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反对家庭暴力史上新的里程碑,在家庭暴力日益新型、多样化当今社会,设立专门法律予以保护脆弱的家庭关系十分必要,《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的规范相得益彰,在保障人权及私人领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暴力的范围和界定在新法中存在不足,家庭成员的界限需进一步明确,此外,在证据的认定上《反家庭暴力法》仍需在讼诉程序中做相关的完善。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证据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成为规范家庭暴力史上新的里程碑。此法意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家庭暴力是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作为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单位——家庭,能否保持和谐稳定,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及社会的持久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及实施无疑为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保护的屏障。
一、《反家庭暴力法》与相关法律的沿革
众所周知,在《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已有规范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婚姻法》第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刑法》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款也都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定罪及量刑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足以体现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视,单独立法更能起到保护人权,保护私人领域安全的效果,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家庭暴力的范围及界定
从本法第二条上看,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中,家庭暴力的类型类型主要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这些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家暴形式,全国妇联也给出了比较普遍的四种家暴形式: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其中,精神暴力在现实生活中最多,主要是言辞威胁、诽谤谩骂、展示凶器、嘲讽侮辱等;伤害居首的是身体暴力,多以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性暴力是这几种形式中最为隐蔽的一种,加害人会强迫受害者与之发生性关系或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精神控制往往会使受害者失去自由。首先,我们来分析“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无疑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包不包括此内,这值得探讨。近亲属广义解释理应包含在家庭成员之列,然久疏而无联系的近亲属是否也是家庭暴力的保护对象,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恋人或同性恋群体应如何对待?此外,该条文通过类似于列举的方式阐释家庭暴力的几种方式,不可能穷尽日益变化多样的家庭暴力形式。
三、证据认定是《反家庭暴力法》今后要引起重视的一大问题
证据的认定对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往往难之又难。发生在家庭之中的家庭暴力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传统的“家丑不可扬“观念常常使受害者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大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使得将庭暴力案件中证人的证明变得苍白无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个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存缺乏有效的机制。种种因素导致《反家庭暴力法》中证据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法倘若在诉讼行为中缺乏有效的诉讼机制的保障,日后的实施将会难上加难,我们亟需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弥补程序上的缺陷,让更多的受害者求诉有助,同时,不断规范立法和司法实务。
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脱离不了家庭这个单位,暴力的蔓延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一面,在这个包含着亲情、爱情的单位之中,和谐关系的维持需要《反家庭暴力》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需要每一个成员为之付出努力。家始终是我们避风的港湾,反对家暴,对家暴不要再坐视不理,私人领域的安全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维系。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郭雅婷、杨清惠.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修法建议[J].刑法论丛,2014(4).
[2]孙丽丽.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证据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成为规范家庭暴力史上新的里程碑。此法意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家庭暴力是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作为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单位——家庭,能否保持和谐稳定,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及社会的持久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及实施无疑为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保护的屏障。
一、《反家庭暴力法》与相关法律的沿革
众所周知,在《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已有规范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婚姻法》第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刑法》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款也都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定罪及量刑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足以体现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视,单独立法更能起到保护人权,保护私人领域安全的效果,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家庭暴力的范围及界定
从本法第二条上看,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中,家庭暴力的类型类型主要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这些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家暴形式,全国妇联也给出了比较普遍的四种家暴形式: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其中,精神暴力在现实生活中最多,主要是言辞威胁、诽谤谩骂、展示凶器、嘲讽侮辱等;伤害居首的是身体暴力,多以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性暴力是这几种形式中最为隐蔽的一种,加害人会强迫受害者与之发生性关系或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精神控制往往会使受害者失去自由。首先,我们来分析“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无疑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包不包括此内,这值得探讨。近亲属广义解释理应包含在家庭成员之列,然久疏而无联系的近亲属是否也是家庭暴力的保护对象,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恋人或同性恋群体应如何对待?此外,该条文通过类似于列举的方式阐释家庭暴力的几种方式,不可能穷尽日益变化多样的家庭暴力形式。
三、证据认定是《反家庭暴力法》今后要引起重视的一大问题
证据的认定对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往往难之又难。发生在家庭之中的家庭暴力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传统的“家丑不可扬“观念常常使受害者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大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使得将庭暴力案件中证人的证明变得苍白无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个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存缺乏有效的机制。种种因素导致《反家庭暴力法》中证据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法倘若在诉讼行为中缺乏有效的诉讼机制的保障,日后的实施将会难上加难,我们亟需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弥补程序上的缺陷,让更多的受害者求诉有助,同时,不断规范立法和司法实务。
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脱离不了家庭这个单位,暴力的蔓延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一面,在这个包含着亲情、爱情的单位之中,和谐关系的维持需要《反家庭暴力》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需要每一个成员为之付出努力。家始终是我们避风的港湾,反对家暴,对家暴不要再坐视不理,私人领域的安全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维系。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郭雅婷、杨清惠.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修法建议[J].刑法论丛,2014(4).
[2]孙丽丽.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