”问题近年已被写入日本—印尼自贸协定、韩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等一些亚洲自贸协定之中。能否有效处理此类问题是亚洲国家间的FTA争端解决机制将面临的考验。
一般来说,亚洲的FTA侧重于削减关税和市场准入,并将此作为加强区域贸易体系的主要目标,但这些并不足以扩大该区域的贸易体系。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实现亚洲区域贸易体系制度化的关键。争端解决机制根据FTA的原则,对特定贸易措施作出解释,为各国政府制定相关的贸易政策提供了参考。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合法措施的纠正,可以确保FTA的实施,进而有利于各缔约方。此外,对于跨国公司,争端机制针对具体案例给出的法律意见和裁定为其在制定贸易或投资计划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这对于不断扩大、日趋形成的亚洲地区生产网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似可作为解决亚洲贸易争端的出路
面对建立更为有效、解决争端机制的需求,许多亚洲国家的FTA参考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程序。随着亚洲国家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增多,这对加深争端解决法律架构的理解及促进对其的利用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亚洲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经济体,它们在通过WTO解决机制进行起诉或辩护方面,面临人力、财力资源的制约。ACWL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亚洲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泰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这还不够,亚洲的中小国家还很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本国的利益。正在处于谈判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同时,应该考虑为亚洲地区的贸易体系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具体地说,可以在亚洲地区设立类似于ACWL的法律中心,为亚洲国家或私人企业提供有关FTA的专业咨询。此外,该中心可以协助亚洲国家在WTO框架下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并为其利用FTA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帮助。该机构的建立,既可以帮助亚洲各国有效地利用区域贸易框架下的FTA规则,又可以提升亚洲国家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表现,其影响必将深远。
世贸组织基于规则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该机制的有效性已经被广泛证明。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许多政府企图通过采取保护主义措施,使其经济免受危机侵害。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处理相应的案件,防止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在面临贸易骤减局面时,成员国往往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而非进行单方面报复或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亚洲国家,诸如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提出诉讼或为本国的措施进行辩护。这些亚洲主要国家的此类举措对该地区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该地区其他国家是否会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仍有待观察。
除了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亚洲国家还积极参与有关磋商争端解决机制谅解审查(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Review)。中国、日本、印度和韩国主张通过进一步明确争端解决的程序权利,澄清程序中的模糊地带,进而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并改善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反映了亚洲国家在努力影响争端解决程序,并力求将其提升为一个更为公正、有效的机制。
自贸协定基于仲裁方式的争端解决
过去20年,世界各国通过自贸协定扩大市场准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开放。在亚洲,很多FTA也因此得以签署。这些FTA通常含有争端解决条款。虽然协定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借鉴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大多数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本质都属于第三方仲裁。虽然独立仲裁人做出的决议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及其对规则的解释都可以取代仲裁人的决议。因此,它不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性,其仲裁的实施主要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善意。正因如此,FTA中的争端解决通常没有永久的监控或监管机构去严格监督对裁定的执行。
保密性是亚洲FTA争端解决程序的另一个特征。除非当事人要求,对公布申诉方和应诉方提交的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根据一些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支持更高水平的透明度,并接受法庭之友陈述(Amicus Curiae Brief),但这种倾向更常见于亚洲国家与欧盟或美国的FTA。从这个意义上说,亚洲地区之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推动了亚洲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进一步开放(《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例)。
尽管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但未见亚洲各国显示出对其进行积极利用的倾向。这与亚洲各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热情截然相反。例如,东盟(ASEAN)在 2004年创建了一个高级争端解决机制(Advanc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它在机构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相同,但迄今未有案件提交该机制。其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亚洲国家普遍受一种被动的法律文化所支配:人们不愿通过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冲突。对于国家间的冲突,亚洲国家之间更倾向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贸易争端,而避免使用国家间的FTA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
两种机制:竞争或并存?
WTO提供了一个基于规则的高效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各国能够调动多边政治资源来解决争端。与此同时,亚洲国家间的FTA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于仲裁,更多地以外交磋商和政治谈判为手段,从而为各国解决与区域贸易伙伴的争端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这两种争端解决模式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使亚洲国家可以更灵活地处理与区域贸易伙伴间的冲突。尽管两者互相补充,但FTA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刚性不足,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许多亚洲国家的FTA都力图在现有的WTO协定上有所突破。那么,就有可能某些争端所涉及的问题被相关亚洲FTA所规定,但不在WTO协定的范围内。例如,“超WTO问题”(WTO-Plus,包括贸易便利化、贸易和投资、贸易和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化等)曾被纳入到世贸组织的新加坡回合谈判之中,但后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在西雅图回合谈判中被排除在考虑之外。“超WTO”问题近年已被写入日本—印尼自贸协定、韩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等一些亚洲自贸协定之中。能否有效处理此类问题是亚洲国家间的FTA争端解决机制将面临的考验。
一般来说,亚洲的FTA侧重于削减关税和市场准入,并将此作为加强区域贸易体系的主要目标,但这些并不足以扩大该区域的贸易体系。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实现亚洲区域贸易体系制度化的关键。争端解决机制根据FTA的原则,对特定贸易措施作出解释,为各国政府制定相关的贸易政策提供了参考。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合法措施的纠正,可以确保FTA的实施,进而有利于各缔约方。此外,对于跨国公司,争端机制针对具体案例给出的法律意见和裁定为其在制定贸易或投资计划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这对于不断扩大、日趋形成的亚洲地区生产网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似可作为解决亚洲贸易争端的出路
面对建立更为有效、解决争端机制的需求,许多亚洲国家的FTA参考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程序。随着亚洲国家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增多,这对加深争端解决法律架构的理解及促进对其的利用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亚洲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经济体,它们在通过WTO解决机制进行起诉或辩护方面,面临人力、财力资源的制约。ACWL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亚洲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泰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这还不够,亚洲的中小国家还很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本国的利益。正在处于谈判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同时,应该考虑为亚洲地区的贸易体系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具体地说,可以在亚洲地区设立类似于ACWL的法律中心,为亚洲国家或私人企业提供有关FTA的专业咨询。此外,该中心可以协助亚洲国家在WTO框架下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并为其利用FTA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帮助。该机构的建立,既可以帮助亚洲各国有效地利用区域贸易框架下的FTA规则,又可以提升亚洲国家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表现,其影响必将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